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是正門, 不用懷疑

那邊這樣的房子還不少, 早期還是台鐵時代, 還有一排好像叫做"鐵路新村"的房子, 就活生生在鐵軌旁~

當初捷運規劃時, 很多捷運旁的房子本來是要拆的, 但後來居民找民代陳情後, 又決定不拆了


flycode wrote:
王家面向高架捷運那裡,到底是正門還是後門?
因為照片看起來實在很像透天厝有貼磁磚的後門,
但若向高架捷運是王家的後門,王家正門要怎樣進去?
若是王家的正門,這種步道走到透天厝正門也實在很奇怪!

lienly2 wrote:
城堡中心怎是天母?...(恕刪)

那大概是10~20年前版的
現在城堡中心應該是信義區吧
idcglmo wrote:
判決書詳細看了,但這...(恕刪)

人可以出入,但車無法出入,如果不合併都更,勢必造成安全隱憂,將來他家老人要救護車急救怎麼辦?他家失火了怎麼辦?到時誰曉得會不會又有學生和甚麼團體跳出來說政府的錯誤決策造成人民無法進出自己家園,違法濫權官商勾結?
他家的確可以不劃入合併都更的範圍,但受限於法規,犧牲掉的就是其他36戶的權益,除非王家提出解決方案,例如照政府建議的,買下804和802兩塊土地的所有權,但王家做了嗎?王家甚麼也沒做啊
如果老兄你真的覺得有問題,不妨我出個題目讓你參考一下,為了保護36戶的合法都更意願,必須犧牲王家兩戶的權益,為了保護王家不願合併都更的意願,必須犧牲36戶的合法都更權益
請大哥依照現行的法律規章,做出一個符合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則的決定,你要補償王家兩戶還是另外36戶?你要犧牲王家兩戶還是另外36戶?
cazando wrote:
人可以出入,但車無法出入,如果不合併都更,勢必造成安全隱憂,將來他家老人要救護車急救怎麼辦?他家失火了怎麼辦?到時誰曉得會不會又有學生和甚麼團體跳出來說政府的錯誤決策造成人民無法進出自己家園,違法濫權官商勾結?
他家的確可以不劃入合併都更的範圍,但受限於法規,犧牲掉的就是其他36戶的權益,除非王家提出解決方案,例如照政府建議的,買下804和802兩塊土地的所有權,但王家做了嗎?王家甚麼也沒做啊
如果老兄你真的覺得有問題,不妨我出個題目讓你參考一下,為了保護36戶的合法都更意願,必須犧牲王家兩戶的權益,為了保護王家不願合併都更的意願,必須犧牲36戶的合法都更權益
請大哥依照現行的法律規章,做出一個符合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則的決定,你要補償王家兩戶還是另外36戶?你要犧牲王家兩戶還是另外36戶?



您的問題問得很好,但是這個問題就算是在包含王家的情況下,新的建築在面向王家那一面一樣得考量到您所說的公共安全的問題,相反的不包含王家用合建方式重建,新的建物設計圖中在靠近王家的那一面,仍然也是需要考量公共安全的問題。所以你所說的消防安全考量,在包含王家和不包含王家下都是需要考量在新的建物設計圖中,同樣的,將消防安全納入考量,不參加都更的王家一樣可以受到新建物的消防路線規劃而受惠,所以為什麼要預設說不包含王家36戶的居民或是王家的公的共安全權益會受到損失??

不包含王家,您所說的公共安全問題依然一併得在新的設計圖中得到解決,會引響的就是新建物的面積更加縮小而已,房子依然可以蓋成呀,36戶依然有房可住,唯一會有損失的就是建商可能會因為建地縮水,沒有辦法把已經預售出去的房子蓋出來,而"少賺"好大好大的一筆錢...就這樣而已。

況且公共利益真的是滿足36戶家人的利益就叫做公共利益嗎??

會說你這個問題問的很好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問題也不是單方面說了就算,所以需要再協調、協調、協調..協調......

至少我知道,我不會在還有可以協調空間的情況下就蠻幹強制依法把王家通通拆光光....


台北市有幾戶人家是可以把車到門口的?再說這個建案有一個很大的盲點大家都避之不談.....
RAULK917 wrote:
大大您可能搞錯囉!這...(恕刪)
killy_chu wrote:
建商賺很多,是指那兩...(恕刪)

你根本是門外漢
建商是為了跟銀行貸款才必須把財產信託的,這是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所做的規定
搞清楚再來胡說好不好
cazando wrote

你根本是門外漢
建商是為了跟銀行貸款才必須把財產信託的,這是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所做的規定
搞清楚再來胡說好不好...(恕刪)

以前電視上新聞都有報,某某公司財產信託,再來就落跑!
這很常見呀!
我曾有個朋友就因居家環境附近改變
原本的後門改成正門....
有網友貼出這些

名  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01.03.13 修正之第 282~284、285~290 條及增訂之第 60-1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 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
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87267
以上連結中有記載:袋形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之長度至少應2M

所以袋地與建築線的說法應該是有根據,非無的放失。

建築設計圖畫好了,也要有建照才可動工,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建照之申請,應該是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相關規定來進行審查。設計圖都可以非常有創意,但可不可行還是要視能否取得建照而定。

看完這些以後就知道為什麼建商不可能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
王家的土地要開條路到可以臨路
距離大約有40公尺(另外一邊是有應公,王家應該沒辦法讓有應公搬家)
依上面的法規要五公尺
計算起來要60.5坪
這條路比王家的土地還貴
相信王家應該也知道,所以絕口不提這一回事
也不肯明確的提書面退出的申請
王家一提出,建商同意
就要處理自身袋地的問題

台北有幾戶人家, 是車子不能開到門口的?

新建築法規的房子, 有哪一個是不臨路的, 請你找出一個就好


kidd6971 wrote:
台北市有幾戶人家是可以把車到門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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