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TG wrote:
這盲點有這麼大嗎?
審視有沒有違憲,是行政機關該做的事情嗎?
...(恕刪)
以上……
閣下之盲點之大,以致於就認定本人也「點」盲了。
在下的意思是很容易明白的,我已經把「利」都框出來了,難不成我要解釋得很清楚,你才能明白我在講什麼嗎?當然,我願意說得讓您更明白些,我的意思,並非你所說的:由行政機關來「審釋」有否違憲。(違憲的認定由大法官決定,這是眾人皆明之明,無須閣下將本人視為無知)而是,這些「利」委的「利」法,真有由「憲法」的基本精神訂立而出?亦或是由「利」而出?
難道「利」委所定立的法,就一定不會違憲嗎?
如此說明,想必閣下也明白吧!我的理念與您並不衝突,也不認為您不理性,但您恐怕未曾考慮到這一點吧,不是?
憲法的精神與道理都形諸於條文中,只要是「理性」之人,皆能明白其理,再以憲法來思考「不得」抵觸憲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諸法,這也是應具有的法律常識。
此次爭論的重點,還是在有否抵觸「憲法」,如果連思考、談論、暫停執行來確認法條的正當性、確認人民權益…等作為都不做的話,何來的請大法官釋憲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