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 wrote:
看完樓主的分析
結論是~~~
一名弱智女遭人強姦 因不懂法律 所以不受法律保障!? 是這樣嘛?
叫你讀書不讀書
強姦依照性侵害防制法是屬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
這個我小學就知道了

peterTG wrote:
台灣現在的狀況不只在於人民不懂法,而是在於讓情緒高於法律:反正我不爽啦,錯的就是你們,你們法律有問題啦,欺負弱勢啦,迫害阿...之類的觀念。...(恕刪)
stargroup wrote:
就只能像仁愛路不想都更的住戶一樣
向守門人(市府)提起行政訴訟..(恕刪)
timkuan wrote:
可否舉例?且是否狀況...(恕刪)
peterTG wrote:
1.所以等法院未來判決王家勝訴的時候再來說也不遲,不是嗎?無論你能不能接受,但這就是法律。
2.歷史蓋棺論定我也沒興趣跟你討論,只是覺得依照現行法律就是那樣,成王敗寇你也不用拿時代問題來討論現在這個問題。
3.我所說的只是你認為現在法律不適宜就可以不用執行的這點,讓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4.解放思維和不守法是兩回事。當你覺得法律改變遙遙無期,你又不想守法,你大可以學孫中山起義推翻國家,建立新的國家來推行你的思維。
天生反骨的人不是沒有,不能接受,就起來反抗。
現有的國家制度既然是這樣,如果你要在這個架構下討論,那就先從守法和執法面入手,而不是討論什麼解放思維這種虛無縹緲的東西,因為那跟魏晉時代的清談無異
stargroup wrote:
簡單舉例來說
就是你鄰居想賭(1/10同意送案)
你就莫名其妙被守門人(市府)壓進建商的賭場(劃定都更範圍)
有些人會想看看籌碼要怎麼換(權利變換)
有些人連看都不想看(不想都更)
有些人覺得換籌碼的比率不錯(同意權利變換)
有些人覺得比率太差(不同意權利變換)
這些不同意的人想離開賭場
而這時守門人(市府)就只會說你再考慮看看(權變爭議)
繼續把不同意的人關在賭場
然後兩個鐘頭過後
守門人就掏出槍說
把你們的錢通通拿出來換籌碼(強制權利變換)
不乖乖拿出來我就自己拿(強制拆除)
crab69 wrote:
我也贊成廢掉都更法啦,就走回以前還沒有都更法的叢林世界. 半夜放火燒掉釘子戶她家, 找殺手在釘子戶家門口開槍打爆他的頭
這樣有比較好嗎?
pensees wrote:
可見,咱們都是理性之人,也有共識之處。可是,閣下又在另一個焦點「點」盲了…
您說得很好「現有法律違憲,你要找作出栽決的司法機關解釋」。可這句話,並沒有「限制」不得由行政機關執行:請大法官釋憲。
在行政機關的人員、主管們與一般民眾相較起來,還是比較懂得法律吧,不是?況且,人民的「公樸」難不成是喊假的?
行政機關,原就是以看顧民眾權益為衡量行事的,有否違背憲法精神,應站在第一線,而不是好像還在「滿清革命」讓民眾站在第一線,還要怪民眾不「知法」。
最令人汗顏的,怎麼會由學生來發動抗爭,然後「才能發現問題」呢?難不成,因為學生的純潔性,才能發覺被「利」慾薰心的社會違憲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