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文林苑建商有動作了

ferraris10 wrote:
失去政府該有的腳色,...(恕刪)

同樣一件事今天做調查和三個月後做調查保證結果差很多
這就是感性和理性的差別
你要說的反感是一種感情投射,這是很容易被操弄的,畢竟現在王家正在裝可憐,倒楣的市政府正好是眾矢之的
但是大家終歸回到理性的層面來處理問題,相信我,三個月後對同樣的都市更新條例你不會再有"反感"的感覺,而只會跟我一樣認為確有修法使其更臻完備的必要而已
cazando wrote:
王家要是在法理上站得住腳,誰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恕刪)



法理上王家絕對站的住腳,憲法有明定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財產權

且憲法還訂了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規定台北市政府須負擔400億的健保費,台北市卻說那是惡法,拒絕支付,連法院也都判台北市敗訴,他還是不付,為什麼政府可以反抗惡法,民眾不行?


講到法律,你不講還好,政府對法律(或立法院決議) 可以有覆議權、抵抗權(不知誰發明的),人民能有甚麼? 政府說拆就拆,你能跟他對抗嗎? 你除了靜坐、遊行、在FB發發牢騷,還能作啥?


cazando wrote:

其實我也看得出來大哥你應該還是個明事理,有分寸的人
民主和法治是民主國家的兩條腿,少任何一條腿民主制度都沒辦法走下去,不然就不需要三權分立了
立法機關代表民意的力量,行政機關代表公權力的力量,但是法律是要靠公權力去執行的,民主制度是需要法律規章才能保障的
你真的認無視法律是表現民主的方式嗎?無視法律其實是民粹啊...(恕刪)

三權分立?
虎死留皮 人死留名
監查權不知是死了還是怎了
王聖人 您可不要最後留下的是駡名呀!
totorok wrote:
法理上王家絕對站的住...(恕刪)

請去看憲法第23條
還可以參考大法官第400號解釋
法理上王家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他不參與都更又不解決自己建築線和袋地的問題,是侵害了其他36戶的合法權益
而你舉台北市政府的健保費問題根本是自打嘴巴
因為那是中央向台北市政府要錢,台北市政府當然會為自己的權益提出抗辯,但你說的覆議是行政院的權限,台北市政府無權向立法院提覆議,復議則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運作,更與行政機關毫無關聯
但現在的問題是王家自己擺爛不處理,市政府憑甚麼為特定人主動提出抗辯?難道市政府跟王家有勾結?
說到健保費的問題........好像高雄跟台北一樣啊,那高雄是怎麼處理的呢?
民眾當然可以對抗惡法啊,王家不是在做了嗎?只是要付出代價而已
最好明天你也試著抗稅,說他是惡法,看看會有甚麼結果

killy_chu wrote:
三權分立?虎死留皮 ...(恕刪)

監察權和考試權是我國多此一舉的特色
實際上只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而已
cazando wrote:
請去看憲法第23條
還可以參考大法官第400號解釋
法理上王家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他不參與都更又不解決自己建築線和袋地的問題,是侵害了其他36戶的合法權益...(恕刪)

合法產權 憲法保障
我穩嬴的 我字少

cazando wrote:
其實我也看得出來大哥...(恕刪)

並不是無視法律,而是法律本身已經出現問題,而未來修法一定也會參考民意。
我已經講很多次了,政府拆一半停手就是就是發現都更法有爭議存在,並且也公開承認法有疏失,這點就不必再爭論了。

若要修法,我倒是希望都更法修改為完全由政府規劃、執行,採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並且都更改變一下方向,將都更後多出來的房子採只租不賣的政策運行;若是如此,我絕對支持政府強制徵收民地,一來改變都市市容,二來有效壓制房價。

musoma9 wrote:
呵呵...建商的網路反應也滿迅速靈活的
以mobile01為例,只要有文林苑相關帖子出來,都能快速累積某些談論"二億"或是"依法"方向的回帖


+1

我也覺得「有心人」夾雜在中間
連對王家提告
也想把話題導向"二億" "錢拿太少"的方向

ferraris10 wrote:
並不是無視法律,而是...(恕刪)

就這點來看,小弟的觀點與你是差不多的
所以的確不需要爭論
但完全由政府主導,的確有其困難之處(例如圖利特定人等.........價格不合理等......)所以最後才會和現實妥協成由民間實施者自辦,所以我認為修法方向會走向這兩者中間的平衡點
應該修改成政府有主動查證的義務,也有最終決定規劃方向的主導權,而非像現在這樣完全是被動的第三者,給予都更實施者過大的權力,因為這才是可能造成弊端的原因

cazando wrote:
請去看憲法第23條
還可以參考大法官第400號解釋
法理上王家是站不住腳的...(恕刪)



憲法第23條,王家沒有妨礙他人自由、沒有妨礙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跟王家的工作無關,唯一一句"增進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誰說了算,多少人以上算是公共利益?

建商蓋的大樓,能不能算是公共建設?


大法官400條是針對"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作出解釋,根本案完全不同。
道路是公共建設大家都可以走,建商開蓋的豪宅,你不能隨便進出使用,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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