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終於有所行動啦,該環給他們一個公道了。

我實在搞不懂現在討論憲法還是不管是什麼碗糕法,對王家或是同意戶有任何幫助嗎?根本是無解啊。可不可以不要再吵法律了,都已經走到這一步了,時間又不能倒流。再說看來所有的人都依法處理,結果是法律出現矛盾,再繼續吵法律沒用啦,王家繼續用憲法當釘子,建商繼續用都更法不願損失獲利,北市府被憲法跟都更法卡在中間,同意戶流離失所,王家跟建商於心何忍啊???請王家跟建商發發慈悲心,出來解決吧。

freylin wrote:
所以我可以有恃無恐的...(恕刪)


建商自己把他們家規畫在內,這誰有辦法

有本事就它們家連同前面的路都不要收購,不就好了

而且本來就是先住在裡面的比較有利
SeanWsy wrote:
問題就只是 "沒有我的允許, 誰都不能動我的財產" 這樣而已。

還不承認是"釘子戶"
同意戶跟王家應該團結起來,炮口一致,會搞成這樣,還不都碼是英明偉大的政府搞出來的

linuxrh90 wrote:
另外補充 妳所說的不然為何他們口中說不要,手卻一直去拿呢?
請你提出王家"拿"的事實依據 拿了多少?
如無法提出證明 你剛剛的行為 就是在對王家抹黑


非也,正確言之,此乃 "毀謗" 或 "妨礙名譽"。

個人覺得大家討論有時候模糊焦點,有時候是根本在抹黑
這樣討論根本沒有共識


以下提供幾點參考
第一、一開始證據只有王家一邊之詞?
無論在現實上或是法庭上一邊之詞不僅會隱藏自己的缺失,更有可能造成說謊之情況
→所以建議不是只聽一邊之詞,而是看過各方討論資料再來討論,否則事實只會往一邊傾倒

第二、王家公聽會並未收到通知書?
若是王家在公聽會上簽的不同意見書,也不會搞到後面都更法是否有違憲爭議。
問題是王家第一主張未收到,但法院判決有收到。
第二主張未簽名,但卻不去告建商違造文書?
這兩點其實就讓人有可議之處?

在法律程序上不是說你心情不同意就是不同意,你要將其表達出來,尤其是用書面就是最可以有保存證據方式
那為啥王家未簽或者是他人代簽同意卻不去行使己身權利?
還是說同意本身就是自己簽得了?

其實我覺得最奇怪的是如果收到通知書,為啥不去請律師來處理了?律師處理的話一定會簽不同意見書,若是建商簽的一定會告對方偽造罪,這樣建商根本就沒有辦法動王家房屋了?

第三、憲法上一定保留人民的財產權
其實這是有問題的,就像憲法上也保障人民生存權和生命權,但是我國法也是有死刑問題
通過憲法第23條文義,憲法上基本可以透過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則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問題是限制必須要有公益重大目的且是正當法律程序方可以剝奪人民財產權
今天都更法的目的算不算是重大公益性,可以去看都更法條文

再來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最基本必須要有給人民陳述意見的權利
這兩點都更法到底符不符合,見人見智

但是王家這例子到底是用符合都更法哪個目的,例如:屋齡老舊或者是不符合都市機能
其實是不清處的

然而正當法律程序確是合憲的
必須召開公聽會,並寄送通知書,而且當事人可反對,並留下反對意見書(讓都市計畫必須重新規畫)
這幾點都更法並沒有捨棄,所以這方面比較沒有爭議

第四、建商可不可以販賣預售屋問題
其實建商可以賣預售屋是沒問題的,今天如果不涉及都更問題,預售屋大家可能覺的合法
為何有都更問題會變成不合法了?

頂多只是預售屋無法蓋成,而需要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賠償與其訂約之人罷了

小弟一些個人觀點,認為今天最無辜得是台北市政府
第一,基於依法行政,若是今天台北市政府是違法強拆還可議,但是整個案子都看不出來哪裡違法
第二,很多人說都更法是惡法,但是倒底是哪裡惡了?是沒有正當程序保障人民權利,還是都更目的有問題?

今天如果有照法律程序進行,該保障的都保障了,市政府可以不拆嗎?有權不拆嗎?然到不會侵害到別人權利?

當然最後結論還是可以提到,是否在公聽會後仍然再給所有權人一次否定都更的權利,
或者是都更法的目的是否不具有重大公益性?也就是都更法要不要修法問題

其實我覺得很多點都不是要討論的地方
王家和被拆住戶是否有錢?(法律也沒規定有錢人比較不需要受到保障)
住戶是否有大官之類?(如果不遵守法律有大官也是不能強拆)
建商是否過貪?(商人本來就是貪的,不來幹嗎幫政府都更)
學生是否被洗腦?(民主法治下人民本來就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也有集會之自由)

其實我也覺得王家應該去告人家偽造文書和偽造署押罪,如果承認就可以證明公聽會的文件是偽造的
那王家也沒有承認,所以其法律程序上是有問題,這時國家依法應該回復原狀(退一步言之國賠)才是
但是如果那真的是王家自己簽的,可能有會被建商告誣告罪之可能

這是我對 文林苑 事件的了解與看法
如果有誤請各位大大幫忙指出錯誤! 謝謝!

基本上我認為這是我們所制定法律的問題
跟當初的 繼承法 是一樣的一個錯誤

簡單說! 當初在規劃都更的時候,王家並沒有提出不願意被劃入都更範圍
( 或許他們有提出! 但是在法院提不出證明以至於敗訴 )
我認為這是 王家 最大的敗筆! 也是後來在法院會敗訴的理由

對建商來說,當規劃都更範圍已經通過! 甚至已經有 百分之九十八的同意
按照目前的 都更法 建商當然可以要求台北市政府進行拆遷工程
而且 王家與建商 的訴訟,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我們先撇開 個人觀感問題,建商其實每一步都是"合法"的!!

台北市政府的工程單位是執行單位,經過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台北市政府的工程單位 沒有任何理由不去執行!!

-----------
今天如果有人欠我錢! 我經最高法院判決 對方要賠我 一千萬
對方不願意賠償 我申請扣押對方的財產還我錢
但是 執法單位卻不願意扣押他的財產,將該法院判決屬於我的金錢還我
當然於法 執法單位 不能拒絕我的要求!!
-----------

至於王家,我認為他們最大的錯誤只是錯過了提出異議的時機點
( 或是有其他理由,這點我不清楚就不討論了! )

這個 都更法 當然有問題!! 我認為問題不再大家討論的 多少人同意其他人要被逼拆遷

而是!!! 當規劃都更範圍的時候,一定要有 範圍內所有住戶的 同意 或是 拒絕 書面資料
而不是像我們 繼承法一樣,多少時間內 如果你沒有拋棄繼承 法律上就認定你已經繼承!!!!
有多少莫名其妙背上負債的人就是被這種惡法害死的!

今天我個人認為 建商是受害者、王家是受害者、台北市政府的工程單位 也是受害者

真正有問題的是 當初在 立法院通過 都更法 的那些立委!!!!
他們才是整個事情最該負責的人!!!

不知道誰能知道 當初是哪些 立委 通過 都更法的那個條例的??
不是已經有一專系大學生提出了中立的評論

1. 王家沒在遊戲開始前就"於法"拒絕被劃入都更 (好像是需要在聽證會上表達反對)
等到遊戲開始.. 王家就只能被迫跟者遊戲規則走(法律)

2. 建商知道有反對戶(或沒完全同意其開出條件)... 但仍然開始預購程序
先不論它是因為週轉上還是其他問題 (有些人說是貪)

3. 政府處理態度過於強硬, 維護大多數同意戶的權益, 於法是站的住腳
但態度上讓一些人看不過去 (當然一定有人見獵心喜)

所歸納出來是法的問題,程序上必須修改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懂法, 不同意但"法律上"的沉默就代表同意?

這也是小弟不贊成的

我認為不必要刻意覺得王家因為是少數就是弱勢
無限期的抗議也是煽情的

今天透過這件事,我們大眾注意到法律上程序的不公
接下來就是要如何修改它, 以免再度發生
小薇: 大家安安!

cazando wrote:
王家被拆是有法源依據的,王家也可以依法去表達反對意見申請排除在外
但是王家卻甚麼也不做,又要憑甚麼被排除在外
你舉的這個狗屁不通的例子是合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又你說的那兩位同學可以依法申請被排除在這個合購行為之外嗎?


這例子一點都不荒謬
現在可怕的就是

很多鄉民覺得,就算當初一開始王家有出席各大會議表示反對,但建商還是可以基於一堆狗屁不通的理由,把她圈起來..拆掉

這真的是一種很可怕的價值觀...覺你家醜就把你拆了...你家將來可能是袋地,也不管袋地應該要有通行權就把你給拆了...為了可以蓋更多戶賣更高價錢就把你拆了

可怕的是一堆人還認同這種價值觀

納粹屠殺猶太人當初可也是名正言順的.......
都更法是不是惡法,

我想之前有太多人回應,就不再提了,

但是很多人提到只要是法律就必然有遵守義務,

我覺得大有疑問,

我記得德國在二戰時定了一條法律,

就是德國軍警可未經審判逮捕程序,

直接在街上槍殺猶太人,

戰敗後這些軍警在德國紐倫堡接受大審,

你知道他們怎麼回答,

他們說槍殺猶太人只是依法行政而已, 不得不遵守,

結果陪審團推翻了這種"惡法亦法"的說法,

將他們送上絞刑台,

這是一段很有名的歷史........

這都更法誰立的, 我只能說該打屁股,

但那些照章辦事的人我也只能說大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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