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linga wrote:問題是就算在沒核定前...(恕刪) 我看過判決書上的審核程序,應該是建商進來都更案之前,就可以不劃入,賴姓申請人在送市府初審時,就有附帶其他拒絕戶的訪談紀錄跟存證信函,以及確定的基地大小(已把確定不要的排除),去送審的,市府核准,再來由建商開始公聽會、權利轉換等等的作業!這些在判決書上都有先後進行的時間的!但後面還有都更審議會審核案件,審過才正式實施,也就是至少王家要在都審結束定案前,要提出正式法律聲明拒絕!
贊成戶所開的記者會中, 幾位先生與小姐都對王家人做了指控.與王家人一次次在媒體上所言,有極大出入.局外人無法得知誰是誰非, 但似乎都更過程,王家人是有參與,也有出席討論的簽到. 並不是如王家人所說,自始反對都更,居住六代,對土地有感情...贊成戶也公開具名指控王家人對媒體說謊. 我覺得奇怪的是以王家人與媒體管道的暢通,為何沒有發聲反駁?以王家人受過良好教育,有大量時間上各個節目發聲,也有律師為其所用,為何面對他人在電視上向全國人對王家所做的指控,沒有立刻去地檢署遞狀控告?一般來說,指控他人負舉證責任,如果事屬子虛烏有,必然無法舉證,王家人提告,必然勝訴. 除了端正視聽,維護名譽,也可索賠拿錢貼補律師費,為何悶不吭聲,不提告?除非,贊成戶所言,可能有所本,可能為事實.
Jackson_H wrote:贊成戶所開的記者會中...(恕刪) 哈!真的真的!我昨天等了一天,王家居然一個屁也沒有!包括前天晚上市長說的要以“原地重建”的方向作處理,以及同意戶提出的指控,居然都沒有任何意見跟反駁?amourhsu wrote:王家會不會現在盤算,...(恕刪) 釋憲違憲的話,應該就原地重建再加若干賠償,不可能讓他再進都更了!最好違憲,最好原地重建,他們王家最好就兩棟小矮房世世代代的祖傳下去,而王家也不要忘了感謝那些熱血學生跟戴立忍,促成他們後代窘境的功勞...
我想很難一魚兩吃,因為一旦違憲拿國賠就算建商抬轎子請他參加都更,王家哪有臉來啊...不過要是真參加也是王家權益情勢會變成被迫無奈都更拿國賠目前結果極可能是大法官說不違憲王家爽又裝痛的參加都更....不然不都更王家損失更多我之前說了這個 case 違不違憲都爽了王家:違憲他說他終於得以伸張正義,賺了面子,還有機會都更(好委屈)不違憲他有了都更... 賺了裡子
amourhsu wrote:我想很難一魚兩吃,因...(恕刪) 不過我是覺得市長不會讓他那麼便宜!市長在只是剛提出要請內政部申請釋憲(不是市府直接去申請釋憲喔),就說要用原地重建方式處理,應該就是不要讓王家把市府當傻子!釋憲應該沒那麼快,但重建協商應該在短期內可以完成,然後就是跟王家說可以重建了!王家這時要怎麼回應,就是關鍵了,社會的目光再度回到王家身上...既然為了自私的利益要鬧到這樣完全不給後路,當然不會給王家“大碗又滿盈”的結果,不然讓王家這樣牽著走,市長會被笑到死!
remo2919 wrote:不過我是覺得市長不會...(恕刪) 市府要是不管違憲與否都要送他重建讓他達成守護祖產心願王家一定哭不出來:他不能拒絕不然他抗爭假的喔... 長輩一直說習慣住這千萬別說重建也不是原來房子我不要喔一直看不慣王家一副他聰明大家是傻瓜的態度我和樓上一樣等著看王家怎麼回應重建支持市府給他重建... 讓他沒法都更... 實現王家心願還有都更戶公開陳述你們家的做為趕快去告公然毀謗
amourhsu wrote:違憲他說他終於得以伸張正義,賺了面子,還有機會都更(好委屈)不違憲他有了都更... 賺了裡子...(恕刪) "不違憲"那就麻煩了,因為搞不好是建商跟其他36戶會回過頭來向王家求償過去工程延宕以及物價上漲(成本上揚)的損失。或許不一定告的成,可是"以戰逼和",王家成為被告陷入無止盡的訴訟當中。到時候我很懷疑"好"市長是不是又要回過頭來,要求建商以及其他住戶不要對王家興訟,可是建商跟其他住戶願不願意埋單又是另一件事了。
來看一下資料增長知識吧源自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臺北市政府新聞稿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日 期:101年4月9日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還是有專家有不同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