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看過市府說法了嗎?
就是一票只看單方說法的人在喊燒~
jedijack wrote:
是啊~2009年拿到的拆照~拖了3年才拆?問題出在哪裡你知道嗎?
如果只看市府單方面說法,只要一句依法行政就可以天下無敵.這很簡單大家也都知道,就不勞您費心強調了.事情要看正反二面.你不會不知道吧?大家在質疑的問題出在那裡你真的知道嗎?
freece wrote: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理論上國家要保障財產權,但是若是可以通過憲法第23條目的和比例原則是可以限制的
所以徵收這方面是不至於違憲,況且徵收這東西不只是在都更法有而以
例如:土地也有土地徵收條例
況且這徵收也是有給予合理補償
其實更極端例子是當你建築物具有危及他人性命或健康之虞(傾倒危險
這也可以強制拆除
再者違建也是財產權,亦是可以拆除
所以財產權並不是無限上綱,只是要剝奪財產權
第一、理由夠充分
第二、手段最小並給予補償
第三、正當法律程序包括通知
最後
都更法通常會給建商誘因(講白點就是利用建商貪婪幫你都更
不然你認為人人都是慈善團體幫你都更喔
或許在這點改進上
我們也可以改為自行出錢都更
或由國家納稅人的錢都更也是可行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