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一案~好不容易有人可以說清楚了~!

jedijack wrote:
看過市府說法了嗎?
就是一票只看單方說法的人在喊燒~

jedijack wrote:
是啊~2009年拿到的拆照~拖了3年才拆?問題出在哪裡你知道嗎?


如果只看市府單方面說法,只要一句依法行政就可以天下無敵.這很簡單大家也都知道,就不勞您費心強調了.事情要看正反二面.你不會不知道吧?大家在質疑的問題出在那裡你真的知道嗎?
文林苑已上了維基:

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案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88%AD%E8%AD%B0%E6%A1%88

"建商與住民利益高度不對稱

據 2011年中,發佈於網路上的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聲明稿[9]內容: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可超賣差價獲利5億64,312,222,可超賣差價增值幅度52.88%...。本次文林苑都更,參與建商樂揚建設雖口口聲聲公共利益,要求公權力介入,然其背後獲取之利益驚人龐大,明顯與居民呈現利益高度不對稱的現象。"

建商可以有16億的收入
那支出呢???
這建商利潤真好~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rogershung wrote:
有無侵犯財產權是憲法...如果說新建案退縮前後基地
留設人行步道供大眾安全通行
這樣可以算公眾利益嗎?(恕刪)


公眾利益的定義為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區分所有權人尊重社區多數
遵守規範並
定時繳納管理費
是否也是侵害個人財產權
社區裡的事情又不影響社區外的公眾利益

難怪我們社區不繳管理費的傢伙一直吵著說這惡法應該也要釋憲

l0919746131 wrote:
5. 建築線部份,兩院都認為 王家不能自行改建
且最後還用 "附此敘明" ,也就是這是順便提
前面幾條就已夠判王家敗述了
,...(恕刪)


王家的基地位置如果被判定不能自行改建,那代表都更計畫就一定得將它納入,建商或周邊鄰居不就是根本無法將它排除在外,若是這樣,只要他不同意,周邊就無法改建,是這樣嗎?
亮哥+ wrote:
如果只看市府單方面說法,只要一句依法行政就可以天下無敵.這很簡單大家也都知道,就不勞您費心強調了.事情要看正反二面.你不會不知道吧?大家在質疑的問題出在那裡你真的知道嗎?...(恕刪)

大家的質疑不都是懶人包的問題~不然就是違憲~還有什麼其他的嗎?
至於看問題要不同角度~可是看真相只有一個~這你可以去請教柯南
現在想想,王家是鄰接捷運軌道下方,不知道當年蓋捷運時,他們鄰居被政府徵收拆掉時,有沒有人去聲援那些犧牲者,畢竟他們領取的補償金一定遠少於這次都更的住戶。更可憐,但卻無聲....

freece wrote: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理論上國家要保障財產權,但是若是可以通過憲法第23條目的和比例原則是可以限制的
所以徵收這方面是不至於違憲,況且徵收這東西不只是在都更法有而以
例如:土地也有土地徵收條例
況且這徵收也是有給予合理補償
其實更極端例子是當你建築物具有危及他人性命或健康之虞(傾倒危險
這也可以強制拆除
再者違建也是財產權,亦是可以拆除
所以財產權並不是無限上綱,只是要剝奪財產權
第一、理由夠充分
第二、手段最小並給予補償
第三、正當法律程序包括通知

最後
都更法通常會給建商誘因(講白點就是利用建商貪婪幫你都更
不然你認為人人都是慈善團體幫你都更喔
或許在這點改進上
我們也可以改為自行出錢都更
或由國家納稅人的錢都更也是可行

...(恕刪)


中肯

+1
未經同意和合約拆人房屋,強占私有土地,再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建商對其餘36家違約是建商的事,怎可怪擁有私有不動產和土地的王家~難道還可以把別人的財產拿來拍賣後,說傷害買家的權益...這是完全是詐欺
============================================
有個故事:
有位客人到餐廳吃飯,點了牛肉麵,後來想一想萊克多巴胺事件,改吃海鮮麵,吃飽喝足後,正當輝揮衣袖離開時被老闆叫住要求付帳,結果客人說為何我要付帳,老闆說你吃了海鮮麵,客人回說我用牛肉麵換的,我又沒吃牛肉麵!!就大搖大擺的走了!!

這個故事很明顯就是假借名義,食人告告~
破題:牛肉麵並非客人的財產~並無權拿來交換...
===========================================

簡單的說:你自己的土地,並非危害公共安全,也非影響公共(大眾)建設,實不可被任意奪取占有

這是很基本的財產權~
其它的話都是假借名義,混淆視聽..如同故事中的人物~ 請說出正確思維.這不是國共戰爭.盡是控制人心的手段.實欺壓之事實






sentary168 wrote:
憲法不可以凌駕於人權...(恕刪)



要不然要政府幹嘛?

人權本來就必須毫無疑問凌駕於司法之上

是台灣人政府國家與腦筋通通都有問題

rogerkuo2001.tw wrote:
文林苑已上了維基:士...(恕刪)


建商利潤真的很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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