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oy wrote:
就因為這樣現在拆了釋...(恕刪)
我如果說這些公務員"可以主動"提起釋憲
並不是"必須主動"提起釋憲
你會不會覺得繳的稅金養這些人
是不是有點浪費...
peterTG wrote:
你這論點正確,但滿好...
請問我懂法律,但我有義務要做我本業之外的工作嗎?
(恕刪)
糖果緞帶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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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剛剛和一名有牌且以開業的律師前輩和兩名同樣以開業的有牌建築師老同事吃飯
正好把這件事重新拿出來談 發現了一些現階段社會大眾們並沒有發現到的問題
以下 將一一整理
首先請所有人要先有個認知 不論都更法是否為惡法 在其被修法前 該法條在法庭上還是可以被引用的條文
在台灣(就算在美國 或是在日本 歐洲也一樣)法庭上本身就不存在正義 只存在官司的輸贏
只要是被判贏的一方就是正義 你要訴說你的理念才是正義 一樣還是要靠打官司並且還要打贏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 就算你的理念在常理上是正確的
只要對方是用合法的手段 你打輸官司就法律的觀點上看對方的理念就是正義
而你就是必須因為法律的強制性而得到相對等的處置
身為一個公民 只有守法是不夠的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一定要知法
Q:都更法是否違憲?
A:無論都更法是否違憲 在大法官未釋憲說明都更法違憲之前 都更法都是一條有效且可行使引用的法條
Q:為什麼建商一定要把王家的兩塊土地 畫入都更案中?
A: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王家土地是為袋地
所以依法建商必需把王家的兩塊土地劃入都更案 不管王家同不同意參予
Q:何為袋地?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Q:何為建築線?
A: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
Q:此次都更案是否有違反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A:根據使用分區圖
三面道路分別為 8米 8米 17米 所以並無違法
Q:王家為何會成為袋地?
A:請先看下圖的地籍圖
圖中的801和803 就是王家的土地
在來請看下圖的使用分區圖
801土地 三面臨近778 800 799 802四塊私人土地 非道路所以不能申請建築線
而唯一的道路5巷 因旁邊為捷運淡水線的高架路段 依據建築自治條例 高架路段依安全理由不得申請建築線
803土地 四面臨近802 797 796 804三塊私有土地和一塊公家土地 都非道路所以不能申請建築線
且因804地主變更為國有局後未達到20年以上 所以依據民法並不能被判定為既成道路
Q:王家要如何讓自己不被劃入都更案?
A:王家需用任何可用的方法 取得建築線 不論是公用道路 或是私設通路 讓自己不要成為袋地
並且需在都審定案前
向建商提出從建管科所發與的建築線相關公文在加上書面聲明拒絕都更 就可以免於被劃入都更
要是建商不同意的話 就依這兩樣文件提起訴訟即可 如果單只出具書面聲明拒絕都更是無效的
Q:為什麼建商不同意 就一定要提起訴訟?
A:因為如未提起訴訟 你提出不同意 建商不理你也不會有任何損失
而且建商就吃定了多數人不懂法 就這樣慢慢跟你拖加上檯面下來陰的
拖到都審定案後 你依法就失去了拒絕的權力了 要在拿回這權力就變的非常困難
但是你要是提起訴訟後 建商和你打官司就需要消耗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
簡單來說九成以上的情況 建商不會想跟你打官司 會轉而跟你調解 調解不成就會直接放棄都更案
因為跟你打這種官司 建商雖然一定可以打贏 但打贏的代價就是付出的成本會遠遠超過所得到的利益
建商不是傻瓜 不會明知和你打官司一定會虧錢 還在那邊跟你打官司
Q:為什麼我行使袋地使用權後建商也開了一條通路出來 我卻無法申請建築線
A:因為依法你只有通行使用權 但因開出的這條通路為私設通路 要透過私設通路取得建築線 需要有土地使用權
Q:如果我是王家 我有哪些方法可以取得建築線(801)?
A:方法一:依民法的袋地通行權取得778或779的通行權後
在以開路通行權以該地主可接受之償金要求對方開設通路
並取得通路的土地使用權 之後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方法二:直接買下778或779其中一塊地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方法三:買下802這塊地 先把801 802 803整合為一塊地
然後因804為國有局的公家土地
所以要在去國有局申請在804上的通路使用許可
然後在申請成功後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Q:如果我是王家 我有哪些方法可以取得建築線(803)?
A:因804為國有局的公家土地 只需備妥所需文件去國有局申請在804上的通路使用許可 於申請成功後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即可
Q:請問以上所說的方法有時限嗎?
A:有的 需於都審定案之前完成 才有其效用
Q:請問803的解套方式是取得804的使用權 但即使取得了不也只會同801"因臨高架路段"為由無法取得建築線?
A:所以不論是801或是803 連接申請的建築線 都不能是靠著捷運線那條
以實行面來說的話 801就是經過778或779 連接到後街那條公路 然後在申請時是以那條來申請建築線
而803就是透過804 連接到前街那條公路 然後在申請時以那條來申請建築線
因為兩條建築線都未鄰著淡水線的高架路段 所以並不受到"因臨高架路段"這條法律的規定
Q:我應去哪查尋台北市的地籍圖和套繪圖
A:http://www.zonemap.taipei.gov.tw/showmapMain.aspx
如果有任何疑問 歡迎於回文中提出 小弟會盡能力幫忙解答
最後還是要在次提醒
要悍衛自身權義只有守法是不夠的 還需要知法
因為法庭上不存在正義 只存在官司的輸贏 打贏官司就是正義 這在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恕刪)
crab69 wrote:
可以, 拿到爛牌後,...(恕刪)
pensees wrote:
閣下這樣子一點點的「盲」不斷的浮現,亦並非壞事,今日正好為您一一說明,煩請用心理解。但最好的方式,是您能自己舉一反三,這樣子就省事多了。
您說「請問我懂法律,但我有義務要做我本業之外的工作嗎?」這句話,我不曉得您本業之外的工作是什麼?因為:
一、本業之外的工作,您的認定是否「正確」或正常?如果您將濟弱扶傾視為「不必要」,那麼,也沒有人能要求您如何、如何。
二、本業之外的工作,其實仍是本業之內,但您無法辨明。
既然,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就如同雞排店賣雞排一樣,店員必須發揮炸雞排的技能控制火候,方能調理出一道好吃的雞排。可是,確認雞排是否「新鮮安全」、環境器具是「乾淨衛生」以讓顧客「安心」用餐,這都是店員應該注意的不是?難不成,買了雞排以後,還要拿到政府的食品檢驗局去確認一番,才能安心食用?由此見得,一直「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本來就對「法律」有其「敏感性」,對於產出的「新法」能隨時檢視之,也是「份內」的工作不是?應該不算是本業之外吧。^^
至於,學生做為之事,若是正義之事,怎能污名化為不讀書、血氣方剛呢?這些學生又不是吸毒、賣淫、打架滋事、流連於聲色場所為非作歹…等,乃是為他的同胞發聲,並作「不利己」,不傷人之抵抗,有何不對呢?
煩請三思而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