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yroy wrote:
就因為這樣現在拆了釋...(恕刪)

我如果說這些公務員"可以主動"提起釋憲
並不是"必須主動"提起釋憲
你會不會覺得繳的稅金養這些人
是不是有點浪費...

peterTG wrote:
你這論點正確,但滿好...
請問我懂法律,但我有義務要做我本業之外的工作嗎?
(恕刪)


閣下這樣子一點點的「盲」不斷的浮現,亦並非壞事,今日正好為您一一說明,煩請用心理解。但最好的方式,是您能自己舉一反三,這樣子就省事多了。

您說「請問我懂法律,但我有義務要做我本業之外的工作嗎?」這句話,我不曉得您本業之外的工作是什麼?因為:
一、本業之外的工作,您的認定是否「正確」或正常?如果您將濟弱扶傾視為「不必要」,那麼,也沒有人能要求您如何、如何。

二、本業之外的工作,其實仍是本業之內,但您無法辨明。

既然,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就如同雞排店賣雞排一樣,店員必須發揮炸雞排的技能控制火候,方能調理出一道好吃的雞排。可是,確認雞排是否「新鮮安全」、環境器具是「乾淨衛生」以讓顧客「安心」用餐,這都是店員應該注意的不是?難不成,買了雞排以後,還要拿到政府的食品檢驗局去確認一番,才能安心食用?由此見得,一直「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本來就對「法律」有其「敏感性」,對於產出的「新法」能隨時檢視之,也是「份內」的工作不是?應該不算是本業之外吧。^^

至於,學生做為之事,若是正義之事,怎能污名化為不讀書、血氣方剛呢?這些學生又不是吸毒、賣淫、打架滋事、流連於聲色場所為非作歹…等,乃是為他的同胞發聲,並作「不利己」,不傷人之抵抗,有何不對呢?

煩請三思而言之。



kodakjc wrote:
補充一下~~我想瞭解...(恕刪)


所以我才說有關憲法的問題,應該是要由大法官釋憲...

很多人都說都更法違憲.

可是這些人可以解釋憲法嗎?

講人權喔

那還要法治幹什麼????

台灣不是法治國家嗎?

怎麼人權現在凌駕法治?

yroy wrote:
就因為這樣現在拆了釋...(恕刪)

動不動就釋憲的公務員連一台電腦都不算, 頂多像計算機...只有一種計算的功能!
動不動就只會說"這樣養公務員不如養幾台電腦"的人, 國家社會養這種人不如養一台XX(請自行腦補)

jamesvt620 wrote:
講人權喔那還要法治幹...(恕刪)


在這案子上是這樣呀!!

說都更法是惡法..違憲
可是明明沒經過大法官釋憲,

前兩天上2100的兩位支持王家教授.
都還被陳揮文吐嘲:
兩位教授講了很多[道德],我這沒道德的人,不知道該怎麼說...
(大意是如此)
當天節目開始這兩位教授都不談法的問題?
都一直強調[情]與[道德]
害我忘了我們選的是立法委員還是道德委員...
我們是法治國家還是?

糖果緞帶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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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剛剛和一名有牌且以開業的律師前輩和兩名同樣以開業的有牌建築師老同事吃飯
正好把這件事重新拿出來談 發現了一些現階段社會大眾們並沒有發現到的問題
以下 將一一整理

首先請所有人要先有個認知 不論都更法是否為惡法 在其被修法前 該法條在法庭上還是可以被引用的條文
在台灣(就算在美國 或是在日本 歐洲也一樣)法庭上本身就不存在正義 只存在官司的輸贏
只要是被判贏的一方就是正義 你要訴說你的理念才是正義 一樣還是要靠打官司並且還要打贏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 就算你的理念在常理上是正確的
只要對方是用合法的手段 你打輸官司就法律的觀點上看對方的理念就是正義
而你就是必須因為法律的強制性而得到相對等的處置
身為一個公民 只有守法是不夠的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一定要知法


Q:都更法是否違憲?
A:無論都更法是否違憲 在大法官未釋憲說明都更法違憲之前 都更法都是一條有效且可行使引用的法條

Q:為什麼建商一定要把王家的兩塊土地 畫入都更案中?
A: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王家土地是為袋地
所以依法建商必需把王家的兩塊土地劃入都更案 不管王家同不同意參予

Q:何為袋地?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Q:何為建築線?
A: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

Q:此次都更案是否有違反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A:根據使用分區圖

三面道路分別為 8米 8米 17米 所以並無違法

Q:王家為何會成為袋地?
A:請先看下圖的地籍圖

圖中的801和803 就是王家的土地
在來請看下圖的使用分區圖

801土地 三面臨近778 800 799 802四塊私人土地 非道路所以不能申請建築線
而唯一的道路5巷 因旁邊為捷運淡水線的高架路段 依據建築自治條例 高架路段依安全理由不得申請建築線
803土地 四面臨近802 797 796 804三塊私有土地和一塊公家土地 都非道路所以不能申請建築線
且因804地主變更為國有局後未達到20年以上 所以依據民法並不能被判定為既成道路

Q:王家要如何讓自己不被劃入都更案?
A:王家需用任何可用的方法 取得建築線 不論是公用道路 或是私設通路 讓自己不要成為袋地
並且需在都審定案前
向建商提出從建管科所發與的建築線相關公文在加上書面聲明拒絕都更 就可以免於被劃入都更
要是建商不同意的話 就依這兩樣文件提起訴訟即可 如果單只出具書面聲明拒絕都更是無效的

Q:為什麼建商不同意 就一定要提起訴訟?
A:因為如未提起訴訟 你提出不同意 建商不理你也不會有任何損失
而且建商就吃定了多數人不懂法 就這樣慢慢跟你拖加上檯面下來陰的
拖到都審定案後 你依法就失去了拒絕的權力了 要在拿回這權力就變的非常困難
但是你要是提起訴訟後 建商和你打官司就需要消耗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
簡單來說九成以上的情況 建商不會想跟你打官司 會轉而跟你調解 調解不成就會直接放棄都更案
因為跟你打這種官司 建商雖然一定可以打贏 但打贏的代價就是付出的成本會遠遠超過所得到的利益
建商不是傻瓜 不會明知和你打官司一定會虧錢 還在那邊跟你打官司

Q:為什麼我行使袋地使用權後建商也開了一條通路出來 我卻無法申請建築線
A:因為依法你只有通行使用權 但因開出的這條通路為私設通路 要透過私設通路取得建築線 需要有土地使用權

Q:如果我是王家 我有哪些方法可以取得建築線(801)?
A:方法一:依民法的袋地通行權取得778或779的通行權後
在以開路通行權以該地主可接受之償金要求對方開設通路
並取得通路的土地使用權 之後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方法二:直接買下778或779其中一塊地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方法三:買下802這塊地 先把801 802 803整合為一塊地
然後因804為國有局的公家土地
所以要在去國有局申請在804上的通路使用許可
然後在申請成功後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

Q:如果我是王家 我有哪些方法可以取得建築線(803)?
A:因804為國有局的公家土地 只需備妥所需文件去國有局申請在804上的通路使用許可 於申請成功後 在拿相關文件去建管科申請建築線即可

Q:請問以上所說的方法有時限嗎?
A:有的 需於都審定案之前完成 才有其效用

Q:請問803的解套方式是取得804的使用權 但即使取得了不也只會同801"因臨高架路段"為由無法取得建築線?
A:所以不論是801或是803 連接申請的建築線 都不能是靠著捷運線那條
以實行面來說的話 801就是經過778或779 連接到後街那條公路 然後在申請時是以那條來申請建築線
而803就是透過804 連接到前街那條公路 然後在申請時以那條來申請建築線
因為兩條建築線都未鄰著淡水線的高架路段 所以並不受到"因臨高架路段"這條法律的規定

Q:我應去哪查尋台北市的地籍圖和套繪圖
A:http://www.zonemap.taipei.gov.tw/showmapMain.aspx

如果有任何疑問 歡迎於回文中提出 小弟會盡能力幫忙解答

最後還是要在次提醒
要悍衛自身權義只有守法是不夠的 還需要知法
因為法庭上不存在正義 只存在官司的輸贏 打贏官司就是正義 這在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恕刪)



crab69 wrote:
可以, 拿到爛牌後,...(恕刪)

801如果會經過802的地
那表示801 802 803 一起蓋的時候
都有退縮一些距離留通道

我比較好奇的是
在捷運高架未蓋之前
北淡線鐵路周邊跟801 802 803中間
是否留有小路
會不會因線路遷移
導致801沒有臨路

801 802 803 前方就是捷運袋狀公園
留有人行步道
應該也不至於人車無法出入
雖然在地籍圖上
801 802 803 是被包圍的袋地
實地現況跟圖總是會有落差
不過這種客觀上的認定
在法庭上是沒用的

-----------------------------------
不過一但被劃入都更範圍
不是你想不玩就不玩
這個守門人會強迫你玩...

pensees wrote:
閣下這樣子一點點的「盲」不斷的浮現,亦並非壞事,今日正好為您一一說明,煩請用心理解。但最好的方式,是您能自己舉一反三,這樣子就省事多了。

您說「請問我懂法律,但我有義務要做我本業之外的工作嗎?」這句話,我不曉得您本業之外的工作是什麼?因為:
一、本業之外的工作,您的認定是否「正確」或正常?如果您將濟弱扶傾視為「不必要」,那麼,也沒有人能要求您如何、如何。

二、本業之外的工作,其實仍是本業之內,但您無法辨明。

既然,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就如同雞排店賣雞排一樣,店員必須發揮炸雞排的技能控制火候,方能調理出一道好吃的雞排。可是,確認雞排是否「新鮮安全」、環境器具是「乾淨衛生」以讓顧客「安心」用餐,這都是店員應該注意的不是?難不成,買了雞排以後,還要拿到政府的食品檢驗局去確認一番,才能安心食用?由此見得,一直「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本來就對「法律」有其「敏感性」,對於產出的「新法」能隨時檢視之,也是「份內」的工作不是?應該不算是本業之外吧。^^

至於,學生做為之事,若是正義之事,怎能污名化為不讀書、血氣方剛呢?這些學生又不是吸毒、賣淫、打架滋事、流連於聲色場所為非作歹…等,乃是為他的同胞發聲,並作「不利己」,不傷人之抵抗,有何不對呢?

煩請三思而言之。

1.我沒說過濟弱扶傾是不必要,你不要給我亂戴帽子。討論法律就單純從法律面來說,今天問題在於他們就是法律上已經輸了,請問你行政機構對於一個已經輸掉法律的家庭,濟弱扶傾應該大於本職業務嗎?
照你這個說法,市政府不應該行政,而是應該主持司法,因為要濟弱扶傾的唯一解,最後還是要回到法的本源上,那我請問你:市政府和司法單位,誰對於法比較有說話的權利?
所以法官做出的判決,還比不上市政府?法官做出的判決,市政府可以不用執行,理由是濟弱扶傾,那請問設立法官幹什麼?

2.你真的歪的很離譜,行政單位的本職工作就是行政,今天接到一個命令叫做拆除,你說還要釋憲過才能拆除,請問:現有法規就算不洽當,法律可以暫緩或不用執行,你認為這是對的嗎?
光是你卡在那裡不行政執行,人家就可以投訴你行政怠惰,本職都沒做好,還想著要濟弱扶傾,你是哪根筋不對?
國家行政機關如果還要做這個動作,那我再次請教你,要司法機關做什麼?司法機關形同虛設,理由是行政機關最後都還要做一個動作叫做申請釋憲來打司法機關的嘴巴,然後在申請釋憲的這段時間,行政機關都可以放置司法機關的裁決不理會也不執行,我不記得行政機關有這麼偉大的權利和權限,照你的說法簡直是把五權均衡破壞的一乾二淨。

3.學生所作所為,就算是正義之事,也不能忘記自己的本份是什麼。照你的說法,正義之事大家都該做,所以全台北市的上班族為了正義,可以不要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應該給錢;學生不去上課讀書,老師也不該記曠課或處分...那請問這個正義到底是多正義?
我不會說那些學生都是不讀書或血氣方剛,但是表達意見歸表達意見,阻礙行政機關執行公務,還在那裡不明就裡的嗆政府而不去正確的地方抗議本源-法律,那就叫無知且血氣方剛。

該三思的是你,是非對錯本來就沒那麼容易說清楚,你現在口中所謂的正義,真的是絕對的正義嗎?還是你自己認定的正義呢?市政府依據判決書行政,在你眼中就可以看成是不公不義、鴨霸、沒善盡把關責任的行為,那為什麼別人不能質疑你或那些學生根本是一頭熱、妨礙公務、不遵守服膺法律之份子呢?
有訴求是好事,但要搞清楚訴求的對象為其一,本份顧好再推己及人為其二,不要無限延伸一個單位的權力及義務為其三,你只要從這三個角度去思考,整件事情就會清晰很多。

dirtypoint wrote:

一位組長 就可推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嗎?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 王家無法自行改建
一位組長開會沒有法律效力的會 就可決定簽個切結書即可

另外營建署在內政部之下
另外內政部訴願 也判定 王家敗訴 、台北市政府勝訴

懶人包已有超越憲法的絕對效力了


沒衝突,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 王家無法自行改建

切結書是說, 往後無法改建, 不參加都更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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