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lotw wrote:
再貼一次 ...我的...(恕刪)</blockquo

不同意的話,是不會向建商要建物配置圖的,建商也不會給你看配置圖的。一般都更是在談分配位置(權益變換時)建商才會拿出配置圖跟權益分配鑑價報告來談的,換言之,這時早就確認過參與都更的意願了。
台灣就是一堆人都俗辣,安逸的日子過得太久,明明就已經是不公的事情只怕事情鬧大難解決,就選擇吃虧的那方繼續吃虧,放任政府跟有錢人胡搞瞎搞,反正在這邊說風涼話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senzaki wrote:
這位的文看了不少,總...(恕刪)


你抹黑的功夫不差,
跟你不同意見的,就說別人是既得利益者?
要不要指名道姓一下?

照您的邏輯,別人也可以開始推論您....

學生?議員辦公室助理?還是某某青年軍?還是專門負責搞與論的網路寫手?

您沒走政治還真可惜了!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crab69 wrote:
郭元益跟有應公廟,人...(恕刪)


又來一個說瞎話的人了
人家的財產輪不到你管啦
就算袋地又如何?
看過文林苑的建築圖沒
建商在捷運那一面一樣也有開門,一樣可以進出啊
那麼為何王家不能保留原建物從捷運面公用地?
建商是人百姓就不是人?

很多人自以為公正

fuzzyman wrote:
是啊~建商也是啊~礙...(恕刪)


怪了,大家還真是很聽媒體的呢...
難怪,媒體丟甚麼給民眾,民眾就吃甚麼....
XD!
這時候就選擇相信媒體了?
怎麼不去問問現場住了好幾十年的其他三十幾戶人家呢?
那些人家都是既得利益者?
都是合起來要欺負王家?

怎麼這些簡單的社會事,
學生想不通也就罷了,
說社會歷練不足!
連許多出社會已久了的人士,
還會被媒體操弄....

真不希望把這些熱血的學生往職業操作集團想,
可是,從整個事件發展看來,
已經超出單純熱血的地步了....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pasionangel wrote:
就算袋地又如何?...(恕刪)


請教一下身邊的土地代書...
你就會明白...袋地在都更裡頭會如何?應該說必須如何.
別光只會看新聞說心情.
給人很跳Tone的感覺!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Jack.He wrote:
請教一下身邊的土地代...(恕刪)


你要討論就跟你討論
何謂袋地?哪個法律有這個名詞?
王家需要經過私有地才能進出嗎?
王家是你所謂的袋地嗎?
建商文林苑可以在捷運面開門進出
王家難道不行


那36戶很可憐離家那麼久沒房子住
他們為什麼要離家
因為他們同意建商拿他們的地蓋房子
那麼建商為何還沒蓋
因為建商想拿王家的土地一起蓋
而且還先預售了想要強渡關山
死不願意改

所以問題在建商跟當初不知為何急發建照的政府,別搞錯對向了



我身邊沒有代書
但是有在專門作都更建築師事務所上班的手足



rsc1234 wrote:
可憐的是台北市的老屋...(恕刪)


我看不出哪裡可憐...繼續炒...最好台北一坪1E...自成一國...
pasionangel wrote:
你要討論就跟你討論
何謂袋地?哪個法律有這個名詞?
王家需要經過私有地才能進出嗎?
王家是你所謂的袋地嗎?
建商文林苑可以在捷運面開門進出
王家難道不行


那36戶很可憐離家那麼久沒房子住
他們為什麼要離家
因為他們同意建商拿他們的地蓋房子
那麼建商為何還沒蓋
因為建商想拿王家的土地一起蓋
而且還先預售了想要強渡關山
死不願意改

所以問題在建商跟當初不知為何急發建照的政府,別搞錯對向了


條文檢索結果
友善列印
名  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第 5 條

管理處分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處理及管理業務,分四科辦事:
一、管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法規之研擬訂定。
(二)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排除侵害案件疑義之審核。
(四)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各項報表之審核及彙總。
(五) 國有非公用財產賦稅、工程受益費繳納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六) 國有非公用財產毀損處理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七) 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八) 人民主張袋地通行權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九) 人民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施、水利建造物案件相關疑義之審
核。

名  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自行打"袋地"就會出現上述兩條法條

所以沒有?還是說連這個也不相信~

剩下的之前就有人說了,不贅述

袋地通行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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