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您要對針文林苑懶人包...(恕刪)
要先全盤融會貫通嘛~!
80%的問題... 以後再說...
紀 wrote:
台北市政府針對市區內急需改善居住品質的地方,由政府指定說這個區域就是要辦理都市更新,不用像一般的自行劃定都更單元,還需要檢核一些指標.
簡單的說法就是政府認為那些地方已經爛到不行了.萬一發生火災等情況,肯定無法收拾的.所以才趕緊給利多要求那邊的住戶能夠比較踴躍參與.至於實施者是誰並沒有要求.只要能把那個區域內的部分區塊整合起來.政府就給予同意.
這樣您了解嗎?
mcu_master wrote:
但是,明明在下提問的疑點並不在此,為何紀大偏偏又把話題轉移到這裡呢?
我要問的是 80%的問題呀~!
土地總人數 60
土地總面積 1923.00㎡
土地人數同意比例 76.68%
土地面積同意比例 77.83%
建物總人數 48
建物總面積 3263.46㎡
建物人數同意比例 72.34%
建物面積同意比例 79.90%
以您的智慧,應該懂的,我相信您~!
rleeplay wrote:
依都更條例25-1的規定,是應由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對不同意者,未踐行此程序者,恐有違反法令之虞。但那是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新聞稿來看,文林苑應該是以權利變換方式。
參考: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
rleeplay wrote:
拆解25-1條
(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二)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
(A).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B).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三)
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
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
者。
因此,第(二)項中,(A)、(B)是選擇。
選(A).都更流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權利變換程序繼續跑。
選(B).光協議過程的時間成本就很難控制,而且只要不願參與者扣著「官商勾結」不放,主管機關就未必會依申請辦理了,而且還要跑主管機關的土地徵收流程。
所以,當經隨著整合同意的比例越高,以讓都更計劃被核定之效率來說,實施者選(A),顯然比選(B)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