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rleeplay wrote:
您要對針文林苑懶人包...(恕刪)


要先全盤融會貫通嘛~!

80%的問題... 以後再說...

老大,那不是自訂都更,那是政府公告應該要都更的區域。

紀 wrote:
老大,那不是自訂都更,那是政府公告應該要都更的區域。


所以呢?

您的意思是...?

mcu_master wrote:
所以呢?您的意思是....(恕刪)

字面解釋已經很清楚了不是?還能有甚麼意思?
別告訴我你不懂中文啊
要看政府公告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707165&p=66#35487480
mcu_master大,說實在的您的都更常識要加強一些.可以的話請上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他們有一些輔助人民了解何謂都市更新的資料,不然,您啥都不懂.然後就在發表高見.對釐清真相有幫助嗎?似乎陷入無限輪迴.

台北市政府針對市區內急需改善居住品質的地方,由政府指定說這個區域就是要辦理都市更新,不用像一般的自行劃定都更單元,還需要檢核一些指標.

簡單的說法就是政府認為那些地方已經爛到不行了.萬一發生火災等情況,肯定無法收拾的.所以才趕緊給利多要求那邊的住戶能夠比較踴躍參與.至於實施者是誰並沒有要求.只要能把那個區域內的部分區塊整合起來.政府就給予同意.

這樣您了解嗎?

也先幫您回答懶人包裡面的質疑點好了.說巷道太窄等等.請看丁致成執行長臉書的資料.





明明就可以利用人行道空間,來讓消防車進入.卻誤導民眾說不行,居心何在?

若您想知道真相,請放開您的心胸,不要只看王家版本的懶人包系列與八月拆王家.

請看一下丁致成執行長的臉書吧!以及樂揚建設提供的書面報告.兩者的說法南轅北轍.是真是假.就等待您用您的智慧去解讀了.
紀 wrote:
台北市政府針對市區內急需改善居住品質的地方,由政府指定說這個區域就是要辦理都市更新,不用像一般的自行劃定都更單元,還需要檢核一些指標.

簡單的說法就是政府認為那些地方已經爛到不行了.萬一發生火災等情況,肯定無法收拾的.所以才趕緊給利多要求那邊的住戶能夠比較踴躍參與.至於實施者是誰並沒有要求.只要能把那個區域內的部分區塊整合起來.政府就給予同意.

這樣您了解嗎?


但是,明明在下提問的疑點並不在此,為何紀大偏偏又把話題轉移到這裡呢?



我要問的是 80%的問題呀~!

土地總人數 60
土地總面積 1923.00㎡
土地人數同意比例 76.68%
土地面積同意比例 77.83%
建物總人數 48
建物總面積 3263.46㎡
建物人數同意比例 72.34%
建物面積同意比例 79.90%

以您的智慧,應該懂的,我相信您~!
mcu_master wrote:
但是,明明在下提問的...(恕刪)

智慧就是有能力分辨謊言或實話,有能力判斷過失或故意,有邏輯觀念能找出因果關係.......
會陷入見樹不見林的誤區中或是僅聽信懶人包和王家片面之詞的人,我是不知道智慧在哪裡

例如之前被很多王家支持者拿來說嘴的公共利益兩兆多的事情,有智慧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誤植,因為他的計算單位是百萬,但沒有智慧的人就會拿這明顯為誤植的數據來打烏賊戰

我相信閣下是有智慧的智者而不是無知的鄉民,應該能比對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
請問您這數字打哪來的呢?時間點為何呢?
mcu_master wrote:
但是,明明在下提問的疑點並不在此,為何紀大偏偏又把話題轉移到這裡呢?

我要問的是 80%的問題呀~!

土地總人數 60
土地總面積 1923.00㎡
土地人數同意比例 76.68%
土地面積同意比例 77.83%
建物總人數 48
建物總面積 3263.46㎡
建物人數同意比例 72.34%
建物面積同意比例 79.90%

以您的智慧,應該懂的,我相信您~!


綜合您在其他主題的發言,現在又看到您問80%,與同意比例...

所以,您的問題是還是一直把文林苑的爭議以第 25-1 條在思考???!!!

以下資料我在其他主題已告訴過您!
rleeplay wrote:
依都更條例25-1的規定,是應由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對不同意者,未踐行此程序者,恐有違反法令之虞。但那是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新聞稿來看,文林苑應該是以權利變換方式。

參考: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
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第10條)
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第22條)及權利變換計畫(第25、29條)申請市府審議

其實您不用在「同意比例」上找瑕疵,
王家、建商、雙方律師、都更處、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法官,以上的人都會先算「同意比例」是否合法。尤其是王家請的律師,在訴訟前、中、後時都會再三計算。有瑕疵,早就用了,如果還要等您找出來,那王家請的律師就有很嚴重的失職了。

既然您對第25-1條如此有興趣,以下我在其他主題的文供您參考:
rleeplay wrote:
拆解25-1條
(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二)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
(A).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B).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三)
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
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
者。

因此,第(二)項中,(A)、(B)是選擇。
選(A).都更流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權利變換程序繼續跑。
選(B).光協議過程的時間成本就很難控制,而且只要不願參與者扣著「官商勾結」不放,主管機關就未必會依申請辦理了,而且還要跑主管機關的土地徵收流程。

所以,當經隨著整合同意的比例越高,以讓都更計劃被核定之效率來說,實施者選(A),顯然比選(B)好。


復查:
內政部95.4.4台內營字第0950801660號函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是以,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徵收者,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徵收補償標準等,均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至受理代為徵收之條件、實施者如何預繳承買價款及徵收後讓售與實施者之作業等,本部營建署刻正研擬相關作業規定(草案),將於近期另行邀請相關單位研商,俾利後續執行。

所以第25-1條是建商用來「唬」地主「簽同意」的武器,真的會動用武器的「建商」應該很少。

------------------------------------------------------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509288&CtNode=38372&mp=118011
公告核定實施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8年6月17日零時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0號
附  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書圖各1份
主  旨: 公告核定實施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8年6月17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至民國98年7月16日止。
二、 公 告 地 點 :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臺北市士林區舊佳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範圍: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
四、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對其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時,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39條及41條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臺北市政府提出(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 本案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土地改良物之預定公告拆遷日為98年9月17日。
六、 張 貼 處: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聯合服務中心都市計畫櫃檯提供閱覽)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布欄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臺北市士林區舊佳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
------------------------------------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 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
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
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
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
理。

第 22 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
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 25-1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
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
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
者。

第 29 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
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
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
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jackytw9 wrote:
辛苦你了!!!這麼詳...(恕刪)


又是影射人家的爛把戲, 查這些東西需要財團的財力,真的是笑話....
01上面可不可以多些理性的討論, 開版大大只是比某些人更用心些而已,
有必要這樣說人家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