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ud wrote:
有待過美國等地的,就...(恕刪)
稅金收總價2-3%,而且每年都收.....
等於自住33-50年要多付一次買屋的錢?
如果是自住的,再加上貸款利息,我很懷疑有多少人買的起房子??有多少巳買房的人會跳樓?
如果是拿來出租,租金一定會再加上去.....
結果是....大部份的人更買不起房子,要租的起也很難.....
美國政府每年徵收相當與房地產值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財產稅。相當於每過五十到八十年,你就要把你的房產值,再向政府交一遍。如果你沒有錢按時繳納房產稅,那麼,政府可以沒收你的房產。把你的房產拍賣,用以抵償欠稅。這就是某些人所理想中的美國民主制度中,"神聖不可侵犯的"擁有自己私有財產的自由和權利。
理論上說,哪怕你的房產價值百萬,而你僅僅欠一千美元的稅,政府也是可以把你趕走,用一千美元拍賣你的房子。僅僅為了償還你欠的那麼一點稅。當然了,能夠住的起百萬美元房子的人,幾乎沒有因為欠稅而失去房子的。但是,我的確知道,有價值七萬到十萬美元的房產,被政府拍賣到僅僅六、七千美元。用來抵稅。而房主被迫離開。"無家可歸"。 當然了,美國的救濟制度比較好。再窮的人,也可以住進救濟所裡面。 但是,他卻失去了自己的房產。(完全屬於自己的,沒有一點銀行貸款的。)
當然,沒收你的財產需要經過法律程序。 美國是法制國家。沒收你的房產,當然會經過司法判斷, 最後"依法執行"的。 這個期間,時間是足夠長的。各個州縣這個程序略有不同。權力在縣(或者城市)裡。有的市(縣),是欠稅四年,就沒收房產。有的是五年(例如,加州三番市)。最平和的縣,採用的是,暫時不沒收。但是,等到你死 的時候,或者,出賣你的房產的時候,一併把你所欠的稅,討回。或者,如果欠稅已經超過房產值,就沒收。
Freud wrote:
懶得打字,剪貼一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