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大家看看之前我們社區要逐出不符合法規的商家,台北市都發局給的回函吧!!
這一條是都發局解釋""合法營業""的意義
三、本案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部分,本局說明如下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之規定,原有合法之使用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又依本府95年1月3日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說明前開管制規則93、94條「合法使用」定義(略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故該公司既於XX年經本府核准設立其營利事業登記,則符合前開「合法使用」之定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結論:
這些商家只要在原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叫合法營業,還是可以繼續營業~~
除非是很新的店家因為廢証的關係,98/4/13後改為登記制,而無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我想最後真正關掉的應該沒有幾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