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對政府的做法有疑問!!

為何只對浦城街13巷(異國美食街)下重手, 其它卻放過??
8米巷不能開餐廳ok, 龍泉街過師大路39巷後可是6米寬, 左邊商一特(住三), 右邊可是標準的住三...
照法令, 整個師大夜市死了超過一半, 為何不見一視同仁?? 標準在那??
整個區域8米巷只有龍泉街(至19號,後面6米) & 師大路39巷(至34號,後面6米)
政府呀政府, 標準在那裡?? 可別讓人覺得官字兩個口, 是生是死隨你判...
沒關係,總要有個開始

既然下了第一刀

其他的若是不照法辦理,絕對無法服眾

要就徹底的辦

新聞都弄那麼大了

若是雷大雨小搞了個半調子

現在執政的黨下屆可以直接不要選了
要用土地分區管理條例法辦這些商家真有這麼容易嗎?
給大家看看之前我們社區要逐出不符合法規的商家,台北市都發局給的回函吧!!
這一條是都發局解釋""合法營業""的意義

三、本案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部分,本局說明如下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之規定,原有合法之使用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又依本府95年1月3日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說明前開管制規則93、94條「合法使用」定義(略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故該公司既於XX年經本府核准設立其營利事業登記,則符合前開「合法使用」之定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結論:
這些商家只要在原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叫合法營業,還是可以繼續營業~~
除非是很新的店家因為廢証的關係,98/4/13後改為登記制,而無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我想最後真正關掉的應該沒有幾家吧......

mikakimi wrote:
那麼通化街饒河街..可以一起拆拆好嗎?....(恕刪)


+1

該管一管夜市

商家聯合反抗了.


taiwan2008 wrote:
+1該管一管夜市...(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lienly2 wrote:
商家聯合反抗了....(恕刪)


那就等著看故事後續會走向哪邊

共存共榮講得真好聽
共存是事實
共榮是錢我(商家)來賺,油煙.髒污留給你(居民)

回饋金嗎?
把不合法規的店家趕出住宅區豈不更直接
相信會走到今天這田地也不會是一天兩天的事

魯魚斯 wrote:
那就等著看故事後續會...(恕刪)


而且我覺得台灣人的水準在哪大家都知道

感覺住夜市商圈的人真的很可憐 房子早點賣一賣比較好

lienly2 wrote:
商家聯合反抗了....(恕刪)



在收租金的時候有喊共存共榮嗎?

黑道把持的時候有喊共存共榮嗎?

髒亂不堪的時候有喊共存共榮嗎?

要拆了才來喊,誰理你阿

租金收的比東區還高,不像話




拆拆拆
clfc2001 wrote:
政府呀政府, 標準在那裡?? 可別讓人覺得官字兩個口, 是生是死隨你判...


昨日新聞已有市府相關負責人發言:

基本上若非有居民強烈抗議或檢舉,否則市府不會主動去拆除

為什麼有些地方有事有些地方沒有?

業者平常顧著做生意、房東顧著收租金,都沒想要去做好敦親睦鄰

到頭來才怪人家沒給你方便、政府大小眼,怪誰呢?


juser98 wrote:
基本上若非有居民強烈抗議或檢舉,否則市府不會主動去拆除...(恕刪)


樓上有人檢舉可能就會拆,

我朋友是租整棟的,沒有樓上檢舉,

所以這次沒有收到停業通知,

十五個員工如果停業就是跑掉十五張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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