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liu0323 wrote:
若撇開都更法.......(恕刪)
nelsonliu0323 wrote:
你們要不要先去瞭解何謂..."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即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王家所使用之所謂既成道路,並非公眾使用(僅一戶)又非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法律上並不認為這是既成道路。
既然無既成道路而有袋地問題,都更條例才規定袋地需要強制納入都更範圍一併都更,否則該袋地未來將無建築線也無法進出。
另外袋地雖有民法787條之袋地通行權,但依法(787條後段但書)要付出償金並非王家可任意無償進出。
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的原則,本案件都更條例當然優先民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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