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錯...重點不在他是獨立產權..重點是袋地...如果他不是袋地...還是今天這種局面...我會第一個且帶頭去丟建商跟政府雞蛋....他是需要靠別人的....同樣旁邊有幾間不是袋地, 且表明不參予都更的...建商有強迫劃進去嗎???不是都順利排除了嗎???

nelsonliu0323 wrote:
若撇開都更法.......(恕刪)
有人說了...那不是既成道路...只是給人走習慣的私人地...挺老王的觀點...法律不能限制私人的土地房屋權利....但是被白白走的私人土就活該要讓出來???-因為法律限制....

nelsonliu0323 wrote:
你們要不要先去瞭解何...(恕刪)

nelsonliu0323 wrote:
你們要不要先去瞭解何謂..."既成道路"

"就算當初老一輩同意讓你走,現在這一輩的人不再讓你走,應該可以吧!"
==>答案是~~~不行

...(恕刪)



所以我才說很奇怪呀?
王家的權益是權益,那被他走的地主,就該損失權益嗎?
怎麼符合王家的利益就是對的,不符合王家的利益就是違法.
怎麼符合被他走的地主利益就是違法,不符合被他走的地主利益就是對的.






nelsonliu0323 wrote:
你們要不要先去瞭解何謂..."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即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王家所使用之所謂既成道路,並非公眾使用(僅一戶)又非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法律上並不認為這是既成道路。
既然無既成道路而有袋地問題,都更條例才規定袋地需要強制納入都更範圍一併都更,否則該袋地未來將無建築線也無法進出。

另外袋地雖有民法787條之袋地通行權,但依法(787條後段但書)要付出償金並非王家可任意無償進出。

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的原則,本案件都更條例當然優先民法適用。
如果根據以下這條...我是地主就開10億....我精算過的...很合理的...這是我的權利...

突然想到...如果真的是既成道路...不能圍起來...我地上放鋼釘...不好進出行不行????

另外袋地雖有民法787條之袋地通行權,但依法(787條後段但書)要付出償金並非王家可任意無償進出。
發錯,恕刪。

1515151515151515


王家才是獅子大開口 要錢的人

法院判決都下來了

還在那邊死撐
王家人的嘴臉,
開一個協調會,看到建商拿出不利自己的證據,
立刻翻臉走人,

王家人是心虛嗎?

「關鍵時刻:公聽會有意見一般都退回協商」
關鍵就在這裏了
如果公聽會不退回協商也沒錯、也不違法
況且兩造已無法協商了,再退回也是多此一舉
說真的
去參加這種公聽會等於去背書
平常表達了那麼多意見被當沒看到
去公聽會就比較有效?
騙誰呀
如果台北巿政府規定在公聽會有不同意見就可以享有不被劃入都更範圍的權利
那保證不願被都更者一定踴躍參加
Erichuangtw1980 wrote:
文林苑,法院判決書....(恕刪)

修法最快....
只要這條...

經都更後之建物一樓全為住宅停車用地,且為開放式空間,不得興建店面及住宅

一樓沒了...地主也沒得"該"了
於是只好乖乖分配

打完收工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