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匯總網上的文林苑建築...(恕刪)


這些都不是重點,因為,主事者台北市政府,

已經認定文林苑乃私權問題,市府不會干涉
!



如果王家非賣或非拆不可,怎會叫私權問題? 為什麼市府只願"協調",

不願強制進行? 可見你跟"你的建築業朋友"(樂揚建設)判斷是錯的!

當然是錯的,因為法律解釋權本來就不在你手上!


現在市府不強制拆遷王家,請問犯了什麼法?

違反都更法? 很好! 那請樂揚建設及同意戶,具證提告台北市政府!

快點! 我等著看這場好戲很久了!

段老闆敢直接找台北市政府叫板,我看他以後要怎在業界混下去?!!!


如果你一方面整天叫市政府違法,但是實際上,你什麼動作都沒有,

那麼,你就是承認市政府合法了,說違法只是說說罷了,那,還玩啥?
Erichuangtw1980 wrote:
依照建築法規,如果畸零地不變成“非畸零地”,都更排除畸零地使畸零地無法建築違法,


都更排除畸零地使畸零地無法建築 "違法"

E大到底有沒搞清楚是誰違法??

畸零地之地主嗎?? 當然不是

那會是誰違法???
據了解,王家2塊畸零地,

801地的2位王先生,已經同意加入都更,同意戶由36戶變成36+1戶,
(參見下面新聞)

803地的原有地主3位王先生,目前土地變為由一位王先生和其兒子擁有。

同意戶表示不在乎王家拿的比較多,只希望建商和王家的爭議快點結束。








Erichuangtw1980 wrote:
據了解,王家2塊畸零...(恕刪)


同意書呢?

E大師!

九月的事,到現在我看不到同意書,你倒底是在放假消息還是說謊?
kun哥 wrote:
都更排除畸零地使畸零地無法建築 "違法"

E大到底有沒搞清楚是誰違法??

畸零地之地主嗎?? 當然不是

那會是誰違法???..(恕刪)




都更案違法。


依照建築法規,王家的土地是不能申請建照的畸零地 :
1. 王家801土地,沒有建築線,3面被鄰地包圍,一面在捷運6米禁建區,深度不足15米,沒有鄰3.5米寬的道路。
2. 王家803土地,沒有建築線,被鄰地包圍,深度不足15米,沒有鄰3.5米寬的道路。


王家加入都更,畸零地解套變成價值近億元的5房5車位。






參考:
>法院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王家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 (王家土地無建築線,無法獨立申請建築)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期:民國101年4月9日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要求深度15米,後院3米空地,遮蔽率55%。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5.htm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建築基地鄰3.5米寬道路。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3018-19890828&RealID=13-11-301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五條 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第 七 條 說明如果如果畸零地的鄰地沒有留下畸零地可以合併建築的土地,不可建築。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06I1004-19950228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6米捷運禁建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120007

>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王家801的土地位於捷運的禁建區內,王家所稱:《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就不適用, 王家的801地會因為安全理由不可能申請建築線,因為法條的全文是 「陸、其他」「一、變更後交通用地外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惟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經捷運工程主管機關之審核,以維捷運系統之安全。」王家的懶人包略去條文的下半截紅字部分.
http://163.29.37.171/content/opensregtxt-pdf.asp?name=P078010.pdf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臺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提供都更受害者聯盟說法外的資料,不加入論述爭議,資料供參考)

畸零地無法建築,

全台都有畸零地卡建案和都更的問題,

各縣市逐步修法,不強制保護畸零地避免造成畸零地旁的建案或都更不納入畸零地時無法動工,讓畸零地不再卡都更,


台北市修法動作落後。


















發文,是希望都更受害者聯盟,既然已經知道當初以不實資訊激發抗爭,

就該著力於解決問題,

聯盟目前又提不出協助解決的方案,

只著力激發抗爭,並且以文林苑為基地,複製抗爭經驗到華光社區等..

希望提供和聯盟不同的資訊,供網友們參考。


之前王家的訴訟,聯盟號召抗爭的說法,1. 不知情無法反對(x) 2. 不是畸零地(x) 3. 沒有談價(x)
已經被證實不實,只能在人權議題上繼續訴訟拖延。

(對於部分固定網友同樣的問題,無視已經回服過的答案一再詢問,不再問答循環)














市長接見文林苑同意戶 表示將建立溝通平台 協助住戶早日返回家園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6433&Index=3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2年3月14日
聯 絡 人:張總工程司溫德
電 話:02-2321-5696
市長接見文林苑同意戶 表示將建立溝通平台 協助住戶早日返回家園
今(14日)市長接見文林苑同意戶,在和平理性的狀況下進行會談,同意戶仍舊期盼可以早日返回家園,市長完全了解多數人的心聲,並承諾建立溝通平台,持續促成本案達成共識。
自完成代拆作業到現在,市府不曾停止協助促成同意戶、不同意戶及實施者三方間的溝通協調,市府代表亦透過各種正式及非正式的場合,主動出面與不同意戶會談,數十次的協調代表市府努力促成和平共識的決心,雖仍有少數不同意戶未達成共識,但市府仍不放棄任何可能達成圓滿解決的機會,並將於近期協請社會專業且具公信力人士共同組成溝通平台,公開協商,使本案的相關權利人能取得共識,俾能使本案早日圓滿完成。
另針對同意戶表示因有組合屋在工地所以無法動工之現狀,更新處表示,有關組合屋之爭議,因涉及更新範圍內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經市府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於101年7月2日函復工地組合屋事涉建築施工管理範疇,且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依法執行代為拆遷後,同時也解除不同意戶的占有並將土地交付予樂揚建設管理。
另本案不同意戶從98年7月起,陸續針對本府,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行政救濟程序,皆經法院駁回在案,近日不同意戶對更新核定處分提起之再審訴訟,也在今年2月27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總計全案不同意戶所提訴訟共計 7件,6件均遭駁回,1件尚在辦理中,顯見市府秉公處理、依法行事的執行方式,及尊重市民權益保障的態度,並無外界所謂違法、甚或不法疑慮。
對於本案,市府始終在努力溝通,持續積極透過各種方式促成雙方理性和諧對話以期達成共識,以協助住戶早日返回家園為最終目標。
更新日期: 2013/3/14 檢視日期: 2013/3/14 承辦人: 江中信 聯絡電話: 23215696轉2957 [ 都市更新處 ]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案違法。依照建築...(恕刪)


都更案違法?

你是指什麼違法?

台北市都更條例,是規定凡不同意戶,就得強制都更?

否則違法?



如此,為什麼樂揚建設跟同意戶不去告台北市政府?

整天捅王家刀子? 為什麼?


要我告訴你幾次? 強制拆遷是合法的手段,

但是卻非"唯一"合法的手段!


都更法不可能規定,凡事遇到不同意戶,就得強制拆遷!

有一點政治/法律常識的人都懂這道理,強制處分老百姓財產是不得已的手段,

哪條法律敢去規定"一定"要這樣做? 全世界沒人敢這樣幹,台北市同樣不例外!

這類的法律只敢這麼寫: 遇到不同意戶,"得"採取某種強制手段,

絕對不敢寫: 遇到不同意戶,"必須"採取某種強制手段!

前者是給政府對特別狀況的裁量權,後者則是根本違反民主及財產權保障!

你有沒一點民主素養及法治觀念?

Erichuangtw1980 wrote:
發文,是希望都更受害...(恕刪)


今天不想回家的,就是同意戶,不然還有誰?

同意戶如果去年四月市府宣布王家土地為私權問題後,就判斷不可能奪取王家土地,

乖乖跟都更處研究排除問題,現在文林苑地基早打好! 再過個一年左右就完工了!

如果願意稍加快腳步!


現在呢? 人家建照給不延不知道,建管處也沒准許你動工,

拓寬及王家土地問題也沒解決,你什麼時候動工?


這一切,就是同意戶不願選擇放棄王家,逼樂揚履約的結果!

既然沒有王家,你就不願意回家,那還說啥?

王家能阻止你排除他們嗎? 可能嗎? 市府敢堅持你不能排除王家嗎? 可能嗎?


同意戶繼續為虎作倀,與魔鬼共舞,沒關係!

最後看看如果王家鐵了心不妥協,誰最吃虧!

我講過,樂揚建設絕對不可能在沒有王家前提下建設文林苑!

所以王家根本不必擔心未來土地無法處理或都更!

王家只要不缺錢,耐得住,撐越久,以後拿得越多,因為房價還在上揚!


同意戶呢? 一但樂揚建設放手,你們要面臨什麼都沒有的絕境,樂揚建設面對求償,

可以拖,可以磨,可以脫產倒閉另起爐灶,你們呢?

在找到下個建商接手都更或重建之前(而且同樣很難逃過王家這關!),大家可以再喝好幾年西北風!




Erichuangtw1980 wrote:
(提供都更受害者聯盟...(恕刪)


畸零地惡意卡都更,是存在的事實,

問題是文林苑不是這種狀況! 你拿來比啥?


樂揚建設有申請畸零地調解嗎?

沒有嘛,那跟這些例子何干?


坦白講,今天沒有"卡"都更這條,樂揚建設哪能奪取王家土地?

樂揚建設正是"卡得很爽",怎會是"被逼買下王家"呢?

網友們早就分析過了,少了801/803,加上配合都更的804,

容積獎勵大幅縮水,文林苑價值將一落千丈!

這也是樂揚建設始終不肯放手王家的真正理由!

因為放手就代表虧本! E大師你始終不願,也不敢承認這個現實!

當然,那是因為段老闆沒"授權"你把這事實挑明! 不是嗎?


另外其實受害者聯盟講的不夠精確,台北市政府不是落後,而是"前衛",

竟然把"保護條款"列於其他中央相關法令之前! 而且還隨意允許建商財團,劃地圈地進行都更!

當然,表面上理由,這樣可以加速都更進行,這是事實沒錯!

但是一體的兩面,不完備的審核及規定,同樣成為財團建商,惡意買地圈地,以多數決逼反對戶就範

的手段! 文林苑案及台北市因被建商財團恐嚇簽下同意書的受害者,就是明證!

為什麼都更搞成好好拆? 這是台北市政府才會容許發生的事!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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