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釘子戶再不動 3月19日強拆

coinn wrote:這種沒有建築線的房子才是最有資格當釘子戶的,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補充(請先參考前頁之個人的回覆):
其實有網友整理王家的人網路上的發言,可以曉得最初之際,王家是同意參與都更。
不用再幫王家講話,對王家…
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就判決王家敗訴,令北市府要拆除王家的房子(聽說北市議會曾質詢北市府為何還不拆王家的房子?),只是北市府處理得不完善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並不是如王家所說的沒參與都更。
都更需由當地的居民提出申請並找建設公司來做,再者,為做都更,地籍804已被建設公司買走,想變成建築線得等到買走後廿年。

建設公司無權直接來做都更。

王家真不想都更,要在都更會議結束前向建商提出從建管科所發出的建築線相關公文、書面聲明拒絕都更而不是沒簽同意書就沒事(王家自己想當然爾)。依法看,王家的房子就是要都更,不都更,自己要提出文件來。

士林王家都更案判決書
crab69 wrote:
這算哪門子的懶人包?...(恕刪)


很多提到王家是袋地的人只考慮到目前的現況
但是王家現在是並不表示以前就是,不然他的建築物怎麼會是合法?
這個原因我估計應該是目前的捷運是高架依法不得為建築線
但是二三十年前卻是平面的淡水鐵路線,是可以為建築線的。
以後王家無法再重建等等的問題,因為市府有表示只要王家簽切,目前袋地不是個一定要被包括在都更範圍,所以王家是可以被排除的。

另外樓上的朋友說王家是同意都更的這件事情,
如果說的只是王家意願上同意,那你論點的爭議比較少,
可是實際上的證據呢?有謀有要參加都更至少要有書面上的同意書吧?
心裡想想嘴上講講可有約定的效力???
而今天的大家最擔心的爭議點就是為什麼沒有表達意見的情況,就是變成贊同,自己的財產就自動被市政府拆被建商換??

就這個案子而言,王家如果不參加,其他願意參加都更的人就完全無法進行嗎??
答案很明顯的是,王家不參加,其他願意參加都更的人也是可以進行。
請不要提建商賺不到錢這個都更就無法進行之類的話,建商不做難道就沒有其他途徑可以做,只不過其他途徑更困難一點罷了??難道因為比較困難就要逼的不願意的人犧牲嗎??

法律我用遊戲規則來比喻,一個在遊戲裡面依照遊戲規則玩贏的人,不表示這個遊戲規則是公正或是在程序上無瑕疵。假如這個遊戲規則有不周全的部分甚至偏袒某方的傾向時,周遭的人出聲來反對或幫忙難道就是有問題嗎??何況都更這個遊戲規則裡面,就是挑戰了一般人價值上的普遍認知(私有財產須經擁有者同意才能轉換),而且部分規則還規定連你不想玩也不行,別忘記王家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在每一個人身上。把遊戲規則弄得更完善不是更好??

網路上面一堆叫學生回去念書別被利用的人的心態跟威權統治者的心態有什麼不同?只要成年有行為能力的人,憑哪一點你認為他們是被利用是被煽動而不是因為自己認知所做下的判斷??不是你的思路才是正確,這世界也不會也不應該只有一種聲音存在。


我覺得大大的文章是"文林苑"裡引用法條最多的文章
不管立場,應該給你個讚
很多事情都有正反不同意見
不論什麼立場,也都應提出證據來支持
這篇的讀者大大也都很有素養(所以樓數也不高)....
我相信法跟權利都不行無限上綱
過一陣子,再來看文林苑能帶給我們什麼不同東西...
applebees wrote:這個案子而言,王家如果不參加,其他願意參加都更的人就完全無法進行嗎??答案很明顯的是,王家不參加,其他願意參加都更的人也是可以進行。
a大,您是否能把#26回應文再看一次或參考#30coinn大大的回覆文?

applebees wrote:
很多提到王家是袋地的人只考慮到目前的現況
但是王家現在是並不表示以前就是,不然他的建築物怎麼會是合法?

因為那是幾十年前的老房子了,那個年代都是隨便亂蓋隨便亂發照的,那麼困苦的時代,當然是因陋就簡,能住就蓋了,沒有現代都市計畫的法律觀念在裡面。

applebees wrote:
今天的大家最擔心的爭議點就是為什麼沒有表達意見的情況,就是變成贊同,自己的財產就自動被市政府拆被建商換??

您點出我的疑問。
試想,以一般情況來說,當有人對自己的家〝侵門踏戶〞了怎麼會不反應自己意見及依法律做處理(不懂法就找法律諮詢)?很奇怪。

因為沒有路,依法看不論王家同意否都必須強制參加都更,如果王家不參與得自己提出來(還得自行想辦法弄出條路來)。
王家自己應在去年就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令北市府去拆王家的房屋。

--增加--
王家說不知道有公聽會,沒機會表達意見的這樁事,基本上被法院駁回(見判決文之理由3)。
最主要的理由有二點:
(1) 建商寄送的地址跟法院通知書寄送地址是同一個地址,王家收得到法院通知書,卻收不到建商寄送的通知書,有違常理。

(2) 住一起的四位堂兄弟中有一人有收到建商寄送的通知書,卻不告知沒有收到通知的其他三位堂兄,也有違常理。

至於王家到底有沒有人收到,答案是肯定的,在他們自己的上訴主張也就已經說明了:【本件上訴人間縱有親屬或鄰居關係,惟非代表彼等均時有往來連絡,豈能因嗣後因本件訴訟之協力行為,即認定紛爭發生前可將上訴人等一體視之,原判決之認定顯違反論理法則。】

顯然,法院認定的論理法則跟王家認定的論理法則不一致:所以說【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同是反對都更的上訴人、家族中的大事,其中一個人收到公聽會通知卻不告訴其他人?

applebees wrote:
這個原因我估計應該是目前的捷運是高架依法不得為建築線
但是二三十年前卻是平面的淡水鐵路線,是可以為建築線的。
以後王家無法再重建等等的問題,因為市府有表示只要王家簽切,目前袋地不是個一定要被包括在都更範圍,所以王家是可以被排除的。


平面的淡水線鐵路更不可能是建築線, 鐵路可能變成馬路嗎?
比較可能是上次改建時還沒有建築線的要求, 等到法規公告之後就地合法
或者是根本一直都是違建, 這就不得而知了

至於袋地可以被排除根本只是營建署在講的, 法規很清楚要求畫入
憑什麼一個課長可以排除法規要求? 更不要說袋地將來該怎麼處理的問題了

coinn wrote:
小弟懂了,簡述如下都...(恕刪)


你整個搞錯了
簡單說
當初最可能的處理方式...

1.都更不要納入王家及中間那一戶
2.其餘35戶蓋房子
3.王家及中間那一戶的問題自己解決(建築線、整修等等)

至於建商為什麼不這樣搞...
已經有內部員工出來說明嘍

搞到現在這樣
大家都沒好處嘍...

yenchee wrote:
平面的淡水線鐵路更不...(恕刪)


我想法律都有保留彈性的...
對於您認為政府營建署官員亂講的部分
我給於尊重...

但我想當初立法的本意(可以參考一些討論的文章)
並不是要強制徵收袋地的地主
而是擔心袋地的地主被無故排除吧..

現在好了,被建商拿來利用了...
如果我不小心開車把老王的Tercel追撞到爛掉了, 我跟老王說, 我賠你一台全新的Altis吧

老王說: 我不要, 我的Tercel開很久了, 我有感情了, 我不要Altis, 我要我的Tercel

老王某天跟我說,換台Benz也可以
我撞爛的是Tercel,要我賠賓士也太誇張了. 我不願意, 就賠你Altis,不然我們上法院見

然後就上法院了. 老王說: 我就是要我的Tercel, 我之前說要Benz,是隨便說說,要嚇退他的
法官說:老王, Tercel已經停產了,沒得買,人家要賠你Altis,你就收下吧, 結案

結果老王不願意,找了上百名學生出來鬧, 說今天撞爛老王的車,改天就撞爛你的車

是, 我是不小心撞爛了老王的車, 我就願意賠他更貴的Altis, 我買不到Tercel新車. 至於要我賠賓士, 不可能

老王說:我不管, 我要我的Tercel,你們官商勾結, 你是惡霸

是, 撞爛你的Tercel是我的錯, 你開Altis就會死嗎?

鄉民們, 我應該要買台新的Tercel給老王嗎? 賠他Altis 真的不行嗎?

如果不行, 那麼以後保險公司都可以被敲盤子了. 我也每天開台爛爛Tercel, 去擋在名車前故意煞車等他來追撞, 我要發財了

dennis10 wrote:
我不是律師希望法律觀...(恕刪)



去弄清楚建 商信託的原因和一般都更的程序.

建商要開始準備進行下一個程序,要向銀行團借錢.

如果建商不信託你才要害怕,可能拿了錢就跑,或是工程做到一半倒掉了.

信託的意義是將土地信託給借款的銀行.

銀行團也會進入程序.會審核建商的工程進度撥款而不是一下子就將所有款項給建商.

這才是對參加的人的保障,萬一有任何問題還可以由其他建商接手而不會做不下去.

我也來個懶人包吧 =w=

(1)王家房屋為多人共同持有

(2)都更會議通知寄到登記的戶籍所在地,雙掛號,有一個人的哥哥簽收

(3)2次協調會,法院認定王家已收到通知(同2)

(4)第3次會議為決議通知,採寄出信件認定已通知,因為結果已定,不是要通知來開會

(5)當王家人發現都更會已經決議,想回頭發言已經太遲

(6)王家房屋必須劃入更新範圍理由是
a.面前道路已為捷運用地,依法不得在此做建築線認定
b.王家旁邊鄰居都已經簽署同意都更,造成王家土地被圍在其他土地內部
c.在無面前道路可建築線,鄰地無法通行,王家的土地被視為無法單獨建築土地,必須納入都更
d.如果都更會議提出反對,建商須與王家提出協調辦法(看是要王家買下部份鄰地做私設道路之類)
e.都市更新會議出席人數與通過人數在法定之上,都市更新成立

(7)都市更新決議後,範圍內原住戶需遷移拆除舊房屋(建商須提供臨時住處),
期限過不遷移,得由主管機關執行.

(8)王家對建商提出告訴,經法院審理,為敗訴(理由是認定收到通知卻未出席)

(9)王家所謂的提出高價希望建商知難而退,在法院認定中為有與建商商議之實
就是你王家說要2億,5億?都可以 這個就是商議事實
(建商還說有王家簽名要賣5億的字條跟蓋章,是不是真的我就無法證明了,還沒看到過)

(10)都更決議後拒遷被拆除並沒有剝削分配權益,該分你的還是會分

(11)王家與鄰居關係恐怕並不算好(誤)
所有人都知道要都更,就王家不知道,時間不是1,2天而已


其實只是把之前打的字再發一次(也就是沒啥人看...o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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