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原文:

http://pnn.pts.org.tw/main/?p=30783

伯辛老師 說道:
2012/04/30 at 19:06:13


“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的計策,我覺得建商的確有「善意回應」了,他們已經變更建築設計了, 改為蓋帳篷不是嗎? ~~~ 不過,建商私底下作的是“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的計策,他們不斷策動36戶以律師帶領與王家叫罵,在工地用推土機製造紛擾,住戶去台北市政府抗議,在工地再搭帳篷與臉書「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粉絲團 ~ ~ ~ 其實這些都是 “明修棧道”的烏賊煙霧彈。
中時報導說建商" 至於段幼龍在本月底將持股一千五百張持股交付信託,成立「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信託金額市值約一千六百萬元,引起文林苑糾紛脫產疑慮。"文林苑建商樂揚建設董事長段幼龍在敏感時刻,委華南銀行信託六十一%持股。其實建商應在積極趕工銷售脫手,北市民生西路的「樂揚千里」北市文林路「林與園」等建案,以免被法院聲請假扣押信託受益權。其實這些才是真正“暗度陳倉”的計策。
報華南銀信託主管說,涉及客戶資訊無法回應,但依法債權人(文林苑預購戶,台北市府或王家)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金融信託專家建議,若台北市政府或王家有疑慮,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信託受益權。

林淑芬等41名立委日前已完成釋憲聲請案連署。該聲請釋憲文指出,都更條例多數決機制有違憲之虞,且欠缺妥適救濟機制,違背憲法及兩項國際公約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強制拆遷機制也違反憲法及公約比例原則的要求,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違憲疑慮。
呂學樟等51名立委連署的釋憲文指出,都更條例賦予建商經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等參與都更,僅有多數決原則,無保護少數人制度,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及人民受有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所以說,一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都市更新條例」違憲,那麼後續台北市政府的國賠,建商的違約賠償就 . . .

金融信託專家表示,因段幼龍是都更實施者,也是樂揚負責人,未來若因強拆案涉及損害賠償等官司糾紛,段幼龍都會有連帶責任。建議若台北市政府或王家有疑慮,又擔心拖過一年,來不及主張撤銷信託,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信託受益權。

------------------------------------------------------------------------

原來mobile上這麼多人都在當粉絲團哪...
一面跟大家吵.. 一面掩護建商暗渡陳倉..
連剛註冊的帳號也來大大尬一角!!!

認為都更案有疑慮的, 也不只是在野黨而已, 執政黨立委照樣連署釋憲...

奇怪, 沒有當事人同意, 可以拆人家房子給建商蓋豪宅圖利, 用常識都知道糟到不行的事..
怎會有人蠢到說這樣做真好, 很好?!!!

建商看來敗象已呈... 粉絲團領完工讀金, 回家睡覺比較上算才是!!!

蠢的應該是那些被假悲情利用的人士吧?
其實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36戶自救會(或是建商)提告強制罪
請律師見證
然後向士林分局報案
依 現行犯逮捕

只不過建商不改商人本色
以和為貴
這個案子也只是建商的眾多生意之一而已
早蓋與晚蓋,在建商眼中,或許只不過是早賣與晚賣的差別
但對36戶而言,就是有家跟沒有家的差別了

所以,36戶靠自己吧
該告的就告
該拆的就拆
早日住進新家!



寧古塔將軍 wrote:
其實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36戶自救會(或是建商)提告強制罪
請律師見證
然後向士林分局報案
依 現行犯逮捕

只不過建商不改商人本色
以和為貴
這個案子也只是建商的眾多生意之一而已
早蓋與晚蓋,在建商眼中,或許只不過是早賣與晚賣的差別
但對36戶而言,就是有家跟沒有家的差別了

所以,36戶靠自己吧
該告的就告
該拆的就拆
早日住進新家!


了解~! 這也是選項之一!
mcu_master wrote:
目前實際狀況是......(恕刪)

但當機的原因不在法律問題而在政治考量

這就是鬼島之所以是鬼島的原因了

表演一下悲情的鄉土劇,口念我愛這塊土地或是愛xx的咒語,就可以刀槍不入啦
bar0402 wrote:
原文:
http://pnn.pts.org.tw/main/?p=30783

伯辛老師 說道:
2012/04/30 at 19:06:13
“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的計策,我覺得建商的確有「善意回應」了,他們已經變更建築設計了, 改為蓋帳篷不是嗎? ~~~ 不過,建商私底下作的是“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的計策,他們不斷策動36戶以律師帶領與王家叫罵,在工地用推土機製造紛擾,住戶去台北市政府抗議,在工地再搭帳篷與臉書「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粉絲團 ~ ~ ~ 其實這些都是 “明修棧道”的烏賊煙霧彈。
中時報導說建商" 至於段幼龍在本月底將持股一千五百張持股交付信託,成立「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信託金額市值約一千六百萬元,引起文林苑糾紛脫產疑慮。"文林苑建商樂揚建設董事長段幼龍在敏感時刻,委華南銀行信託六十一%持股。其實建商應在積極趕工銷售脫手,北市民生西路的「樂揚千里」北市文林路「林與園」等建案,以免被法院聲請假扣押信託受益權。其實這些才是真正“暗度陳倉”的計策。
報華南銀信託主管說,涉及客戶資訊無法回應,但依法債權人(文林苑預購戶,台北市府或王家)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金融信託專家建議,若台北市政府或王家有疑慮,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信託受益權。(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727050&p=3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727050&p=32
我倆在其他主題的討論您還沒發表高見呢?怎麼就跑到這來呢。

您說過:
bar0402 wrote: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我只問: 法律執行後, 造成什麼後果, 這後果是不能被接受的....
就像你需要去研究每一條納粹帝國的法律, 討論個幾年後, 才認定猶太人是否可以被屠殺的嗎?

你若是公益公領域, 至少還有討論空間, 私人圖利, 對不起, 沒得談...

這個案子能搞到這樣, 就是因為涉及的利益不在公領域, 講不通!
(不然你以為政府單位或是市府人員持反對意見是為啥? 政黨不合?)


我是不認識這位「伯辛老師」,其的專長是否在法律?也不知是否對都更條例有專精?倒底是「真老師」還是只是ID取伯辛「老師」,我不知。

不過信託部份都更條例確定有相關規定,分別於第 13、27、29-1、47、48、50、51條。
法條很多也很長,您說過「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所以,我幫您找一下都更的實務的訴訟,其中「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告建商的案件,原告彭龍三主張:「建商未辦理信託,實有違法」。

銀行也確實有就都更在辦理信託業務
https://www.firstbank.com.tw/A2.5.6.3.3.html

因此,這位「伯辛老師」的「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說法,很有風險。您要轉貼真的要謹慎!
除非您有十足把握,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規定,不然轉貼可能有刑法310條疑慮的文章,您也會有風險。01的文章,Google會搜得到,您沒有必要那麼衝。

您比較安全的做法是說您在那個連結,看了那篇文,您的感想如何就好,或請大家也評論也行。

版面,有正、反意見參與,場面才不會冷掉,這是好事。
但打嘴炮、討論事情,引用文章、用字潛詞時還是要謹慎斟酌。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彭文淵
 彭文亮
 彭建仁
 彭胡鳳英
 彭鑫燻
 彭龍三
 林金水
 簡文洋
 簡文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瑟芳
黃雅芳
謝明同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二、本件原告主張:
(五)參加人並未辦理信託,被告未加查證,即准其變更更新案,
實有違法:
1.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l3、17、18款規定:「都市新更
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十三、財務
計畫。…十七、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十八、其他應加
表明之事項。」次按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本第57頁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三)記載:「實施者已與台新
銀行完成融資簽約事宜,未來所有融資資金及實施者為完
成本案所提供之自有資金均須撥入實施者開立在台新銀行
或融資銀行之專款專戶中,並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控管前述專戶之收支以達完工承諾。實施者若於本案實
施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安信建經承諾繼續履行實
施者應盡之義務,並完成本都市更新案。為避免銀行整併
或其他特殊因素,如因前述情況得由其他融資銀行或建築
經理公司接續辦理。」
2.參加人為取得同意書以達同意比例,曾以書面文宣表示將
與安信建經及台新銀行合作,12億資金到位,並將完工程
諾書附在97年9月9日核定之事業計畫書中;惟經詢問台新
銀行,參加人未與台新銀行合作,被告竟未就此查證,而
准予通過變更更新案,實有違法,應予撤銷;蓋資金是否
到位,關係到興建是否能如期完成,實施者之財務狀況對
於土地所有權人係屬重要事項,被告既對本件都市更新案
有審核權,就此重要部分當負有相當程度之注意義務,被
告就此未查而據以通過,顯然違法。

mcu_master wrote:
再次感謝r君賜教。

此案目前發展至今之現實狀況,再回顧前眾者所有云云,乃至前數篇r君與在下討論之內容,此做分析,再加上上述r君所提及之引言內容,進而得到一結論:
目前引發各方不同意見之爭議重點之一,即是王家在"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過程中,因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而審議委員即便認為"同意"? 因此,審議結果才會順利通過?

不知上述見解,是否成立此論述之結果?

又,若依r君所云,個人認為,目前最佳之解決方案,就是繼續以權利變換之方式協商,使其王家與實施者達成滿意之狀態下,事件才能以最快速的方式順利落幕? 若硬要繼續以目前之僵持對立狀態發展,都無助於正反雙方立場與最終結果,至於,如何達成雙方皆可接受之程度,即非當事者可定論之,不知r君有何看法?

補充:
另外,藉由 2011~2012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 資料,使其獲益良多。

看來一般大眾,非專業人員,要搞懂這都更法,還真是困難...


我說過:
rleeplay wrote:
參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被告(即市府)惟更新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係採多數決精神,系爭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且因原告等未出具同意書,故自始未計入同意比例內。

故王家未出具同意書,但也沒有將之列入「同意」計算。

多數決,不出席、領票不投票、廢票,是既不列入「同意」計算,也不列入「不同意」計算。

在都更計畫核定前,市府與審議委員會沒收到王家的「意思表示」,不論書面與非書面,這是事實。

依北市府頒布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街廓內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之王家,合併更新是「原則」。但王家不出席、也不將「不同意」之意思向市府與審議委員會表示,市府與審議委員要如何主動「例外」的排除王家呢?

所以王家案例,以多數決制度來說,不於制度中為合乎規定之「同意」與「不同意」表態,是既無法說是「同意」,也無法說是「不同意」。


不出席、領票不投票、廢票,以「同意」方來說,只可以說「不反對」同意方之主張。


我說過:
rleeplay wrote:
文林苑案協調會 爆口角沒共識 王家憤離席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5%8D%94%E8%AA%BF%E6%9C%83-%E7%88%86%E5%8F%A3%E8%A7%92%E6%B2%92%E5%85%B1%E8%AD%98-%E7%8E%8B%E5%AE%B6%E6%86%A4%E9%9B%A2%E5%B8%AD-080814380.html
文中:
王家人王廣樹對於樂揚的說法,質疑樂揚建設在通過都更前,根本沒有通知他們,引發當場有同意戶不滿,與王家人爆發口角,場面一度混亂,部分王家人甚至批評協調會開假的,憤而離席。

網路上查到的相關資料如下:
(A)、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556&Index=3
文中:
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B)、
王家女兒-王瑞霙的FB(中國科技大學兼任講師,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科系畢,碩士)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26838627370932&set=a.326023140785814.77819.314639351924193&type=1
王家強拆事件簿時間軸:
有個圖是送達到王家駿、王國雄之回執,收件人:王國雄用印,送達郵戳96.12.18。
該圖說明:
王家「18號」嬸婆代收,但並不知所收為何物,所以並無告知其他人。

(C)、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
95年6月,建設公司老闆來找我們合建,我跟我大哥都說「不要」,沒想到1年半後,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依文所述:95年6月+1年半,日期應該是在97年初附近。

(D)、
都市更新,城市連心FB(http://www.facebook.com/city2heart)
主題:士林文林案王家95.11.13簽執聯,比之95.12前那張還要早,由王廣樹之妻所簽收的!所以"不知情"這件事,真的不足採信!
http://a8.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ash3/530108_331547090233419_314639351924193_868996_1608439877_n.jpg

綜合以上資料,請問樂揚建設在「通過都更前」,倒底有沒有通知到王家???

「答案」,我想信者恆信之,不信者恆不信之,所以.....就各自解讀吧。


王家,於98.7.13才提出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

97年初,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以王家現在「反對」的如此激烈的程度,怎麼97年初知道「建商」把他的財產權利變換,還抽好以後房子,竟於97~98.7.13間,毫無保護財產的任何作為,致使權利變換核定,這點實在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另外,都市更新條例是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不足之特別立法。詳見以下資料。
都市更新仍是都市計畫的一環,都市計畫法是「公法」,因此,私有財產絕對不可侵犯之論點,在「公法」上,未必盡然。
rleeplay wrote: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七卷 第四十二期 院會記錄 P.289)
一、
都市發展係一有機的成長過程,當其發展至一定程度,必然會產生實質環境老化、都市機能衰頹的現象。台灣地區之都市,歷經數十年來急速的擴展,部分已發展地區,也逐漸呈現此一現象,亟待加強推動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惟都市更新事業關係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可說是都市計畫事業中,最艱辛複雜的一環,現行都市計畫法僅有原則性之規定,無法肆應實際推動需要,爰特制定本條例,期以建立一套完備的法規,指引都市更新應遵循之基本方式與途徑,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二、
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必須朝綜合再發展方向努力,才能完滿達成目標,其內涵經緯萬端,非本條例所盡能涵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釋用其法律之規定,以資周延。
***********************************
由立法理由可知,都市更新條例是就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平均地權條例第六章土地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不符使用下,針對舊市區之更新的部分特別立法。

故都市更新仍是整體都市計畫下之行政計畫一環,此由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就都市更新所為之定義:「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自知。

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如果王家以當事人身份聲請釋憲,信賴保護原則是王家很難克服的地方,即便成功了,也是當「烈士」造福其他都更受害者而已。

信賴保護原則相關資料如下:
rleeplay wrote:
有信賴保護原則要遵守,所以要溯及的機會不是很高。
以大法官解釋為例,大部分都會說:某某法條或規定於xx年xx月xx日起失其效力。
---------------------------------------------------
大法官
釋字第 525 號
解 釋 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
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
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
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
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
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
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
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
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

釋字第 589 號
解 釋 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
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
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
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
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
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
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
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
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
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
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
目的,亦得確保。

都市更新條例是訂的非常不白話,各階段的權利與義務都不白話載明。這點我十分讚同。

我只是覺得有紛爭就是訴諸法律
既然法律都判決了
也沒什麼好說的

這是國王的簽名檔

有些人算準了你無法排除他, 所以嘴巴不說他要錢, 只說請排除他

但其實心裏最怕的, 就是對方真的豁出去把他給排除了~

但我不太懂這個可能性, 袋地通行權的問題解決了嗎? 不是無法讓袋地地主切結放棄? 我也不認為王家會付錢解決這問題


cazando wrote:
只是真的原地重建頭大的就是王家了,那袋地沒建築線的問題馬上就要解決,把燙手山芋丟到王家去才是上策,這招叫以戰逼和,對付王家這種吃人夠夠的人就是要硬一點
正義公理絕對不會落在說謊之人身上 那些支持王家的學生,真讓人搞不懂阿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