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vincentcheng77 wrote:
歐洲是藉著屋主進行房屋整修的方式由政府把關 , 嚴審避免破壞景觀 , 甚至破壞整體市容

未明確表明不參加即等於同意參加都更

這種王八蛋法律都能過
看看這些官員和立委是不是都在吃大便過日子


看 ! 最後這兩句講得太好了 !
『 在山的面前,我永遠謙卑;不敢言征服,只願山仁慈 』
570 wrote:
什麼叫三十幾戶,兩戶。 又不是同一棟房子、社區、大樓。


babybike wrote:
另外95%的人當然也有權益, 也是可憐的受害者.

但令他們權益受損的不是5%王家, 是建商, 是市府...!!!



上面兩位直接點出現行法令不合理的地方

今天要是公寓,因為土地共同持分,可以多數決

一戶不同意,會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權益

但若是透天,權益是分開的,應該遵重其意願

建商只要把它排除在外,一樣可以進行都更


swdawebber wrote:
整件事件只要建商重新...(恕刪)


但是重點就是 建設三次送設計圖到王家,王家都明確表達不願參與。 是他們放棄自己的權益 等到都拍板定案了 才陳情
不想參與要積極表態,去說服實施者,且協商過程一定要參與,權益就要自己去保護。
別人都會積極的要求表達自己非常不願意參加 都更 後來也都被排除 你不說 誰知道?
還讓一堆其他住戶等2年多
天龍人選出來的天龍政府,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什麼好意外的?
我在台北的大阿姨也是都更受害者,房子明明就是很新,偏偏建商要都更,說什麼表決門檻通過了,
她只能接受一途,都70歲人了,只剩一個外勞幫傭,她哪還有體力搬家呢?

rogerlty wrote:
這個案子目前為止的新聞是事實嗎?王家沒有切結或出具任何文件嗎?老實說,目前台灣的法律架構下,我不太相信。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王家屬於不同意的少數,
就算你是哈佛的、台大法律的,
在這法條下遇到王家這種事情你也沒輒,
你的透天厝照樣被都更掉。
各樓的回覆果然比較客觀~
gishileh wrote:
這篇文章 如果不滿意...(恕刪)

tom3435 wrote:
只要學學新加坡規定五年外牆上一次油漆,除了美觀對房子也是一種保護,加外線亂接的看到直接剪掉,尤其是第四台業者,那就很美了...(恕刪)

去新加坡留給我印象最深就是當地的曬衣文化...
說實在的,比台灣的鐡窗文化還醜
根本就是賤商為了利益耍手段
把王家劃進去!
又把錯加諸於他們。

市容醜
是因為台灣諸多人民+政府不在乎基本的設計美感
只貪方便性以及求廉價
不然為什麼會有那麼多鐵皮屋鐵窗
為什麼會有亂糟糟的電線杆
其實老房子也可以變的很有風味
alenlinko wrote:
單純以市容來看,舊房子確實有更新的必要,很多住台北市區的人都沒有錢去拆除重建,所以就留下老舊外關甚至是危樓,更是與環境格格不入,有了更新條例可以讓同一地區大多數的住戶有了換新房再住幾十年的願景;畢竟都經高院判定公權力勝訴了,好事長若不執行,不是又讓人批評無能了嗎?



大大說的我同意

但是王家幾年前才花幾百萬翻修裝新過

旁邊有30年 50年比他們外觀更舊的房子

怎麼沒圈那老房子

硬要王家的
奇怪~ 當初的台灣人為了幾條煙事件全台灣就動了起來
今天~ 已經在強拆房子了, 感覺上好像沒什麼人出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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