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y_chu wrote:
可是王家律師進都審會
䢖商後面不就很難都好賺的?
我是不曉得就算有王家律師進審議會有啥用
1.審議會都已審議完畢公告通過2年了
2.建造也申請了
律師只有告人與被告有用,審議會有審議委員,我並不認為律師在那場所有啥用途
deep impact wrote:
為什麼會有協議合建 就是因為以前的老房子在蓋的時候 建蔽率都用滿滿
現在改用容積率來管制 變成建蔽率縮小 讓樓從寬 變成拉高
但都更會造成我的「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也就是會蓋不回來
所以如果完全按照權利變換來走 那地主分回的坪數肯定比原來老房子小
那就不會有人要都更
所以建商大多都是用協議合建來跟地主談 只要能分回足夠 地主滿意 兩造就簽約
以上就是為什麼會有協議合建的原由 這就是台灣人變通的方式
deep impact wrote:
回文請回整文 截一小段打模糊仗喔
本來傳統合建就沒有都更獎勵 請問你哪邊有錯?
原容大於法容適用於公寓住宅 因為之前我們說的是公寓 到底懂不懂啊 回文前謹慎點

dove wrote:
我是不曉得就算有王家律師進審議會有啥用
1.審議會都已審議完畢公告通過2年了
2.建造也申請了
律師只有告人與被告有用,審議會有審議委員,我並不認為律師在那場所有啥用途
對於單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