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uoyuan1 wrote:
你搞不清楚,王家進入...(恕刪)


是你搞不清楚才對,不信你去租屋,如果遇到"王先生"當房東,沒事就跑你房間說這土地和房子是他的他可以隨便進入,雖然你不能動手把他趕出去,但是你可以告他侵入住宅,他如果隨意把你的東西給搬出去,你也可以告他強制罪的

而且一但劃入合併都更的範圍並通過實施後,就變成與其他人共同持有,因為已經權利變換了
cazando wrote:
是你搞不清楚才對,不...(恕刪)

原來北市府又作了一個白癡公告。
當初王老先生回到工地時,北市府公開說他是合法的,可以自由進入,無法抓人的。

還有,樂揚拿不出同意書,還在開協調會。就連樂揚也認為權利變換仍未完成。還是你已經知道,最終結局,王家可以拿多少?

現階段的文林苑,我才不管法律怎麼訂。因為執行者自己沒GUTS,挖坑給自己跳的事,又不是第一次發生。
kuoyuan1 wrote:
原來北市府又作了一個...(恕刪)


不奇怪,太多人在做越殂代庖的鳥事,地政的眉角很多,連長期從事地政工作的人都不見得能一下子就搞清楚的狀況,由那些非地政專業的人隨意發言留一堆語病讓人抓就不奇怪了

樂揚認為權利變換沒有完成?這句話我看是你瞎編的吧?權利變換沒有完成的話樂揚憑甚麼要求市政府拆王家?市政府又憑甚麼拆王家?你別再鬼扯蛋了好嗎?既然樂揚向政府提出合法的拆遷申請而且政府依法拆遷又不違法,那權利變換就已經完成

多數決是甚麼知道嗎?不要再鬼打牆王家有沒有同意書了好不好?不管王家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依照法律程序去走才有法律效果,王家不依照法律程序去做在法律效果上就是無權利

你一手指著建商和市政府及同意戶們要求這些人要依法保障王家權益,另一手卻又遮掩著王家完全不遵守法律程序的事實,這都要讓人得精神分裂了啦
cazando wrote:
不奇怪,太多人在做越...(恕刪)

若權利變換已完成,現在的協調會算甚麼?事後補救?賄絡?朝貢?
就是因為北市府轄下警局公開說無法趕人,所以樂揚只好開協調會。樂揚開了協調會,重新提條件,就變成權利變換未完成,王家無獲得相對價值的交換。本來只是一件小錯,由於執行者人人沒GUTS,就變成現在這種奇怪的局面。
若你認完這楊權利變換已完成,請告訴大家,王家的土地,樂揚最後到底會拿甚麼去換?

多數決是否適用於透天和估價制度是否公平,是目前是否修法討論的重點,內政部也公開說有問題。但我覺得和文林苑已無關係。就北市府先錯一點,樂揚再做錯一點,累積出來的就是目前的狀況。我一直強調,現在討論法律對錯已經對文林苑毫無影響,因為所有當事人沒有人真的依法辦事。當每個人都有錯,要解決只好靠手段。

別的不說,你先說如何解決目前文林苑的困境?
要嘴砲誰不會?鬼打牆誰不會?你真的認為,你搞的清地政的眉角?你是北市府地政處的人嘛?還是你是專攻建築法規的律師?恐怕不是吧!

我生氣了,再強調一遍,王家可以不是袋地,可以申請建築線,可以出入。地小是王家的事,不敢勞建商費心。多數決不適用於產權獨立的透天。
真的像你說的這麼簡單,樂揚的老闆就是白痴,完全不懂建築法規,只會做白工。
樓上的,似乎用嘴巴說說比較快,拜託您趕緊找王家,教他們如何申請建築線。從來沒聽說有這條線存在,別只在這裡嘴巴說,請申請出來給大家看一下好了。麻煩您了。
kuoyuan1大大:
1.您生氣的對象應該是對蔡志揚律師與現在王家接觸的律師們。因為,如果您說的非袋地與有建築線等是明確的「法律事實」的話,那對蔡志揚律師與現在王家接觸的律師們,應該會建議王家嘗試走再審程序救濟,或以當事人名義提起釋憲(現在釋憲聲請人是立委)。

2.您生氣的對象也應該是對王家。因為王家應該嘗試進行的再審程序與以當事人名義提起釋憲之法律動作都沒做!且可以嘗試進行申請建築線指定的事也不做,申請建築線指定即使被駁回了與指定不出來,王家也可就申請建築線指定的不利益行政處分,進行異議、訴願與行政程序,總之,現在法律上理由雖然王家是居略勢,但有進行法律動作,就是一種表態。

3.以新聞資料來看,王家與其受委任之律師似乎都沒積極法律上作為了,所以其實您大可不必生氣。

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
97年初,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王家,於98.7.13才提出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
以王家現在「反對」的如此激烈的程度,怎麼97年初知道「建商」把他的財產權利變換,還抽好以後房子,竟於97~98.7.13間,毫無保護財產的任何作為???

從同意戶公布的資料,王家駿有去開會。
要知在「事業概要計畫」階段,就是以「劃定更新地區」以「重建」方式做都更計畫。「重建」就是推倒重新蓋。王家明知被劃入「重建」方式做都更計畫,卻「不為反對」之任何意思表示???

您說了很多建商與市府的不是,有些是的確可受非議的。但,
王家於97~98.7.13間,毫無保護財產的任何作為,王家明知被劃入「重建」方式做都更計畫,卻「不為反對」之任何意思表示,難道都沒有任何可歸責之事由嗎?


行政訴訟法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紀 wrote:
樓上的,似乎用嘴巴說...(恕刪)

對阿!
王家就是要等文林苑案破局,才能申請建築線。所以你也是希望文林苑破局?
只是申請了建築線,因為地太小,還是不能蓋新房罷了!這樣花錢申請何用?
所以北市府曾經要求他們要簽下同意書,確定他們了解日後無法改建。他們好像也是沒反應。


你只是個仲介,對建築法規有點不了解,人云亦云,其情可憫。我最後那段話就是要吊你說出這些話,直接堵住,以免糾纏不清。

rleeplay wrote:
kuoyuan1大大...(恕刪)

我對文林苑的法律方面沒意見。
反正現在各方沒一個能守法辦事,就看大家手段如何了!
我會發言,只是看不慣貪心的仲介,竟然在01公然指責王家貪心,吹的建商好像是誠實神聖的,仲介們好像大聖人,完全為他人著想。
否則,王家真的是貪心,這點沒人有異議。王家態度反覆,本來就不對。這根本不需要特別說明。
請問您這段話要不要改一下,什麼叫做貪心的仲介,您有證據證明我是貪心的仲介嗎?請您立刻道歉。
仲介不管再怎貪心,法律規定最多只能拿房屋售價的6%為服務費用的上限,而現在的競爭激烈,多數都是為求能得到業績而打折再打折,可能只會拿到5%甚至4%,要怎麼貪心?
事實上仲介可賺的錢多得很,首先自己找朋友當人頭演戲買賣房子,自己以低價購入高價賣出,還有故意跟屋主說房價不合理要求降價,然後找合作的投資客來低價購入,賣家跟買家一起坑殺,獲取更高到不行的佣金等等,招式太多了,只要有利益不怕沒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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