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Chi wrote:
每個人對其私有財產應有自由處分權,別人家把房子賣了,是他們的自由;如果今天換成是我,我不賣房子,就得被冠上釘子戶的罪名嗎?或許有些人認為參與都更就有錢,但比錢更重要的是對土地的感情,那是再多錢也取代不了的!
私有財產不應用多數決方式表決,如果今天政府說:我們把郭台銘的錢平分,好嗎?可能全國民眾都贊成,但這樣的做法,對嗎?如果今天因為郭台銘不願意把其財產拿出來,有人因為沒有郭台銘的錢餓死了,也要怪郭台銘嗎?...(恕刪)
你的舉例有誤,徵稅就是一種財產徵收,郭台銘每年的收入要繳百分之幾十給政府,不過王家都更卻沒減損一分一毫,我不知你的標準何在?
而且王家會堅持不都更,應該是因為有那個捷運小公園,否則王家的女主人也不會堅持要原地的一樓了!你說什麼"土地的感情"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王家的祖產只有本身的房屋,不包括前方的小公園,不是自己的財物,本來就不該產生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