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紀 wrote:
紅色字體部分,給您機...(恕刪)

戴上眼鏡看清楚,我有指名你嗎?
連引言都不是引你的發言,不知道你緊張些甚麼?
01上仲介這麼多,貪不貪心自己最清楚,自認為是貪心仲介的,我也沒轍啊。









還有,提醒你一點,你可是一直在說王家貪心哦!
我寄給您的私訊 哪邊有恐嚇您了

信件抬頭 請立刻更正發言內容,不要為了王家讓你我在真實世界碰面

您好
您在板上發言的內容已經造成我名譽的受損,為了維護你我的權益.請立即更正發言內容與公開道歉.不然只好在現實真實生活中與您碰面了.造成您的不便也請您見諒.
什麼是網路毀謗罪?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網路毀謗如何報案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
2.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
3. 網路報案,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網路報案網頁)

網路毀謗及恐嚇的法令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毀入或是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後記: 法律是用來保障各位的權力, 如果連自己的權力受損都不知道或是不知怎麼伸張, 哪就真的不能怪別人了, 筆者甚至還遇過囂張人士嗆聲, 去告阿!反正警察才不會理你, 你知道上法庭要請律師要花很多錢的! …等問題, 筆者後續會在為大家整理, 法網恢恢, 那些自己為能夠躲在電腦後面隨意毀謗或謾罵他人的混蛋, 終有一天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千萬別以身試法…


紀 wrote:
不要為了王家讓你我在真實世界碰面...

我不用看內容,看了標題就覺得我好怕阿!怕你在真實世界要對我不利。(請注意,我已明白表達出我害怕的心情)

你知道讓我害怕的言論就叫恐嚇嗎? 不過我不會為這點小事提告的,這麼一點點肚量我還有。但是若確定我不涉及毀謗,是否要公開向我道個歉呢?
kuoyuan1 wrote:
王家可以買入公有地,延捷運沿線申請建築線。
只是都更後,公有地不見了。因此非等都更破局無法申請。

但是王家申請來做甚麼?地小到無法蓋新房,申請只是多花錢罷了。


不討論都更條例的前提下,假設803地號要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新建照的「重建」或「整建」的話。

803地號即便買下804國有土地,在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二點、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下,803土地能否符合平均深度15公尺?

如不行,也是屬畸零地,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七條規定: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懶人包說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一點是錯誤的,北市是有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568&Index=3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因此,803地號,首要面對的是如何擺脫成為畸零地的法律事實。擺脫畸零地的法律事實後才有申請建築線的必要性。

但是,803地號即使能擺脫畸零地的法律事實,依日北市都二字第 09232272800 號函資料來看,803地號+804地號也是會被駁回建築線申請或拒絕建築線指定。更別說還有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的問題。

------------------------------------------------------------------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四 條
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但最大深度不得超過規定深度之二倍半。
一 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左列規定:

二 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其餘未規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農業區外,依照第一種住宅區。
三 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
一 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賸本。
二 相關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表明申請及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 土地之公告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建築物之重建價格概估。
五 建築線指定(示)圖。但有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13B1002-20110722&RealID=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 商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不含法定騎樓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商業區種別寬度(公尺)深度(公尺)
平均最小平均最小
第一種 五三十五九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解釋彙編
http://210.69.61.31/FileUpload/46-3951/Documents/15%E5%9C%9F%E7%AE%A1%E5%BD%99%E7%B7%A8.pdf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土管§2:25 後院深度比;個都:中山/北淡線)
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5 日北市都二字第 09232272800 號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召開「研商捷運北淡線兩側基地允許使用面前道路認定疑義暨都市計畫交通用地上之綠帶等之寬度得否計入後院深度比計算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都二字第 09232047700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六、結論
(一)捷運北淡線沿線現況之交通用地上方作為捷運設施使用,與市民大道鐵路用地下方
供鐵路使用,上方作高架道路使用性質不同,以及目前執行允許使用面前道路之認266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彙編定方式並無爭議,故北淡線沿線兩側基地允許使用面前道路認定,仍應以現行執行方式辦理。
(二)捷運北淡線沿線緊臨交通用地之建築基地,因交通用地主要用途係作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其設置之綠帶、植栽及人行通道等設施,皆係為減少捷運系統所造成衝擊所作之景觀、緩衝空間,故與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五條之一「其他類似空地」之意旨不同。另在考量鄰近居住環境之品質及安全後,不宜將交通用地上之綠帶、公園等寬度計入後院深度比計算。
(三)捷運北淡線沿線土地及建築物緊臨交通用地之地區,未來應透過計畫層面,檢討是否應劃設實質之緩衝空間,包括道路、公園、廣場等,以解決該地區改建時所衍生之問題,惟計畫檢討前,應針對捷運路權、捷運突出物等相關問題先予解決。
rleeplay wrote:
不討論都更條例的前提...(恕刪)

是無法建築使用啊!
但不是無法申請建築線,也不是無法解決的袋地。王家就是多兩塊菜園而已。

我會這麼寫,只是要堵住一些人又拿袋地來說嘴,及早解決,省的麻煩罷了。君不見立刻有人中計了,只是和想的不同人罷了。

kuoyuan1 wrote:
是無法建築使用啊!
但不是無法申請建築線,也不是無法解決的袋地。王家就是多兩塊菜園而已。


是啊,前題是沒有「都更」的情況下,801、803地號,只要不對環境衛生有影響者,當荒地也是可以的。

rleeplay wrote:
是啊,前題是沒有「都...(恕刪)


跟他多說無益,他根本就不想跟你談法律效果

對付他這種人就跟對付王家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也不用協調也不用多說廢話,浪費時間而已
kuoyuan1 wrote:
就是因為樂揚隨便讓步...(恕刪)


我看只有你和王家會這麼想,法官和其他人可不會這麼想

現在的協調會跟之前都更的協調根本是毫無關係的,現在的協調會是36戶同意戶要協調叫王家停止這種違法抗爭,不然就要依法將他們趕出工地的協調會

所以我才說對付王家這種人就是依法辦事,因為你對他客氣他可是會得寸進尺的,有甚麼好協調?該告的告,該賠的賠,很快的房子就能蓋好了
cazando wrote:
跟他多說無益,他根本...(恕刪)

我也是贊成樂揚不要開協調會,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的。還要多謝你幫我一句。只是實際上作不到。警察局說不能趕,樂揚要非法趕人嗎?北市都更條例雖然多加了強制拆屋,但沒有強制驅離這一條啊?樂揚拿不出同意書,真的是處於被動了。

還請你說出正確理由,36戶為何要和王家協調,而不是直接告樂揚?畢竟他們的事主是樂揚啊!利潤也捏在樂揚手上,告樂揚要求樂揚和王家協調才是正確做法。
新的權利交換條件為何又是樂揚開的?樂揚在協調會中完全沒出面嗎?你掩蓋了許多事喔!

許多網友太會雞蛋裡挑骨頭,興文字獄,構陷人以罪。結果是沒嚇到別人,還蒙蔽了自己。根本上就是只圖個鬧場,似乎可以顯現自己的高人一等。結果呢?說了一堆拉里拉雜的,卻沒一件實際可行的建議,不就希望文林苑雞飛狗跳,永不超生罷了。這種才算是真正的嘴砲。

rleeplay wrote:
是啊,前題是沒有「都...(恕刪)

我就是說若都更不成,王家可以申請建築線,其實也可以蓋兩片牆,就是無法住人而已。
根本上,除了鬧彆扭外,還真想不懂王家堅持到現在不都更的理由。大家猛壓猛打,只會讓事情更加惡化。要記得,RAZZLE可是01會員。
萬一他家真的氣不過,堅持要保留菜園,以目前的情勢,文林苑就等於永久擱置了。這些口口聲聲說要幫原住戶討公道的人,其實是在幫倒忙啊!偏偏這些人又假裝不自知,拼命發帖,到底是想幫誰?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每次看到razzle說是王家代表 就覺得蠻好笑的

法律上 根代沒辦法代表 王治平、王清泉、王家駿、王國雄

現在每次開會 ,聽同意戶說 都是 razzle說 原地重建

廢話,razzle 能幫王治平、王清泉、王家駿、王國雄談錢嗎

連個法律效力的委託書都沒有,怎麼可能談出來

呵呵

不過更好笑的 是有人在這發言 ,怎麼比razzle 更能代表王家一樣

王家要種菜園 ,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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