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cjason wrote:
挖,原來這個好方法就...(恕刪)


那請問王家同意戶和建商誰的利益最多 樂揚房子已經賣掉錢進口袋 而王家現在得到什麼
ccicjason wrote:
挖,原來這個好方法就是完全圖利王家啊, 讓王家又有新透天可住, 又不用損失防火巷的土地持份, 而且之前舊屋違法加蓋的部份也立刻合法, 真不愧是王家的守護神!!!

個人認為較公正的方式, 應該是袋地地主若不參加都更, 應該自行解決各項法規的限制才對啊. 而不是既不參加, 卻又要享受都更的利益, 天下有這麼厲害的的算盤嗎??? 佩服佩服

至於王家偏向此作法, 那是廢話一句, 是白機也知道這樣是遠超過當初的五間房及車位等等價值. 護衛王家也不要如此吃像難看吧???


王家守護神?

怎麼不提建商因為這兩塊能增加的容積獎勵?

項目不少喔~挺建商得怎不提這塊?

要公正簡單~

回歸完全的市場機制,

不參加的就不要強迫他啊,

想要地的就想辦法去協商購買,

貪人家的土地和容積,又不付出應付代價,

鑽法律漏洞巧取豪奪他人私產,

建商算盤打得還真響啊!


王家不接受建商的提案也很正常,

有正常腦袋的都知道精華區獨立持有的50坪土地有多珍貴,未來大有增值空間,

五間房及車位加起來土地持份剩20坪是多值錢?


建商預售屋訂金已經全部放入口袋,

同意戶每月有建商給房租補貼,

你要不要說說王家有甚麼?


幫建商護航也不用這樣吃人夠夠吧?

kuoyuan1 wrote:
你的回答不就是王家不可被排除。網友請看E大自己說的內容
再看你自己的發文,關於北市復興南路的畸零地...(恕刪)


你要不要把我關於復興南路的畸零地說了什麼提出了,畸零地要退出都更,就是要變成不是畸零地。


我之前說過,法規規定畸零地協調,是畸零地主和和畸零地的鄰地地主才有資格提出,

當王家知法不卻出席都更相關會議神隱,鄰地地主要加入都更,

結果就如紀兄收到的官方回答。





目前高雄市已經開始著手修法,如果畸零地協調一次不成,就放棄保護畸零地,讓鄰地直接建築。


遏止「小魚吃大魚」,高市新訂畸零地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兼顧地主權益,高雄市府提案的「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2012年6月經市議會三讀審議修正通過,目前送中央核定中。高雄市府工務局為弭平原縣市法令差距,促進地區發展開發,該新訂法令建置公部門畸零地調處機制、有條件可申請單獨建築、放寬畸零地面積與寬深度規定等,預計經內政部核定後,大約2012年8月將公告實施。

畸零地常卡住開發商興建,有必要進行建築法規修改,圖為北市復興南路的畸零地,綠色柱子圍起來的區域即是畸零地。

整合遇到現實與理想的拉鋸
高雄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為推動城鄉合理均衡發展,市長陳菊力推「福利平等、建設同步」政策,其成效也獲得媒體民調滿意度肯定。惟原縣市合併前諸多法令,確實因城鄉差異發展不同,在整合面上遇到現實面與理想面的拉鋸。

尤以事涉市民與產業權益甚鉅的建築法令,高達70項法令須於2012年底前整併新訂,是很浩大與急迫的法制工程。工務局自縣市合併後,即陸續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議法令,而法令訂定原則是以務實、考量法規穩定及民眾權益為前提,讓合併後新訂定的法規能適用於大高雄地區,並提升整體居住發展品質。
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
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1971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畸零地法令整併,重新限制畸零地
黃志明說,本次畸零地法令整併上,還有幾項重要內容,包含:放寬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例如,路寬7公尺以下土地,其寬度3公尺、深度12公尺以上,就不屬畸零地而可以申請建築。

如果鄰接土地已經建築完成,導致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而申請基地寬度在3公尺以上,深度在5公尺以上,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也可以申請建築。另外為考量公有裡地有效合併使用,增加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的規定。

工務局表示,目前已完成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與部分建管法規都已經張貼在建管處網站(http://build.kcg.gov.tw/)建管法規項目內,市民可以上網查詢。




Erichuangtw1980
2012-10-17 00:37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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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oyuan1 wrote:
既然你承認這一點就好。都更主管單位是認為王家有辦法排除的。
北市府也說過此方案因為樂楊不點頭,所以不可行。
總歸一句話,王家不能被排除是因為樂楊不願意放棄。

而你還在掰依法王家不能被排除。是依你的法還是依樂楊的法?

搞清楚,王家可是連切結書都已經簽好,只等樂楊蓋章。
要不要叫你的老闆看開一點,蓋章下去試試看。...(恕刪)


屋子被拆後,王家早想退場加入都更,

還是幫忙想辦法勸退學生吧。

依照法規,

王家退出的辦法,就是王家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

802地和778地不願退出,你們願意一起樂捐,幫王家買地嗎?














ZZZ ing wrote:
萬事起頭難,廢話一堆...(恕刪)




看到你的回文,真覺得回到去年3月的時空,都更受害者聯盟的FB的內容,

你的發文方式和都更受害者聯盟方式一個樣。


一年後,會如此發文的,只剩聯盟和你了,

我的看法,聯盟知道事實無法激起抗爭,所以以扭曲事實的懶人包欺騙社會。

你提不出你說的資料,也提不出自己說的不用到鄰地合法排除畸零地的規劃,

所以只能避開說理。


亞利安星人 wrote:
我可是有提出不錯的建...(恕刪)





關鍵是都更範圍內的重建或是都更範圍外的重建,你指的是都更範圍內重建,還是都更範圍外重建?


都更範圍內的重建,土地加入都更併在一起,共用文林路和後街的建築線,就如我轉貼給你Robert Wang的說法,而且就是去年懶人包王家說拒絕建商的提案。

都更範圍外的重建,排除王家的土地不可讓王家無法重建,王家還是需要買地築路到後街拿建築線。
否則直接排除都更案違法。請參考此版第一頁的說明。





附圖為懶人包,都更範圍內王家獨建的方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要不要把我關於復興...(恕刪)


還在這套?

文林苑王家的狀況是卡都更?

是你樂揚建設拿著都更漏洞,去強奪王家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範圍內的重建,土地加入都更併在一起,共用文林路和後街的建築線,就如我轉貼給你Robert Wang的說法,而且就是去年懶人包王家說拒絕建商的提案。
都更範圍外的重建,排除王家的土地不可讓王家無法重建,王家還是需要買地築路到後街拿建築線。

不管事將王家包含在都更範圍內或是排除王家,王家皆不需要由後街出入,因為他們可以直接由東方進出,而且已經進出了許多年。

這也是抗議人是可以自由出入現場的重點,根本不需要經由文林苑的工地,樂揚也沒轍!

我想你又是故意忽略這一點,其心可誅!
沒錯要回市場機制, 但是這是袋地, 依法袋地是要被強制納入都更, 為的是要保戶地主權益不被建商侵害, 不知這點你同不同意?? 若不同意, 那就是袋地地主願意獨立出來不參加都更, 但問題是別人都更整合成一塊, 你要獨立出來就一定會有出入的問題及防火巷的問題? 依你的建議是一起納入規劃但是王家自我獨立出來, 請問這不是獨厚王家是啥??? 那當然較公正的方式, 就是袋地地主要自行負責退出都更後相關應遵守的法規問題對, 如此建商也沒有強取他人權益的問題, 而袋地地主也有選擇不參加的權利. 請你不要單用"王家人的角度"看事情, 請用對所有要參加都更的建商,同意戶及袋地地主的角度.

至於你說"精華地"的土地價值問題, 那要請教你, 若王家沒都更, 這種40年以上的老透天在民國97年前可以賣多少錢, 更何況它是袋地, 一般人會用當時的市價來估算, 但問題是這些人沒有考慮這塊地是袋地耶, 袋地要如何以一般的市價售出, 除非是出售給預定開發整塊區域的建商.

你不參加都更就沒有都更後的價值, 更何況是97年時的房屋價格. 但都更後, 雖然你的土地坪數減少, 但建坪呢? 請問你建坪是增加多少? 然後都更後的每坪的售價增加多? 如此比較才有公平性, 而不是單就原土地權狀減少多少來判定, 而是要用其價值,對吧?

既然大大如此內行, 何不幫我們比較一下, 看建商有多麼惡劣及貪心, 將王家吃夠夠????
都更法不是強制袋地需納入都更嗎? 若是強制, 那如何先同意再協商??? 不知Z大有如任何案例????

kuoyuan1 wrote:
不管事將王家包含在都更範圍內或是排除王家,王家皆不需要有後街出入,因為他們可以直接由東方進出,而且已經進出了許多年。...(恕刪)


既然你都知道是王家土地是畸零地和袋地,

就算2塊土地合併,還是沒有鄰接3.5米寬的現有巷道或計劃道路,

依照建築法規的要求無法改建,

所合併後的土地,還必須買地作私設道路到後街,拿到建築線才可以改建。

因為畸零地法規和都更法規都規定不可使鄰地無法改建,都更案會無法通過。

第一頁就有法規的解釋,梁議員對正副市長的質詢也是如是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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