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cjason wrote:
這位S大, "之前"然有出入的地方. 若S大認為不是袋地, 那有無任何資料鏈結可讓小弟詳細拜讀一下呢??

你是說我嗎?我是"K"開頭,我不知道你改我暱稱是甚麼心態,但是只會讓我覺得你很幼稚!"無圖示"小弟弟。

所以我只提示重點(算對你很好了,你寫的中文一點都不通順,了解起來很累的)

王家已經直接由東側出入好多年,根本不符合無法通行的袋地條件。

至於樂揚如何取得804號國有地,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

就是這樣,自己去查資料。
原來從東側的捷運用地出入, 就是非袋地的依據, 這樣會不會太薄弱了些, 請問有無較正式一點的資料啊?

有人規定一定要用你的帳號來做尊稱呢? 你不是愛用SONY當你的Logo, 尊稱S大又何妨? 怎麼老是要提醒注意"自重"這個問題呢???
ccicjason wrote:
原來從東側的捷運用地...(恕刪)

等你有辦法將袋地的正式標準和引用法條列出來,我們再討論。因為我看你根本不懂這些定義,就是嘴砲而已。

ccicjason wrote:
你不是愛用SONY當你的Logo, 尊稱S大又何妨?

我就是不喜歡被人改暱稱。
同理,既然你愛用"無圖示"當LOGO,ccicjason 就是 "無"小弟弟,這樣你覺得很爽嗎?
ccicjason wrote:
Z大何必火氣這麼大, 若你要說袋地強制納入都更不合理, 袋地地主應有權利不願參加, 我完全沒意見. 但是個人認為相關法規要求, 須袋地地主自行配合(請參考我的前文), 你認為如何???

我只是問你, 都更法的規定是不是強制納入? 法規就是法不是嗎?? 在未有經正式程序更改前, 難道不必遵守???

所以說法律上是強制那又如何先同意, 再來跟市府協調??? 我是相信你說的話, 才問你是否又如此的案例啊. 你說了一堆, 好像並沒有告訴我有何案例是袋地地主放棄參予都更, 由建商及同一戶先同意後再與市府協調的??? 另外, 你一直說畸零地, 請問袋地是畸零地嗎???

可否讓我們也能多了解一些案例呢?

是不是建商派? 不是用罵或是損人, 就可以證明. 請自重....(恕刪)


你說的法可能不屬於中華民國。

不管畸零地或袋地,並無強制地主一定要參加。

因為中華民國內下至地方,
沒你說的強制併入這條。

還是你看到山寨版的?
既然認為王家不是袋地, 卻又不願意提出任何資料, 只說別人不懂? 請問你又懂啥?? 真是可笑.

尊稱你大大, 還自以為真的是德高望重啊? 你配嗎??? 有證據就提出來, 不要丟人現眼了!!! 真是噁心.
ccicjason wrote:
既然認為王家不是袋地, 卻又不願意提出任何資料, 只說別人不懂? 請問你又懂啥?? 真是可笑.
尊稱你大大, 還自以為真的是德高望重啊? 你配嗎??? 有證據就提出來, 不要丟人現眼了!!! 真是噁心.

開始胡言亂語了!

早就請你自重。所以我不想和你深入討論,這樣不行嗎?至少我還給你提示。誰規定我一定要詳細回答你?你也太自戀了吧!

尊稱你"無"小弟弟, 還自以為真的是無小弟弟啊? 你希望嗎?

王家原來是袋地?有證據就提出來, 不要丟人現眼了!!! 真是噁心.

ccicjason wrote:
原來從東側的捷運用地出入, 就是非袋地的依據, 這樣會不會太薄弱了些, 請問有無較正式一點的資料啊?

有人規定一定要用你的帳號來做尊稱呢? 你不是愛用SONY當你的Logo, 尊稱S大又何妨? 怎麼老是要提醒注意"自重"這個問題呢???...(恕刪)


不能自重,又何須多費言?

證據薄弱?都出入幾年了,你可看過現場?
現場可還有不少如那樣的出入方式。

又,袋地尋法條,可有規定地主定要被更新?

ccicjason wrote:
Z大何必火氣這麼大,...(恕刪)


當然不是強制納入,不然文林苑現在早蓋起來了!


其實要不要強制納入,是地方政府的權責認定!

你可以看台北市政府是怎辯解這件事: 因為王家不表示,所以市府就"依法"將其納入都更!

市府跟樂揚一直把"不表達"放出來講,可見地方政府,對要不要強制納入都更,是有裁決權的!

不是法律說"可以"強制納入都更,就一定得強制納入都更!


因為我上篇已經講過了"強制一定得納入都更,沒有合理性",更談不上絕對必要!

所以沒有地方政府敢做這種事! 包括台北市政府!


建商派在法律認知最大的盲點就是:

認為法律有這條,允許這麼幹,就認為"只能"這麼幹! 這當然是錯的!

你殺了人,依法可以判你死刑,那麼是否表示,凡是只要殺了人,法官一律判死刑?

當然不是,但是就"一律判死刑"來說,並沒有"違法"問題,因為依法法官是可以這樣做!

但是不管任何狀況,一律判死刑,卻是不當的量刑! 濫用裁決權,不是嗎?

所以你該知道,掌權的主事者,最重要的事情是啥? 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法裁量"!

依法行政,依法判決,那何須法官? 殺人,直接死刑不就好了? 一台電腦就好了,何必

花大錢養一堆法官來進行裁決審判?


都更也是如此,而且這裁決裁量更重要! 因為事關公權力是否濫用及百姓財產權問題!

豈可說法律規定可以如此,你就一定如此? 只有不懂法律才會講這種話! 至少台北市政府不敢講!

文林苑本身不具備非做不可的公共利益,這是非常明顯的事實! 嚴格來說,它真的只是個掛

"都更"羊頭的狗肉合建案! 何來真正,而且必須的公共利益,檢視它很簡單,把它的都更兩字抽走,

你看看整個案子哪個部份是基於真正必須且不可不做的公共利益? 舊換新? 改善防震消防?

當然不對! 因為你自己把房子獨自重建,同樣符合這三個條件,你蓋房子可以不合消防規定?

最重要的是,強行拆遷王家,完全沒有合理性,王家非老舊住宅,更無直接重建必要,又是

完整的獨立產權,根本沒有任何國家,會用強制多數決,去處分這樣一塊土地!

總之,文林苑經不起公共利益的檢驗,是明顯的事實,這也是台北市政府,無法也不敢堅持強拆王家

的真正理由,而不是什麼王家找幾十個學生抗議,市府就不敢動?


建商派告訴你,強制拆遷是合法的,不強制拆遷就是違法,你說這句話對嗎?

前面這句是對的,後面這句是錯的! 因為都更法裡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採用強制多數決

對不同意戶啊! 它只是提供這樣的"合法手段"供地方政府在"必要時"使用啊!

所以這有很大的裁量空間,絕對不是你看到強制拆遷可以做,就表示只能這麼做!

否則我們E大師一直叫囂台北市政府不肯好好拆違法,為什麼中央沒意見,法院沒意見,

監察院沒意見,民意機關也沒意見,連樂揚自己也不敢去告市府"違法"?

原因很簡單,不管要不要強制拆遷,都是地方政府的裁量權! 都是合法的!

如果你繼續想不開,你一定又不認為如此,請慢慢去想吧,但段老闆鐵定知道我說的是對的!






ccicjason wrote:
既然認為王家不是袋地, 卻又不願意提出任何資料, 只說別人不懂? 請問你又懂啥?? 真是可笑.

尊稱你大大, 還自以為真的是德高望重啊? 你配嗎??? 有證據就提出來, 不要丟人現眼了!!! 真是噁心.
...(恕刪)


廢言。

你是否可提出拆屋前王家走何地出入?

如不能,那你又瞭解多深,竟要人提出資料反駁你?

ccicjason wrote:
既然認為王家不是袋地...(恕刪)


你親自去找一下袋地資料,看看哪裡告訴你,必須像文林苑一樣,

強制合併使用?

再者,請找一下實際上強制合併使用的案例!

其實,你拜一下大神,你就知道畸零地袋地都怎樣處理了?

明明可以自己找的東西,為什麼人家告訴你你認知是錯的,你卻不想去查查為什麼人家這樣說?


我認為求教於人並沒有錯,但是你的態度實在很有問題!

你若真找不到答案,或找到一些東西卻有疑問,我相信大家都很樂於幫你解決,

但是你只看到某建商派貼的一堆偏離事實,斷章取義的東西,就來論斷人家胡來,

不拿證據給你,那就是你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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