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dirtypoint wrote:
笑死人了

能讓您開懷大笑是我的榮幸!

不過這裡似乎沒有人說是王家代表,就像這裡沒人承認是建商打手一樣。
呵呵只有扣帽子的能力.我老是跟同意説.我們是文明的國家請檢察官教那些人法律就好了
dirtypoint wrote:
呵呵只有扣帽子的能力...(恕刪)

你的心偏了。

杯弓蛇影,無的放矢,打文字獄,除了這些,你還能說些甚麼話?

來談談如何順利讓王家人離開工地的方法好嗎?
我跟五名同意戶聊過
路人甲不知道有沒跟王家聊過

呵呵,裝作沒看見,那就再貼一次
不知道路人甲除了種菜,還有沒有比較有用的做法


袋鼠計畫 - 如何沒有熱羊、沒有政府的簡單自救方式,文林苑自救其實不難


敵情分析
都更第一件事的就是看地藉資料圖
上面的數字,是所謂的地號
其中803地號,其地主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各持有1/3
另外801地號,其地主為王家駿、王國雄各持有1/2

而803 地號,是不折不扣的袋地
因為803地號被 地號 804、802地號包圍
完全未跟道路接觸

而地號803 是抗爭最激烈王廣樹父子持有1/3 土地
組合屋 也是 建在地號 803 上

另外組合屋前的圍籬,是建在 地號804 跟交通用地的交界處
而進出組合屋,勢無可避免一定會從804號進出

知道了敵情分析

1. 在組合屋 大門前的 圍籬,用最薄的木板,釘鎗 釘個大大的自救會佈告欄,固定在圍籬上,剛好擋住組合屋大門,由於此圍籬是位於 地號804上面,王家跟聯盟根本沒資格阻止。阻止就把地籍資料圖拿給警方,並當場提出告訴 阻止者觸犯刑法的強制罪現行犯,
這個動作有另一個目的,就是告訴王家、告訴聯盟、告訴社會,自救會不會任王家及聯盟欺負了。
如果有人敢拆此看板,由於此屬於自救會,自救會即可直接告刑事毀損罪,無需透過熱羊。

2. 有了大佈告欄,就該貼公告了。以自救會名義,禁止任何人進入此區域。進入者即提 侵入住宅罪告訴,絕不寬貸。
另外可以貼像王家駿出席公聽會的照片,質疑王家不知道等資料大大公開。

3. 裝一支行車記錄器 ,對著組合屋門口錄影。安排一位住在附近的同意戶,每天去抓影像。只要有人進出組合屋,一定會踩到地號804的照片抓出來,放在臉書上,並註明幾月幾日、時間。


4. 請自救會律師出一告發範本及注意事項說明書,至警局告發需帶什麼資料、需注意不要污告等。另外記得要拿報案三聯單、另外如果警員說告不成,只要淡定回覆一切由檢察官處置即可。

5. 任一同意戶 拿此說明書,並印出照片,至警局控告 照片人員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如果第一次不熟練的話,可由其他有經驗住戶陪同至警局控告。一回生、二回熟,每天散步時經過警局,就進去告一下。

假設照片上是 運動員的話,拿一張照片去告他,運動員就必須去警察局、及檢察官報到。
而組合屋每天都有人進出,每天都可告。要告到組合屋這些人,天天去警局去檢察官報到,在警局、在地檢署進出,如此他們那有力氣去佔領組合屋。

6. 提出告訴,就會讓一堆學生發現 原來同意戶是會告學生的,相信一堆學生不會為了王家的私產,即使有前科,天天去地檢署報到也不怕。 當然得饒人處且饒人,只有要學生 寫道歉函,並切結不會再來文林苑做違法的事,即可撤回侵入住宅告訴。 並記得把這些道歉函 貼到組合屋前的佈告欄上。

7. 對於那些不怕有前科的,像彭先生,那就照三餐告;告到彭先生 已把警局及地檢署有如家的溫暖。且讓他沒力氣佔領組合屋

8. 以上簡單的做法,就可大幅減少佔領組合屋的兵力,此時在把圍籬圍上,關門放狗,又有何難?
dirtypoint wrote:
我跟五名同意戶聊過路...(恕刪)

呵呵呵!
我可以幫你轉給樂揚,看他敢不敢這麼搞。

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奇怪,連國字都看不懂,都寫沒有樂揚 同意戶的做法

反正聯盟沒有東西,就只有這些打混的方式
kuoyuan1 wrote:
我就是說若都更不成,王家可以申請建築線,其實也可以蓋兩片牆,就是無法住人而已。
根本上,除了鬧彆扭外,還真想不懂王家堅持到現在不都更的理由。大家猛壓猛打,只會讓事情更加惡化。要記得,RAZZLE可是01會員。
萬一他家真的氣不過,堅持要保留菜園,以目前的情勢,文林苑就等於永久擱置了。這些口口聲聲說要幫原住戶討公道的人,其實是在幫倒忙啊!偏偏這些人又假裝不自知,拼命發帖,到底是想幫誰?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現在堅持保留菜園???!!!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0號行政處分生效前,還可以說說。
現在王家土地法律上是持分地,整個文林苑基地是由同意戶、不同意戶、樂揚共有。

王家,於98.7.13才提出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23/34108707
Q:市府強硬表明,隨時會拆你家,為何會走上今天這種局面?
A:幾年前,建商開始找我爸跟大伯談都更,那時都更很新,我剛從淡江建築研究所畢業也不懂,只知有強制性。

建商開始找王家談都更時,RAZZLE就知道「都更」具有「強制性」。
既然知道有「強制性」,為何在行政處分生效前不積極的參與討論並向都更處表示不同意之意見??!!
行政處分生效後才主張說不知情、沒有出具同意書、自始未同意...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97年初,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怎麼97年初知道「建商」把他的財產權利變換,還抽好以後房子,97年初已被「強制性」「都更」了,竟於97~98.7.13間,毫無任何作為???!!!

從同意戶公布的資料,王家駿有去開會。
那個會是為「擬定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王家駿會完全不知道801、803土地上建物會被推倒並「重建」成文林苑的計畫書圖???

「法」,王家找不到有利的條文。
「理」,王家是無法解釋知情但無作為的舉動。
「情」,王家是無法解釋既然對「家」如此有濃厚的感情,97年初為何知道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竟沒有任何抗議與抗爭的無作為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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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由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有消滅及創設土地所有權人產權之效果(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且對於不願參與分配或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之地主,得以現金補償消滅其產權(同條例第31條),故有相當於土地徵收之效力。
以上
引述自蔡志揚律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60號代理彭龍三(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訴訟時原告主張之部分內容。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509288&CtNode=38372&mp=118011
公告核定實施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8年6月17日零時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0號
附  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書圖各1份
主  旨: 公告核定實施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8年6月17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
網路看到的故事跟袋地有關..老王家要是沒有袋第條款的保護..很容易被建商刁低價..但是現在卻是剛好反過來....

余豈好興訟 余不得已也
阿明向錢老大,以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買了一塊景觀美地,當其鄰居。請了水電,也蓋了屋。但此地其實無路,需通過錢老大土地進出,但既然是向錢老大買的地,又是鄰居,這進出也始終沒啥問題。

豈料後來,阿明因財務問題,想賣地求現,便找了土地仲介。仲介說道:你這沒路,也沒路權,很難賣,賣價也不好。於是阿明便向錢老大,要求簽個路權證明,但錢老大,可沒這麼好商量,說道:這不成,我這幾塊地也要賣,賣出前,不能給你路權,以免買賣糾紛。但你買下我這塊地,不就可出入了嗎?阿明說道:你這塊地平處太少,又太貴,我現在也沒能力買。錢老大說道:那簡單,你可找人來買,或找仲介推銷我這塊地,只要有人買,路權就好談。

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阿明的地,換了好幾個仲介,果然都因路權問題,始終無法賣出,於是只好降價賠售,並繼續不斷的要求錢老大,簽路權給他,但都被拒絕。錢老大後來居然還威脅他及其仲介阿美,除非先賣了他的地,否則別想談路權,更別想賣地。

後來,阿明只好使出最後一招,他向錢老大說道:願意花錢買路。這錢老大一聽,剛開始還不願意,但幾日來,不斷聽到錢字,終於受不了誘惑,改變了主意,說道:要花錢買,就來談。

於是錢老大,叫阿明自個兒花錢,找人丈量,把要通行的路,先給割出來,再來談價錢。可是,就在路剛割出不久,仲介阿美,卻介紹了個新買家, 叫阿輝的,要來買地。這阿輝,覺得售價,實在太便宜,比錢老大的空地還便宜,有果樹,有水電,又有房子,路權也快要取得了,二話不說,就想向阿明買地,但這時,阿明卻不想賣了,因為路權快好了,不想再降價賠售。

但仲介阿美,為了賺仲介費,不斷慫恿他:『買家難尋,這錢老大,善變不可靠,路也不知開價多少。若買了路,將來售價成本變太高,也不好賣,還是先賣了吧!』最後,阿明因不耐久煩與擔心夜長夢多,終於賣了地,賠了約兩成費用。

有人賣,便有人買,很單純,但這事可未了。賣地不久,這錢老大,打電話給阿明:你不是要買路嗎?怎沒來談? 但阿明,早已受夠了錢老大數年來給的窩囊氣,又賠錢賣地,心中一股怒火,冷硬說道:我這塊地,已經賣掉,你要賣路,去找新地主談吧!接著就把電話給掛了。

但錢老大,豈是好惹之人!這阿明,語氣冷硬,想買又不買,玩弄他,又敢掛他電話,著實惹惱了他,一時無處發洩。還有,賣地的仲介阿美,也惹腦了他,因為阿美在數年前,幫他賣地給阿明時,拿了相同一筆售地的仲介費,讓他心理一直疼著。既然阿美曾拿了他的好處,現在怎可先賣阿明的地,而沒先賣他的?簡直戲弄他!實在太可惡。心想,總有一天,一定要讓阿明與阿美,得到教訓與付出代價。

且說,這個阿輝,買到地後,欣喜若狂,開始花錢,大興土木,遍植花草樹木,構築庭園與新房。每逢假日,便至新居渡假,休閒玩耍,好不快哉!完全把錢老大撇到一邊,什麼路權,什麼花錢買路,反正能走,何必管它?

但這錢老大,豈是等閒與好惹之輩,他見阿輝將近一年來,新居搞的美侖美奐,自得其樂,卻不太搭理他,也不談路權,越覺可惡。於是一日,便找了怪手,用許多大石與植栽,將土地邊界通路給封住,不讓阿輝進出。當阿輝假日又來到新居時,見到了出入口被堵的景象,當場傻了眼。

過了數日,阿輝終於見到錢老大,問他為何要將路口擋住,不讓他通行?錢老大說道:『地是我的,不想給人走,請走別的地方。你買這地,沒路,是你跟前地主的事。你要怪,就怪前地主,不能怪我。若你想經過我的地,人可以,但車子不行。』但這可難倒了阿輝,因為這錢老大的地,可說是唯一的通路,其他地方,由於溪流,地形與私有農作等因素,根本難以出入。

阿輝經過數月來的煎熬與交涉後,錢老大終於告訴他:『路可以談,但必須教訓兩個人 - 阿明與仲介阿美,因為他們賣地給你,沒有路權,才造成這個後果。你只要控告他們詐欺,誘騙你買這沒有通行權的地,讓他們得到教訓與付出金錢代價,路就可慢慢來談。』

於是阿輝便先寄了存證信函給阿明與阿美,強調買賣時,故意隱瞞無通行權之事實,也未把買路之問題解決,害他現在無路可走。並要阿明,出面解決路權問題,否則將告他詐欺與請求精神賠償。但阿明回信說這關他何事?買賣時已清楚告知路權狀況,怎有騙他?後來,雙方經電話聯繫,但阿輝,仍堅持若阿明不出面解決,便提告。

阿明,是個善良與不喜歡興事的人,便忍氣打電話給錢老大,想了解狀況,但錢老大,一看是阿明打來的電話,便拒接,並透過阿輝告訴阿明,他不會接電話也拒絕見他,一定要讓他與阿美,得到慘痛教訓,並付出金錢賠償代價後,才甘心。

於是阿明,告訴阿輝,可以上法院,請求袋地通行權 (因錢老大,不知有這招),法院會站在他這邊。但阿輝說他不敢得罪錢老大,因為常常會見到他,還會經過他的地,不想破壞關係。

最後阿輝,還是堅決要向阿明提告,因為告阿明,總比告錢老大好。如果告贏,有賠償金,如果告輸,至少給錢老大一個交代。

可憐的阿輝,甘願被錢老大,押著打無聊的官司。 而可憐的阿明,賠錢賣了地,還要被告,被整。 而這囂張跋扈的錢老大,則繼續過他貪得無饜的日子。這世界就是這樣。

阿輝上法院前,向阿明說道:『 余豈好興訟,余不得已也!』


PS. 如果你是阿明或阿輝,你該怎麼辦?

Idnes wrote:
網路看到的故事跟袋地...(恕刪)


烙學生烙教授烙導演阿
搞定!!!!!
案...樓上的高手拉...


我沒有胸部 wrote:
烙學生烙教授烙導演阿...(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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