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你可以用同樣的標準審視王家嗎?他們也剛改建完五年。...(恕刪) 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王家跟郭元益如果條件都一樣,還會有這麼多爭議嗎?而且,你說的五年是從文林苑意願調時已經改建好五年,還是現在才五年?如果是文林苑意願調查時,那跟郭元益是一樣現在十年問題就是他不是....
魔彈の射手 wrote: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王家跟郭元益如果條件都一樣,還會有這麼多爭議嗎?而且,你說的五年是從文林苑意願調時已經改建好五年,還是現在才五年?如果是文林苑意願調查時,那跟郭元益是一樣現在十年問題就是他不是.... 不曉得年份在法規中代表的意義與定義?有寫出5年以內可不參加? 6年就必須參加? 還是10年以上必須參加?條例中是否有定義要從意願調查後開始算? 還是意願調查前開始算?如果以上的都沒有定義,那麼就只是主觀想法,如何取信於人?
你的內容無法解釋唷!整個都更條例我不知道看N次了,沒有你所謂的5年可不都更,10年要都更在於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所以跟5年10年沒關係,更不用說什麼意願調查。只會回到是否有公益的需求。
魔彈の射手 wrote: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恕刪) 監委:按日本規定 王家需劃出文林苑外101內正0029號糾正文以「公共利益」觀點探討都市更新條例「多數決」精神之妥適性這是監委的解說、監察院的糾正文和建築專業人士的探討文,好好看一下吧!北市府和內政部的老舊建築認定標準可是因人而異,鬧到要監察院糾正的。魔彈の射手 wrote:問題就是他不是.... 它是不是並非你說了算,要看北市府現在的態度,正在執行監察院的要求,建立公正的第三平台。如果你不仔細去研究法條,我就很難繼續跟你溝通下去
豆子小珍珠 wrote:日本?監委當這裡是日...(恕刪) 是要你看內容,不是看標題。就是怕公文太艱澀難懂,又有人隨意胡亂解釋,所以引了兩篇文章。想不到有人連看都不看就發文了。那我真還有,你知道王家有合法稅籍資料,可以隨時申請建照嗎?建築線幹嘛用,不就是用來申請建照。人家都可以有建照了,你還用沒建築線拆除王家?
其實建商沒吃下郭元益 的最主要原因是1.吃下去後 "不同意的比例"會超過 都更法規定都更案不會成立2.郭元益有它的背景 和勢力..那什麼有沒有"建築線"那都只是"參考"而己今天"假設" 王家佔的面積跟郭元益一樣大,而郭元益佔的面積像王家一樣大建商就吃不下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