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彈の射手 wrote:
不要斷章取義,我前句...(恕刪)

你可以用同樣的標準審視王家嗎?

他們也剛改建完五年。
kuoyuan1 wrote:
你可以用同樣的標準審視王家嗎?

他們也剛改建完五年。...(恕刪)

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
王家跟郭元益如果條件都一樣,還會有這麼多爭議嗎?

而且,你說的五年是從文林苑意願調時已經改建好五年,還是現在才五年?
如果是文林苑意願調查時,那跟郭元益是一樣現在十年

問題就是他不是....

魔彈の射手 wrote:
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
王家跟郭元益如果條件都一樣,還會有這麼多爭議嗎?

而且,你說的五年是從文林苑意願調時已經改建好五年,還是現在才五年?
如果是文林苑意願調查時,那跟郭元益是一樣現在十年

問題就是他不是....


不曉得年份在法規中代表的意義與定義?

有寫出5年以內可不參加? 6年就必須參加? 還是10年以上必須參加?

條例中是否有定義要從意願調查後開始算? 還是意願調查前開始算?

如果以上的都沒有定義,那麼就只是主觀想法,如何取信於人?
yossian wrote:
不曉得年份在法規中代...(恕刪)

你仔細看看我前幾個回文好嗎? 答案就在裡面...我實在懶地回答你同樣的答案

如果你不仔細去研究法條,我就很難繼續跟你溝通下去
你的內容無法解釋唷!

整個都更條例我不知道看N次了,沒有你所謂的5年可不都更,10年要都更
在於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所以跟5年10年沒關係,更不用說什麼意願調查。

只會回到是否有公益的需求。
魔彈の射手 wrote:
看看我給的連結好嗎?...(恕刪)

監委:按日本規定 王家需劃出文林苑外

101內正0029號糾正文

以「公共利益」觀點探討都市更新條例「多數決」精神之妥適性

這是監委的解說、監察院的糾正文和建築專業人士的探討文,好好看一下吧!

北市府和內政部的老舊建築認定標準可是因人而異,鬧到要監察院糾正的。

魔彈の射手 wrote:
問題就是他不是....

它是不是並非你說了算,要看北市府現在的態度,正在執行監察院的要求,建立公正的第三平台。

如果你不仔細去研究法條,我就很難繼續跟你溝通下去
日本?
監委當這裡是日本?
這裡用的不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嗎?

王家和郭元益最大的不同,不就是王家沒有建築線,郭元益有嗎?
沒有法規規定,沒有建築線就必須被拆除。
豆子小珍珠 wrote:
日本?監委當這裡是日...(恕刪)

是要你看內容,不是看標題。

就是怕公文太艱澀難懂,又有人隨意胡亂解釋,所以引了兩篇文章。
想不到有人連看都不看就發文了。那我真

還有,你知道王家有合法稅籍資料,可以隨時申請建照嗎?
建築線幹嘛用,不就是用來申請建照。
人家都可以有建照了,你還用沒建築線拆除王家?
其實建商沒吃下郭元益 的最主要原因是
1.吃下去後 "不同意的比例"會超過 都更法規定
都更案不會成立
2.郭元益有它的背景 和勢力..

那什麼有沒有"建築線"那都只是"參考"而己
今天"假設" 王家佔的面積跟郭元益一樣大,而郭元益佔的面積像王家一樣大
建商就吃不下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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