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ing wrote:
王家的兩棟房子也才20年上下,為什麼要強制納入都更?...(恕刪)
如果是20年,就不太可能申請到建照,查查看吧。
newjohnpc wrote:
1.吃下去後 "不同意的比例"會超過 都更法規定
都更案不會成立
2.郭元益有它的背景 和勢力..
...(恕刪)
95年12月15號,事業概要公聽會,(王家的網絡說法是開會通知12/18號才收到)
事業概要送件的時間點是民國96年3月9日,通過的時間是同年的5月1日。
但是在都更8月拆王家,王家王廣樹先生說在民國96年2月9號收到權利變換?
王家說在民國95年6月拒絕 --》95年12月15號,事業概要公聽會--》王廣樹先生說在民國96年2月9號收到權利變換?--》事業概要送件的時間點是民國96年3月9日 --》通過的時間是同年的5月1日。
所以送概要申請都更範圍前故意通知王家??? 不怕王家去都更處抗議造成退件???
而在民國101年(2012)5月3號的協調會,建商樂揚的說法和王家相反....你的看法呢?
20120503文林苑協調會4 (同意戶 王家)
yossian wrote:
你的內容無法解釋唷!
整個都更條例我不知道看N次了,沒有你所謂的5年可不都更,10年要都更
在於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所以跟5年10年沒關係,更不用說什麼意願調查。
只會回到是否有公益的需求。..(恕刪)
kuoyuan1 wrote:
監委:按日本規定 王家需劃出文林苑外
101內正0029號糾正文
以「公共利益」觀點探討都市更新條例「多數決」精神之妥適性
這是監委的解說、監察院的糾正文和建築專業人士的探討文,好好看一下吧!
北市府和內政部的老舊建築認定標準可是因人而異,鬧到要監察院糾正的。
它是不是並非你說了算,要看北市府現在的態度,正在執行監察院的要求,建立公正的第三平台。
如果你不仔細去研究法條,我就很難繼續跟你溝通下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