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ing wrote:1. 王家房子並沒有老舊必須拆遷的必要,20年房子台北市到處都是..(恕刪) 蓋滿自己的土地,再蓋到鄰地的違建,討論20年和老舊幹什麼,不就是原來的畸零地太小,不能改建,只能違建,照法規,該是空地了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蓋滿自己的土地,再蓋到鄰地的違建,討論20年和老舊幹什麼,不就是原來的畸零地太小,不能改建,只能違建,照法規,該是空地了吧。 違建可以拆除,可以開罰。但這些不損及王家有合法建築的事實。請問政府憑甚麼拆除合法的部分?憑文林苑總價值為0的公共利益?
民辦都更要有公共利益?!別傻了!退縮人行道勉強算是吧容積坪效才是王道!除非都更全為公辦否則這樣的討論永無止境依都更劃定原則王家與郭家不同,真的無法排除不然怕事的公務員敢下強拆的指令?!不要退休金囉?!太多抵死不從的反對戶,只是在等待時機在台面下比著比著他那幾個手指...乾!看多了啦!!!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可以說明王家因為哪個原因而財產不受到保護嗎?都更法本身就違背憲法精神,講袋地什麼的都是多餘。袋地上的建築也是財產之一,就算只是一個花台,你也不能強行拆除,更不用說強制劃入都更。因為那是獨立產權。再次重申,會講到郭家是因為有人提到公益,以公益角度來看,兩家都應劃入都更。若無公益現實,那麼不管是王家還是郭家,都沒有理由要配合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