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都更法內的行政程序應屬違憲無誤!!...(恕刪)
所以就像我先前說的都是郝龍斌的錯
北市府再度被打臉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此釋憲文不適用文林苑乙案? 或是僅適用部分釋憲內容?? 或是大家可以對釋憲文各取所需呢??...(恕刪)
三案當事人均不服北市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 適用文林苑乙案
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
討修正,逾期失效。
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
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之
規定,亦合憲,惟如無窒礙難行,應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之意願。至第
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
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 一個違憲, 各自表述
最大輸家: 郝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