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都更法內的行政程序應屬違憲無誤!!...(恕刪)

所以就像我先前說的都是郝龍斌的錯
北市府再度被打臉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此釋憲文不適用文林苑乙案? 或是僅適用部分釋憲內容?? 或是大家可以對釋憲文各取所需呢??...(恕刪)

三案當事人均不服北市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 適用文林苑乙案

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
討修正,逾期失效。

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
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之
規定,亦合憲,惟如無窒礙難行,應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之意願。至第
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
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 一個違憲, 各自表述

最大輸家: 郝龍斌
omfr wrote:
所以就像我先前說的都是郝龍斌的錯
北市府再度被打臉

所以王家可據此翻案?? 國賠?? 原地重建?? 支持王家循司法途徑提告解決爭議!!
omfr wrote:
三案當事人均不服北市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 適用文林苑乙案

前面網友提及多數決不適用王家等獨立產權是對的解讀嗎??

omfr wrote:
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
討修正,逾期失效。


那是推翻前述法令嗎? 可溯及既往? 王家可翻案?

omfr wrote:
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
規定合憲
,惟應隨時檢討修正;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之
規定,亦合憲,惟如無窒礙難行,應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之意願。至第
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
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簡言之多數決合憲?
還在獨立產權啊?
在法律上根本只是一個屁爾已
這個獨立產權的屁 連申請釋憲的條文都沒有
大法官連聞都不會聞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此釋憲文不適用文林苑乙案? 或是僅適用部分釋憲內容?? 或是大家可以對釋憲文各取所需呢??.(恕刪)


適用所有 都更審議中或判決確定 有用到都更第十及第十九條
而如果是判決確定的,像文林苑,只是能打再審;不過大法官說這兩條 都還有一年壽命,打再審,只是被法官退回罷了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前面網友提及多數決不...(恕刪)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那是推翻前述法令嗎? 可溯及既往? 王家可翻案?

王家可主張北市府所為違憲, 要求郝市長損害賠償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簡言之多數決合憲?

多數決合憲, 但是應隨時檢討修正
dirtypoint wrote:
大法官說這兩條 都還有一年壽命,打再審,只是被法官退回罷了...(恕刪)

通常違憲法律法官都會閃避... 用拖字訣
但是可以據此告台北市政府,
就算不違法
台北市政府政治上很難說無過失而不賠償
獨立產權如果還要併入多數決,下場就是王家的地去申請分割,每個割成A4大小,然後分給不同人去登記
最後文林苑還是會被推翻。

變成台北市水利會事件翻版,根本蠢。

yossian wrote:
獨立產權如果還要併入...(恕刪)

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別鬧了,文林苑超過九成同意,王家分割成300萬人都沒屁用
又查上開規定之同意比率均已過半,並無少數人申請之情形;

大法官認為過半就是多數了

不玩了,你們繼續吧。反正的大法官釋憲都出來了多數決不違憲,強拆不受理
同意戶還傻傻的那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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