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xyz1125 wrote:
http://tw....(恕刪)
補上台北市的法規 :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M3008-20091224&RealID=13-15-3001
畫一下重點好了 :
肆、既存違建之處理
二十四、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
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
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
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
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
、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
規砂石場、學生宿舍、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
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
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
台規定。
4.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
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2.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本局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衛生局
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第一項大型違建之認定及處理,由本局另定大型違建查報拆除計畫。
二十五、前點列入專案處理之違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伍、既存違建之修繕
二十六、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一)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
(三)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二十七、既存違建之修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
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及其他配合市政推動工程,自行
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鋼筋
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十八、經本府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山坡地之既存違建及第二十四點第二項各款規定
之既存違建,不得修繕。
二十九、違反前三點規定修繕者,應予查報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