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211434 wrote:
追根究柢還是因為王家...(恕刪)
是的,這才是重點,我們畢竟是生活在台灣這個群體社會中,
法律的設計應該是以群體發展性為主、以法律適用性為主,而不是以個案、例外為主要的設計概念,
所以不要再跳憲法第十、第十五條出來,然後直接忽視憲法第二十三條,
我們並沒有選擇性服從於憲法的權利。
keithrandom wrote:
兩害相權取其輕。
納進來是強奪一人的財產暫時處分權(因為文林苑建成後仍有分配),
不納進來是強奪公眾人身安全以及袋地地主的「永久」土地經濟利用價值。
請問,是納進來強奪得嚴重,還是不納進來強奪得嚴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