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f211434 wrote:
追根究柢還是因為王家...(恕刪)


是的,這才是重點,我們畢竟是生活在台灣這個群體社會中,
法律的設計應該是以群體發展性為主、以法律適用性為主,而不是以個案、例外為主要的設計概念,
所以不要再跳憲法第十、第十五條出來,然後直接忽視憲法第二十三條,
我們並沒有選擇性服從於憲法的權利。

silentocean wrote:
  那該說什麼呢?相...(恕刪)


那該說什麼呢? 你該去選立委

在你沒當上立委之前,我還是會選擇了解現在立委修的法律

按在法律的遊戲規則

如何當一個拔不掉的釘子

keithrandom wrote:
兩害相權取其輕。
納進來是強奪一人的財產暫時處分權(因為文林苑建成後仍有分配),
不納進來是強奪公眾人身安全以及袋地地主的「永久」土地經濟利用價值。
請問,是納進來強奪得嚴重,還是不納進來強奪得嚴重?(恕刪)


  只有兩害的選項嗎?還是可以有更多思考切入點?

  我只是想拉高這個問題的層次,也希望大家多一點思考。

  今天情理法,王家就跟你講情,建商跟36戶就跟你談理法,但法律的設計上,難道不能儘量兼顧嗎?畢竟財產權也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而非袋地就必須予以剝奪個人維護財產土地的權益。

  再者,王家今天不都更,也許有他個人的意願考量,如果當事人就願意犧牲他的財產,這種狀況是不是也可以列入考慮呢?

  我贊成回歸法律面來思考這個問題,但真的期盼立法者設計法律可以多一些不同思維,而民眾看待這個問題時,也可以多元思考,避免掉入單一陷阱...
在下也是反對目前的都更法喔!

那要不要也請版主大大 發揮這樣的精神

把在下找出來作個身份檢查呀?



dirtypoint wrote:
那該說什麼呢? 你該去選立委
在你沒當上立委之前,我還是會選擇了解現在立委修的法律
按在法律的遊戲規則
如何當一個拔不掉的釘子(恕刪)


  現在放大絕的時間點真是越來越早了... 有點無奈... 隨便討論吧!
憲法23調只是限制的前提
並不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條件

要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一定要符合憲法23條規定的要件才行
但反過來說可不對
不是只要符合第23條要件就可以限制人民基本權
這是完全不一樣的!!!

keithrandom wrote:
是的,這才是重點,我們畢竟是生活在台灣這個群體社會中,
法律的設計應該是以群體發展性為主、以法律適用性為主,而不是以個案、例外為主要的設計概念,
所以不要再跳憲法第十、第十五條出來,然後直接忽視憲法第二十三條,
我們並沒有選擇性服從於憲法的權利。(恕刪)


  重視人民是否願意參與都更的意願,是通案考量,是憲法考量,不是個案、例外的設計概念;再者,以聞林苑為例,這個案子有足夠多的公益價值,值得我們去犧牲個人財產或意願嗎?這一點值得深思。

  如果一直把王家看做一個個案,那老實說在這邊討論這些法律問題,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出發點已經截然不同了...
想還不是利字擺不平
一堆人幫忙釘子戶吵什麼我都看不懂
一間老房子有人要幫忙蓋新的,誰會不願意
重點是要怎麼分??
你管人家是誰

你要不要先說說你是誰啊

ban543 wrote:
RAZZLE是誰...樓主你是誰..比較可疑..(恕刪)


我是誰有很重要嗎?我乃小仲介是也,您是誰?i don't care

王家是誰當然重要,若言行不一的話,我跟他認真幹嘛!只不過是被利用的傀儡。就像以前某個愛台灣的總統,究竟是愛台灣,還是愛台幣呢?

都更有問題不代表文林苑有問題,還是我的老話:可憐跟可惡是一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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