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同意戶 真的無家可歸?


justin0204 wrote:
違法vs違憲,哪個比較慘??這是基本常識,所以案子才會淪落到這個地步!卡死!
,...(恕刪)


如果是畸零地卡都更,

違憲的問題,就不是你想到那麼單純,

你可以看看圖面,

由於王家畸零地的問題,被限建,必須和鄰地合併建築,

畸零地為何不可建築....

為何鄰地必須合併畸零地才可建築...

憲法中土地的規定...

在網絡上有很多討論...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是畸零地卡都更,...(恕刪)


其實強制畸零地合併使用,才真有違憲之虞!


這也是為啥你E大師整天找一堆法律要吃人家土地,指控人家怎樣卡你的土地,

當真要你找出台灣強制合併畸零地使用例子,卻完全找不到!

其實畸零地不是神聖不可侵犯,政府要進行公共建設當然就可以徵收!

問題是像文林苑這種私建案? 開什麼玩笑? 你是想大開建商濫併精華區畸零地的大門是嗎?

你在這裡青菜講講當建商傳聲筒不必負責,不必管後果,政府不能啊!!!


我再講一次: 有本事,你就找出中華民國政府,會去強制一塊畸零地,被臨近土地強制合併

使用的例子! 不要沒有的事情,你講了一千次,你真以為會當真嗎

你又不是希特勒????

justin0204 wrote:
樓上這位大大很專業,...(恕刪)


你太瞧得起E大師了,他的立場不過是樂揚建設的利益立場而已。

不少人包括我在內),認為此君極可能是樂揚的網軍首腦,一切以樂揚建設利益為優先!

他沒有權利接受任何使樂揚建設承受損失的方案! 從來沒有過!

所以他說來說去,結論只能是:逼王家納地接受都更,還只准照樂揚建設的出價!

E大師在全網路上寫了四千篇以上大作,包括本站上千篇以上,結論從來不脫離上面這句!

其他結果通通不可行,通通違法,反正他說不可行就不可行,法律他在執行,他在解釋,

他要求只有好好拆才是合法,其他妥協通通都不是! 只要不把王家好好拆,強逼他們就範,

就是違法,就是罪惡!!!


你講的各退一步,那是不可能的。

因為,這象徵樂揚建設必須要損失"原有的"都更利益!

什麼換地,什麼出錢,通通都是類似結果,E大師當然打死不願意!

嚴格來說,是樂揚建設根本不願意!


樂揚建設現在連多出一毛錢的打算都沒有哩!

這樣的建商,真不愧是都更第一品牌,只可惜是倒數第一,誰給它都更,誰就衰了!

文林苑王家,八德路褚家,就是典型的受害者!!!
louissvs wrote:
聽說同意戶打算長期住帳篷 [市府廣場].
那警察會去驅趕嗎?

應該去住到樂揚建設的老闆家才對!


這些小丑只會對老闆搖尾乞憐而已
她們可沒那個膽子跟樂揚建設作對
柿子當然要挑軟的吃。
吃人夠夠後就上網找黑道 對王家喊打喊殺
被罵流氓剛剛好
同意戶應該去找建商才對,怎麼會找市政府,房子蓋不成怎麼告建商詐欺呢!
Drango wrote:
同意戶應該去找建商才...(恕刪)


找建商要求賠償,走法律途徑,除非建商違法,否則結果就是如王家訴訟敗訴,


王家如果不同意都更,在都更案通過前都可以提退出,但是王家是在都更案通過後才提退出,同時提2億代價。

王家不知道要依法提退出才能退出都更嗎,王家知道,而且家裡有人在做都更的建築公司工作,看看王家的訴訟:

王家訴訟說公聽會很重要,不該採發信主義,王家沒收到信,無法參加公聽會表示意見。
法院依證據判:有收到信件,有拒收信件,地址沒錯和王家自己提供的起訴狀所地址一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判決書王家說法原文:
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

判決書法官裁定原文:
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100%2C%E8%A3%81%2C1582%2C20110630%2C1&v_court=TPA+%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v_sys=A&jyear=100&jcase=%E8%A3%81&jno=1582&jdate=1000630&jcheck=1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找建商要求賠償,走法...(恕刪)


好笑!

不違法就沒問題?

民事官司就是這樣:

有契約關係才能求償,樂揚建設無法履約,當然該被求償!

我只問契約內容,管你合法違法!


樂揚被求償後,才可以根據損失,再找市政府或是王家打官司求償,

而主要是針對市府,因為,王家土地不交出來,是市政府的許可!

王家主張自身財產權,本來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重點是,王家跟樂揚之間同樣沒有契約關係!

王家的抗議行為,如果不是市府不願強制進行公權力,那同樣無用!


E大師,別撐了,拿不到就是拿不到,你還想怎樣?

E先生你也不用在那迴圈,

講難聽點,那兩塊要當回收場也是他家的事,

畸零地不能蓋?OK啊~還是可以當露天廢棄物處理場,

要例子?去承德路的軍公教住宅後面看看就知道了!

建商不能接受的是少那兩塊地影響到的容積率,

還有變更設計後可能還要退縮給公共空間和消防空間,

不用裝做一副都是為王家好的樣子!

愛依法行政是吧?

那快帶著同意戶去建商辦公室抗議,

內政部都行函解釋,

說明很清楚~政府沒有阻擋文林苑興建喔~

不過未來消防安檢不過和竊佔鄰地會不會被判拆屋還地就不知道了~


建商不蓋?那要怪誰?希望別人幫他擔風險背黑鍋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找建商要求賠償,走法...(恕刪)


這部分很簡單,

雙方簽的合約我沒看過先不下結論,

你請同意戶代表提供一份雙方所簽的空白合約上傳上來,

版上很多人可以幫同意戶看文林苑拖到現在哪些地方違約~

不過就我外行人的經驗~

在內政部行函確認是建商不開工後,靠這一條就可以了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表示,全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經依法核定在案,並依法取得建築執照,有關工地管理權,以及不同意戶王家在自家土地上搭建組合屋所有權法令爭議,市府已函詢內政部。內政部已先行函釋全案屬建築基地施工管理,自應由實施者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亞利安星人 wrote:
E先生你也不用在那迴...(恕刪)


嗯 經過亞利安大大說明

應該大家都清楚樂揚建設現在如此大動作原因了!!!

想要土地又不敢當壞人,這建商好奇怪耶!
E是同意戶? 樂揚?

亞利安星人 wrote:
E先生你也不用在那迴...(恕刪)
忍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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