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發文,是希望都更受害...(恕刪)


不是說不要討論 現在又不停洗版是什麼意思

只會貼過期不實資料你還能做什麼 有本事就去告市府王家違法阿 我們等待看好戲
不該給獎勵!
這樣建商才不會虎視眈眈.

ZZZ ing wrote:
畸零地惡意卡都更,是...(恕刪)
賣SONY W80
懶人包的作者說:




1. 所謂的801地建築線,在都市計劃中只有境界線,而且土地大約有2公尺的寬度在捷運禁建區。
2. 802前所謂的水利地,事實上是國有財產局的土地,經過王家鑑界,是國有財產局的土地。
3. 所謂「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是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的地六條,但是懶人包作者並沒有把其餘的規定提出:建築線需要有4.8米的要求。
4. 王家801的土地位於捷運的禁建區內,王家所稱:《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就不適用, 王家的801地會因為安全理由不可能申請建築線,因為法條的全文是 「陸、其他」「一、變更後交通用地外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惟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經捷運工程主管機關之審核,以維捷運系統之安全。」王家的懶人包略去條文的下半截紅字部分.
http://163.29.37.171/content/opensregtxt-pdf.asp?name=P078010.pdf








而號召抗爭的戴導, 和很多上電視節目的公眾人物,包括于莓莓女士都把懶人包的說辭當真,對公眾發言..






2100全民開講 2012-12-28
從44 分開始。


Erichuangtw1980 wrote:
懶人包的作者說:1....(恕刪)


台北市政府: 文林苑案王家土地為私權問題,市政府不會干涉!

所以:

王家土地可否獨建,跟樂揚建設可否排除王家建文林苑,沒有關係!


不要說法律怎樣,市府說了才算! 不然請控告市政府違法! OK?

Erichuangtw1980 wrote:
而號召抗爭的戴導, ...(恕刪)


現在不讓你樂揚建設奪地動工的,不是王家,不是受害者聯盟,

更不是電視名嘴,而是台北市政府!

請不要搞錯鬥爭目標!


請舉出台北市政府違法事實,向法院提告! OK?

Erichuangtw1980 wrote:
而號召抗爭的戴導, ...(恕刪)


有本事就去告政府不要洗版 只會網路發文卻什麼也做不到 意義再哪

好吧,我整理一下我們現在文林苑案中,E大師及樂揚建設不願公開的真相,

以及他們的謊言,還有最後,真正解決文林苑案的辦法如下:


1. 王家已簽同意書 --- E大師及樂揚建設的謊言! 到現在為止,沒半個影子!

2. 王家土地不可排除 --- 市府表明為私權問題,當然可以排除!
如果強制,怎會是私權問題,市府不會干涉?

3. 文林苑案是公共利益 --- 並非必須的公共利益,既沒增加公共可用空間,也未幫政府省錢!

4. 文林苑案一切合乎消防規定 --- 消防局已經回覆是有問題的!

5. 市政府不強制拆遷是違法行為? --- 都更法並無規定不同意戶只能強制拆遷!

6. 樂揚建設花大錢幫同意戶買廣告,雙方狼狽為奸,意圖奪取王家土地!

7. 樂揚建設與同意戶私下簽訂合建約,違背都更法權利變換機制及公益精神!

8. 文林苑現在無法動工原因,在於沒有拓寬北側通道及取得王家土地,市府不允許其動工,
某些網棍整天攻擊王家,完全搞錯對象!

9. 真正不想回家的,正是文林苑同意戶! 他們不能接受沒有王家土地的文林苑!
所以完全沒對排除王家進行努力或抗爭!

10.王家有無說謊,王家土地可否獨建,懶人包有無誤導誰,都不是現在文林苑案的重點,
把這些莫名其妙的事當重點,是樂揚建設網棍的無賴行徑!

因為,現在的王家土地是私權問題,當然就沒有誰強制誰的必要,固然樂揚不能強迫王家納地都更,
王家更不可能強迫樂揚怎樣! 樂揚建設及同意戶都有"不被騙""不被逼"的權利!

文林苑真正解套方法,就是跟王家協商買下王家,不然就放棄王家! 除非市政府敢狠下心強行好好拆,
否則,透過任何手段想強行奪取王家土地,都是不可行的!
至於有些支持王家的網友,就算知道真相,也是支持的太深,回不去了,只要有說到懶人包的謊言部分,一定出來捍衛,指責不同意見的一定是建商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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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至於有些支持王家的網...(恕刪)


我是很贊成你講真相說實話,不過重點是,有本事整個事實攤開來說,

不要沒本事回答的就不敢講話! 就算是談八卦,也不該如此!


以下就是同意戶及樂揚建設不公開說明的,根據你E大師的"定理":

沒回應就代表默認,我認為都是事實,你以為呢?


樂揚建設花大錢幫同意戶買廣告,雙方狼狽為奸,意圖奪取王家土地!

樂揚建設與同意戶私下簽訂合建約,違背都更法權利變換機制及公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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