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碩之家 wrote:
都市更新的精神是"多數決",當釘子戶(不同意戶)的比例小於法律規定時,就是已經要"強制參與都更" ,當法律規定釘子戶(不同意戶)要強制參與都更,請問從何而來還有不同意戶?


我就說都更你比我們都熟悉
想請教一下這邊的"強制參與都更"是政府可以直接執行,還是需法院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若是政府可以直接執行,那他們要抗議的是政府沒去執行
若需判決才可以執行,那他們要走的是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抗議搞民粹
這是我從一開始發文就一直堅定的立場

如你所說的要強制參與都更,沒有所謂的不同意戶,請問他們還需要抗議什麼?
法理都站在他們這邊,他們還需要抗議?
從前的抗議是為真理而戰,現在的抗議是為利益而戰
他們追求的是他們口中的居住正義,還是他們腦中的居住利益?

根據敝人的觀念
同意戶有同意都更的權利,釘子戶也有保護他身家財產的權利
都更法以多數決來保障大多數人
但要剝奪少數人的權益,仍是需要法院判決(例如剝奪死刑犯的生命)

我期待的結果跟你一樣
只是他們的過程粗糙的讓人看不下去


法律已經保障多數的都更同意戶,請走正當的法律途徑
法律已經保障多數的都更同意戶,請走正當的法律途徑
法律已經保障多數的都更同意戶,請走正當的法律途徑

很重要~怕有人看不懂,我也只好說三次

閔碩之家 wrote:
都市更新的精神是"多數決",當釘子戶(不同意戶)的比例小於法律規定時,就是已經要"強制參與都更" ,當法律規定釘子戶(不同意戶)要強制參與都更,請問從何而來還有不同意戶?

強制參與都更時,法律上已經沒有不同意戶
強制參與都更時,法律上已經沒有不同意戶
強制參與都更時,法律上已經沒有不同意戶

又有人看不懂 所以只好重複講3次


噗..真有趣...法律上沒有不同意戶..但他還是不同意啊..只是被強制了而己.



都更條例有規定...要被"強制參與都更"的房子 一定要留到最後拆嗎?
都更條例有規定...要被"強制參與都更"的房子 一定要留到最後拆嗎?
都更條例有規定...要被"強制參與都更"的房子 一定要留到最後拆嗎?

怕有人看不懂..那我說的簡單一點好了....而且說3次..

建商為何 不先把 要被 "強制參與都更"的房子 先拆掉之後..再來拆其他的同意戶呢?

這樣 也不用每次都要看 同意戶在那裡一付很可憐的樣子..在哭說要回家啊..


cougar2015 wrote:
既然"(釘子戶依法強制都更)"是合法,那去拆啊.
為什麼不拆?
冒出這一篇 主題:汀州路都更釘子戶 是要談什麼?
前面都說了,都更法不能凌駕在民法及86年大法官解釋,你那一點看不懂
柯P的腦袋...(恕刪)


都更條例都規定要強制參與都更時不堅持當釘子戶,政府有需要走到強制拆除那一步嗎?就像老百姓不去蓋違建,政府有必要去強制拆除嗎?邏輯上不是應該要求大家別蓋違建嗎?怎麼只會嗆聲政府不去拆某某違建?

政府是應該強制拆除釘子戶!!但行政程序是住戶依規定被強制參與時就該參與,不配合者要經過1,雙方協調 2,主關機關調處 3,司法機關裁判之後,政府才能代為強制拆除,現在很顯然只走到2.主關機關調處這一步驟而已,好嗎!!



走完上面程序,釘子戶還是不願意配合都更,政府到時候自然會代為強制拆除,請非常重視法律程序的你不要再跳針政府"現在"為什麼不去拆釘子戶這件事:

文林苑王家到最後還不是強制拆除了
文林苑王家到最後還不是強制拆除了
文林苑王家到最後還不是強制拆除了





好亂喔 不了解

所以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是要等有人去告然後再等法院判決才能拆嗎? 還是直接請政府單位來拆就好? 到底是哪一個

看起來應該是前者吧 所以建商和同意戶才會如此運作 因為曠日費時遙遙無期

如果要上法院的話 是要同意戶去告 還是不同意戶去告 還是政府單位去告 是哪個?


有專家知道嗎?
感覺某位人兄臉被打的腫到不行...

司法院於103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份規定失效;但截至大法官解釋之修法期限為止,立法院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作業,內政部因此於日前提出行政因應措施,並自103年4月26日起實施。

一個已經失效的法被人一直引用....
還想進法院,拿一個無效的法來告嗎?
等等立法院修完法再說吧...

撇開法的問題先不談

從人來看 一樣是汀洲路 別人建商可以快速45天都更

換到這一案 建商卻可以搞這麼久...
難道責任都推到想守家的這一住戶身上?
猜也知道別邊也有問題吧~~



cougar2015 wrote: 86年大法官已經有解釋 就算拆屋只剩土...(恕刪)


這麼滿口仁義道德,嗯,這跟那些贊成廢死的人有什麼不同,因為事情不是發生在你身上,更何況人家都更也不是不好,也有分新房子讓他更具價值,不知道你在那扯那些恐龍法官有什麼意義。
cake_pochacco wrote:這戶我回娘家都會經過~ 鄰居說這戶從一開...(恕刪)


無知!
cake_pochacco wrote: 我就說都更你比我們都熟悉 想請教一下...(恕刪)


撇開那些屁法,回歸現實面,如果真的你是這戶屋主,你是贊成還是反對,台灣社會就是有你們這些所謂滿口仁意道德的人,如果說他家是龍腦的人話能聽,還在那邊幫他吵的人,你跟他有什麼不同。
dennis10 wrote:
司法院於103年4月26日公佈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份規定失效;但截至大法官解釋之修法期限為止,立法院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作業,內政部因此於日前提出行政因應措施,並自103年4月26日起實施。一個已經失效的法被人一直引用....還想進法院,拿一個無效的法來告嗎?嘆氣 等等立法院修完法再說吧......(恕刪)


http://goo.gl/bHs9fX

《都市更新條例》兩條文違憲: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憲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違憲之兩條文失效 ≠ 整部《都更條例》失效
閔碩之家 wrote:
http://goo...(恕刪)


違憲之兩條文失效 ≠ 整部《都更條例》失效 ≠ 立委只修兩條?

本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共有85條條文,其中有13條於初審版本完成時即因具高度爭議難獲共識而予以保留。其中,如第20條「申請都更同意門檻」及第32條之1「核定都更事業計畫前應舉行聽證會」,兩條與違憲爭議有關之條文;有關都更「公權」與「私權」之界定及第55條關於公權力何時得介入拆遷等,均因涉及對都更之放寬或緊縮,朝野立委有不同意見難獲共識,而獲保留待黨團協商進一步討論。

看來要被更動的不是只有兩條吧? 有問題的也不是只有這兩條?

內政部作出下列因應措施:
103年4月26日以後,各地方主管機關暫不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規定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受理。

目前內政部也停止受理
可見這都更條例在修正案確認前,根本就無效了
現在討論這無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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