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shiya666 wrote:
賴老先生確實視力不佳


拍謝原來只是視力不佳,家裡長輩都這樣跟我講,讓我誤會了。


shiya666 wrote:
至於都更發起人賴老先生應該只是掛名
大概因為該區域他持份最多.且他贊同都更
以此來污衊一位老人家的名聲.....實為不妥......
相信他們家年輕人也會上網.只是不一定上01.....


更何況樂揚是否賴家找來????
先前的其他建商是否也是賴家找來???
相信王家心裡也很清楚
說破了就不值錢了啦!!!!



原來不是賴老先生找來的,在王家這邊都是這樣認為的,看來誤會大了,先前已經拒絕過文心建設一遍了,結果又來了個樂揚建設,到底是誰一直在打我家的主意,算了反正是誰也不重要,事情都已經弄成今天這步田地。
立法院 決議的法律可以推定違反憲法媽

我絕得當兵違反憲法 我也可以等憲法法庭開完才去當兵媽


razzle wrote:
拍謝原來只是視力不佳...(恕刪)



都更建商誰找來的???
其實應該住士林的人都知道
但看r大發言似乎一直都不知道
如果在士林住20年了......
說實話應該真的與鄰居完全沒有互動........


雖然小弟一向秉持既得利益者的話是放屁
不過似乎王家把既得利益者這個矛頭指向了賴家......
大概因為他有一塊既成巷道+2-3戶公寓是持分蠻大比例
但說實話
賴家也沒有出聲(既使是遊說鄰居)
只是配合都更
文林路&舊街一帶
表面上的都更既得利益者有好幾位
這些人又都是居住該區域很久了
真正的最大既得利益者是誰???
難道王家年輕人不知???
那麼王家長輩難道也不知???
不然搞不好真的要去問里長才知.....
又或者是另有隱情???

realeric wrote:
立法院 決議的法律可...(恕刪)


都更是地方議會訂定
立法院是立法院
憲法要修憲才能改

至於當兵.....應該是等你當完後才能釋憲
釋憲後再申請國賠
不過光是921國賠就搞超過10年
如果你戶籍在台北
當兵365天完完整整光榮返家
大概是要民國120年左右才會走完程序吧...

shiya666 wrote:
雖然小弟一向秉持既得利益者的話是放屁
不過似乎王家把既得利益者這個矛頭指向了賴家......
大概因為他有一塊既成巷道+2-3戶公寓是持分蠻大比例
但說實話
賴家也沒有出聲(既使是遊說鄰居)
只是配合都更
文林路&舊街一帶
表面上的都更既得利益者有好幾位
這些人又都是居住該區域很久了
真正的最大既得利益者是誰???
難道王家年輕人不知???
那麼王家長輩難道也不知???
不然搞不好真的要去問里長才知.....
又或者是另有隱情???


說真的還真是不知道誰是既得利益者,也不想知道,但是賴老先生名字寫為發起人,被王家夜夜咒罵也只能算他倒楣,今天幸好S大你跳出來說,我會試著去跟我家長輩說,相對的我想我家也被很多人夜夜咒罵,但是我要再次強調,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過或是暗示過任何同意都更的事,一開始面對樂揚建設,除了"不要"沒有第二句話,當初段董事長跟我家的第一次接觸,還被我大伯轟到門外,叫他滾,或許是這樣才搞到今天這種被欺負的地步吧。

要怪就應該去怪樂揚建設,樂揚建設利用法律漏洞想硬來,想逼我們就範,我們一天到晚被恐嚇要強制拆除,也是無辜的受害者。


realeric wrote:
立法院 決議的法律可以推定違反憲法媽

我絕得當兵違反憲法 我也可以等憲法法庭開完才去當兵媽


可以啊,只要你有跟我們一樣誓死的決心
當憲兵找去你家找上你的時候,抵死不從,誓死維護你的基本人權,可以啊!!
還記得國民基本三大義務是什麼嗎?
繳稅 受教育 服兵役

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

stephen02 wrote:
我搞不清楚的是,政府是不是真的有權把私人財產做改變

是不是真的多數決就可以這樣做恕刪)


請問 持有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算不算私有財?

若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將股票下市,然後就必須要下市.這樣有沒有違憲?
紀 wrote:
請問 持有股票上市公...(恕刪)


我個人覺的這個比喻失當

因為要參予都更的人及建商和王家並非同一間公司的人

如果沒有所謂的委任關係

也沒有所謂的經營層和股東的關係

那公司的決議和王家有何關係?


這樣比喻好了

你可以甲公司開完會就同意讓乙公司下市嗎?


反對你這點,不代表支持王家

只是覺的凡事不帶情感會好點,就法論法就好

我不懂這個法,就以才期待有懂法的人來說說

我對那一邊最後獲勝沒有興趣

只想要由這個案子學到一些保擭自已的知識!
回覆紀先生

首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算是種交易行為,你把股票當成投資獲利的方式,是種你情我願的行為。
而且企業公司是私有的,採行的為公司法,公司法屬於私法,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組織。是商法領域中最為重要的商事法律關係主體。主要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及行為,保護了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雖然不知道你說的「若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將股票下市,然後就必須要下市.」是否違法?但若違法的話,可以公司法告對方。

憲法是規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屬於公法,與你所提的並不能相提並論,何來違憲說?
人民玩股票,企業賺錢,還要憲法立法保障嗎?

所以我可以回答您:沒有違憲的,因為與憲法根本扯不上邊。
stephen02 wrote:
你在回答什麼????...(恕刪)


違不違憲, 小的前面就討論過了; 沒辦法, 樓太高, 有些人爬不上, 就空降了!

再問一次:

可不可以有條件的剝奪人民的財產處份權?

另外都更條例不是地方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總統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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