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紀 wrote:
倘若過程中沒有抗議的話,個人就會比較去懷疑是不是中間過程中選擇沉默,並提出一些要求,讓實施者誤以為您也是願意參與.但最後因為彼此在利益分配上的落差導致破局.最後選擇在核定後才開始抗議...(恕刪)


你要站在建商的立場講話是你的言論自由,但是不是表現出我是中立的好嗎?

你自己說的這句話邏輯通嗎? 前面當事人已經回應你完全沒有說同意過(建商也承認),你也道歉了.現在又來個合理懷疑是怎樣打烏賊戰嗎 當事人沒同意就是不同意,還要把自己的想法塞到別人的嘴嗎?
正常人的反應是你問過我我說不要,還會想去抗議嗎?是建商的責任吧.

就照你沒有根據的猜想來討論吧. 利益都還沒談好建商就敢送件賣預售屋,這不是擺明吃人嗎?沒談好還可以去核定這樣的法律根本是多數暴力. 建商誤以為是建商的責任,是她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關不賣的屋主什麼事

建築師就懂都更條例嗎?跟你的說法不同如果是5年前我認識的建築師可沒幾個懂得.就算你的房仲行業來說有幾個真的了解,很多也是亂說一通. 這個法條本來就有問題,建商不用調查當事人同不同意取得多數就可以核定.最少審查時要看一下那些沒列再同意裡面的是不同意還是不知道吧.

在可排除而不排除堅持要拆私人財產,我看不出不拆違反哪一個公眾利益,違反的只有建商利益吧. 釋憲的話結果可不一定.


你自己說的這句話邏輯通嗎? 前面當事人已經回應你完全沒有說同意過(建商也承認),你也道歉了.現在又來個合理懷疑是怎樣打烏賊戰嗎 當事人沒同意就是不同意,還要把自己的想法塞到別人的嘴嗎?
正常人的反應是你問過我我說不要,還會想去抗議嗎?是建商的責任吧.
^^^^^^^^^^^^^^^^^^^^^^^^^^^^^^^^^^^^^^^^^^^^^^^^^^^^^
您的回答我尊重,或許一般生活中的情況是如此,但是在都更的作業過程中,卻不見得完全是這樣.因為當地主說不同意,代表有幾種含意,第一種:就是打死不要,啥都不要談.第二種就是條件不夠好,不要因為條件不夠心動,也就不會有行動.第三種就是內部還有意見,尚未整合完成....您說有沒有上述的可能呢?

因為都市更新的範圍不是單個人是整個更新單元區塊,有很多不同的屋主.倘若整塊基地內多數的地主都說不要.實施者自然無法繼續下去,自然告吹,不然當實施者問一個屋主的回答說不要,就停止詢問其他地主意見.那我想那家公司早就倒了.所以說當時的建商應該是對於屋主的回答持保留意見(因為有上述的三種可能),因此決定持續溝通.

抗議是積極行為,就像 男生要親女生,女生說不要.但當不要臉的男生還是頭過來想要親下去.女生會乖乖的讓他親嗎?不會閃躲嗎?當整個都更案件萬一若達成法定門檻,有可能被拆的時候.你不會跳起來嗎?

剛剛發現一個有趣的東西,先回答到此,晚點繼續回覆.


就照你沒有根據的猜想來討論吧. 利益都還沒談好建商就敢送件賣預售屋,這不是擺明吃人嗎?沒談好還可以去核定這樣的法律根本是多數暴力. 建商誤以為是建商的責任,是她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關不賣的屋主什麼事

建築師就懂都更條例嗎?跟你的說法不同如果是5年前我認識的建築師可沒幾個懂得.就算你的房仲行業來說有幾個真的了解,很多也是亂說一通. 這個法條本來就有問題,建商不用調查當事人同不同意取得多數就可以核定.最少審查時要看一下那些沒列再同意裡面的是不同意還是不知道吧.

在可排除而不排除堅持要拆私人財產,我看不出不拆違反哪一個公眾利益,違反的只有建商利益吧. 釋憲的話結果可不一定.
那個王先生不是說
樂揚被他大伯轟出來!
這樣還不夠堅決嗎?

難道要踹他幾腳
然後被告上法院嗎?

如果女的都把男的推開來了
男的還覺得 我還是有機會的
那只能怪那男的自己想太多 有遐想吧!
怎能怪那女的不夠積極抵抗
都用力把你推開 堅決說不要了!

而且
其他地主願意 OK啊!
其他地主去蓋
重點是 排除王家也可以做的!
為何不排除?

其他女生願意讓你親
就去親其他女生
為何硬要親一個不讓你親的人?

不是你喜歡他就是你是變態?

賣預售屋!
難道對方都把你推開來 堅決說不要了!
你還要一廂情願覺得自己有機會?
去訂高級飯店 女生不跟你去吃
就說你飯店已經預定,錢都繳了!
他一定要跟你去吃?

紀先生
我覺得說那麼多都沒用!
因為不管怎麼說
你都會有理由的 :)

最好是王家同意搬
把房子拆一拆
這樣最如你所願

不過到時你又會說
我早說過了
可憐和可惡是一線之間!
他們很可惡了吧!

看來王家現在怎麼做都沒用吧!
你都有話講的 (搖頭

這也是我發現有趣的事情! :)

Grace Chi wrote:
樓上的先生你被酸了還...(恕刪)


小的不同意您的意見, 什麼是私有財產, 您以為它有多神聖?

服兵役是義務, 是誰規定的, 是放諸四海而皆準嗎? 沒錯中華民國憲法是規定有服兵役義務, 但其他國家有嗎? 您沒覺的服兵役義務是當時特殊條件下剝奪人民不使用暴力的自由嗎? 何況憲法也是群居的人民多數決訂定的, 不能修改嗎? 書是死的, 人腦是活的!

目前政府要實施幕兵制, 服兵役的義務內容大概要改頭換面了.

在群居的人類間, 小的認為最神聖不可侵犯的就是多數決.

對了! 小的前面有問您, 都更條例依您判斷違不違憲?
私有財產不神聖的話
為何憲法要保障?
私有財產不神聖的話
那政府現在要你把你的財產都拿出來充公好不好?
反正私有財產又沒什麼
不神聖!

其他國家沒規定要服兵役是其他國家的事!
你現在生活在台灣
不然你怎麼不說說以色列全民皆兵制?

多數決代表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嗎?
以後連高素公路超速罰單都可能有人絕得違憲

我看憲法法庭應該每個縣市都要有1個
王家是沒答應過,但不表示他們沒開過價。至少我就不相信兩億元是隨手算出來,又本能的拿出來的鬼話。

雖然我不清楚兩億元的內容是什麼,但各位可以翻到第一頁溫習一下,裏面除了講建商可以從王家拿到多少容積、可以賺多少錢、可以自行改建之類的話外,有提到搬離現地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影響、會對心理造成什麼創傷嗎?沒有!從來沒有!(唯一在意這一點的可能是他家女主人,但他家女主人卻是唯一贊成都更的。)王家表現出來的在在是"對容積的感情",而不是"對土地的感情"。

大家知道容積就是錢,一個可以用錢解決的住戶,不是釘子戶是什麼?所以建商就用對付釘子戶的手法來處理了!當然整個過程建商可能有思慮欠周之處,不過是不是也應該問問王家,為什麼要讓自己的行為表現的像個釘子戶?




GRACE CHI 我怎麼說你也還是有反對的理由,我尊重你的想法.OK!!正反意見這樣看官才心裡有數

我發現 因為當時沒有拔釘器,換成我是地主當然有恃無恐.內政部的都更條例有規定,但是地方政府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於法無據如何進行呢?

還是用圖表分析比較清楚.再請王家幫忙解惑.其他的人若有了解也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另外也要請R大幫忙回答幾個問題
1.您家人第一次回絕建商是在圖表中的哪個階段?
2.後續過程中(在整個案件核定前)是否有正式持續的抗議表達不願意參與其中,是否有書面的文件(例如向台北市政府都更處回函有異議的文,或者前去參與公聽會並在會場上表達不願參加的發言紀錄)可以佐證
4.報紙上寫中間那一戶拿錢走人是在何時?
5.建商是何時進行預售個案的推案?

感謝
轟出來的理由還有一個.就是條件太爛聽不下去了!!!有沒有這種可能呢? GRACE CHI?
不然後續怎會有兩億的條件呢? 這樣的推理不合理嗎?
Grace Chi wrote:
私有財產不神聖的話為...(恕刪)


一一回答您.

如果私有財產是神聖的, 那一定是放諸四海而皆準; 如果是這樣, 為什麼會有人民公社(別跟小的說共產黨什麼什麼的)?
您要不要小的舉特殊極端的例子, 即使在台灣, 也可以徵收您的私人財產. 嗯! 前面好像舉過了!

其他國家沒規定要服兵役是其他國家的事!
你現在生活在台灣
不然你怎麼不說說以色列全民皆兵制?


可見您也知道服兵役不是人的基本義務; 以色列全民皆兵, 是人民多數決的結果, 並將之放入憲法(有沒有?小的不知); 如果某個以色列人認為違反不使用暴力的自由, 他也可以抗議(正當阿, 但沒用), 不然就乘桴浮於海.
當然現在在台灣不當兵是違法, 以後就可能不會了; 那以前認為是義務歡歡喜喜或哭哭啼啼去當兵的怎麼辦呢? 不是義務嗎?

多數決代表的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嗎?

您說呢? 不然群居生活怎樣進行呢? 多數人的利益不是公益是什麼呢? 前面有網友貼過王家的判決書, 您看過了嗎? 其中好像有提到公益.
所以小的哲學觀點還是一樣:
人是群居的動物, 既然享受群居互相依賴的好處, 怎能不顧及其他多數人的意見及利益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