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yroy wrote:
當然是如此擁有公權力...(恕刪)


那要家破人亡的人不會去釋憲嗎?

那要保護祖產的,不會去釋憲嗎?

可不可以回答一下??

你繞了你的問題好久了...

peterTG wrote:
我們尊重不同的言論,...(恕刪)

守法當然是必須的
但是拆與不拆北市府擁有裁量權
至於釋憲
北市府當然有權可以提出釋憲
但是是不是有義務代為提出釋憲
這就要看彼此權利關係
今天這個案件發生在北市
要求其他縣市單位代為釋憲
當然是無理之舉
但是北市府是為主管機關
不代為釋憲就讓人有所非議了
我個人認為"北市府應該代為提出釋憲"

stargroup wrote:
守法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恕刪)


那王家現在說家破人亡,卻不去釋憲,
不是更惹人非議?

stargroup wrote:
守法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恕刪)


那所有台北市的訴訟案件被告者只要言必稱違憲,
就必須進入冗長的釋憲程序了,
因為市府無法自由判斷其為違憲,
若有人提出其有違憲疑慮時,
市府都該主動以一切救濟手段替其釋憲,
這樣豈不荒謬?

路邊的浣熊 wrote:
如果營建署理由充分說...(恕刪)

重點就是這個論點
如果被大法官所否定
那這些行政訴訟跟國家賠償
會是更難以處理的問題

私以為"不在其位 不謀其政"
營建署釋憲的舉動
已逾越其位階了
如果各單位都能代為釋憲
政府體制將蕩然無存

路邊的浣熊 wrote:
那所有台北市的訴訟案...(恕刪)


其實當王家對台北市政府提出行政訴頌時,

台北市政府就應該說:[我錯了]

哪還需要再釋憲?

反正現在公權力跟落水狗一樣...

stargroup wrote:
守法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恕刪)


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拆不拆市府沒有裁量權,
都更法 有定期限
之前是一次 ,但後來修法改成兩次
再怎麼樣 只要申請代拆,頂多就給市府 1.5年的期限
stargroup wrote:
重點就是這個論點如果...(恕刪)


人人皆有判斷自由,
若你覺得有人行為違法便可舉發,
若你覺得其行為無違法便可不舉發,
你不可代替檢察官或法官判定你看到的每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因此皆盡舉發,
這樣是否荒謬?


kodakjc wrote:
若你希望未來公務員盡一切行政救濟原則來執行任何糾紛時,我沒有太大的意見

但你我應該都無修法的能力,建議你即刻著手開始聯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立法委員表達你正確的意見

若無人支持您的提案或論點,也希望你有雄心壯志能參選立委號召理念相同的人與你同在

畢竟現在法條就是如此,若需要改變還需您的努力。

對於政府有無主動維護我的利益並無多大的關係,畢竟我自身就會關心。


若事情發生在您不熟悉或非您專業的方面呢
如果開刀前需要的手術同意書改成手術不同意書
明明進去開盲腸
手術完
醫生跟你說
剛剛手術時剛好有另一個病人需要腎臟,你的腎臟剛好配對符合,而你又沒有簽捐腎臟手術不同意書
所以依法將你一顆腎臟割下移植到那位病人身上
你發現文件上有政府同意,去質問政府
政府告訴你這件事一切合法
半年後有人告訴你
你可以提釋憲但是已經超過時效
你質問政府
政府回答你
我不覺得需要


stargroup wrote:
守法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恕刪)

那很簡單啊,一個問題問你,請問釋憲這兩個字,什麼時候冒出來的?
一開始有人提到釋憲嗎?
你不能半路殺出一個釋憲出來,然後問人家為什麼沒幫你做吧。

另外,前面也說過很多次了,北市政府扮演執行的角色,我不懂你為什麼一直要北市府去釋憲。
提釋憲的人,難道不會自己去提釋憲嗎?為什麼什麼都要北市府代勞?
況且判決書都已經出來了,不提出釋憲依照判決書執行判決內容,我不覺得這當中跟釋憲有什麼必要的因果關係。
難道釋憲這個做法,不該在判決前就搞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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