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yroy wrote:


若事情發生在您不熟悉或非您專業的方面呢
如果開刀前需要的手術同意書改成手術不同意書
明明進去開盲腸
手術完
醫生跟你說
剛剛手術時剛好有另一個病人需要腎臟,你的腎臟剛好配對符合,而你又沒有簽捐腎臟手術不同意書
所以依法將你一顆腎臟割下移植到那位病人身上
你發現文件上有政府同意,去質問政府
政府告訴你這件事一切合法
半年後有人告訴你
你可以提釋憲但是已經超過時效
你質問政府
政府回答你
我不覺得需要(恕刪)



其實原PO已經提到了,王家的土地是袋地

Q:何為袋地?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其實換個方面想,如果可以把袋地排除不通知,不納入都更範圍,也就是不通知也不納入王家

哪以後都更好之後袋地內的人出入的路都封死了,怎麼出入??? 竹蜻蜓嗎???



yroy wrote:
若事情發生在您不熟悉...(恕刪)



不熟悉不專業更應該去了解,難道王家到法院沒請律師嗎,敗訴過後王家沒跟律師討論後續的步驟?

王家的土地權狀已經有50坪了,對於住非獨棟的90%民眾已經是相對優勢,已經有比大家多的資源主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的腎臟說我時在看不懂可否換點正常的敘述。






路邊的浣熊 wrote:
這可能為錯誤比喻,
腎臟為個人所擁有且分離後便無可復原,
也無法用財物代替,
所以必須簽署同意書,
以確認其知悉同意後將有無可替代的損失。

反觀都更案,
即使王家不表示意見,
其實質財產將會經由權利轉換,
以等同於其他人的轉換方式轉為另一實值財產,
與您的腎臟譬喻相去甚遠。

房子被拆了如何復原幾十年前的一磚一瓦
也有人認為他的房子無法用財務代替

就是有人不要錢

在美國,私有財產是受到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的,開發商如果要拆遷,一定要給予合理賠償。

西雅圖有個老太太,叫伊蒂絲-梅斯菲爾德(Edith Macefield),生於1921年,1966年搬進了巴拉德(Ballard)西北46街一個兩層樓的小房子,有兩個臥室。

2007年,開發商計畫在那個地帶建造商業大樓,徵地拆遷進行順利,但到了老太太這裡,卡住了。老太太的房子比她更老,108歲了。

房子雖然已經很多年了,但依舊完好無損,仍然可以居住,老太太已經在這個設備齊全的舒適窩居住了40餘年,對一切都很有感情了,不願搬離。

「能夠用錢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大問題」,開發商一次又一次地提高賠償金額,最高達到100萬美元,超過市價好幾倍。根據市值,老太太房子的地皮值12萬美元,房子值8千美元,但老太太不為所動。

美國西雅圖時報聞訊採訪她,她說:「我不想搬,我不需要錢,錢並不意味著一切。」(I don’t want to move. I don’t need the money. Money doesn’t do me anything.)


老太太沒有請律師,沒有寫信到相關單位,沒有上首都華盛頓陳情,更沒有自製汽油彈或以自焚抗議,只是對開發商說了一個句很簡單的話:「No。」

開發商無可奈何,只得修改設計圖,商業大樓忍痛挖掉了老太太的這一塊地方。
coinn wrote:
其實原PO已經提到了,王家的土地是袋地

Q:何為袋地?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其實換個方面想,如果可以把袋地排除不通知,不納入都更範圍,也就是不通知也不納入王家

哪以後都更好之後袋地內的人出入的路都封死了,怎麼出入??? 竹蜻蜓嗎???


一堆人提財產權保護,不過以同樣的標準來看的話,保護了這些袋地主的產權,其他人的權益怎麼辦?
這些人活該倒楣切一塊出來給他過囉?

這也就是我對網路上喊翻天的財產權完全不可被被侵犯的疑惑,因為這不是只有一個人的事情...

stargroup wrote:
我之前提過了啊我一併...(恕刪)


所以你說台北市政府沒提釋憲惹人非議...
那王家不就是其心可議?

所以討論台北市政府有沒提釋憲或是怪台北市政府沒提釋憲也很奇怪...

因為都更是台北市的政策,都更條例是依賴的法律,
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這不是讓台北市政府要都更又要擋自己的政策嗎?
stargroup wrote:
你認為營建署是釋憲單位嗎?...(恕刪)

當然不是, 但是事務官通常會把他當推責任的護身符
dirtypoint wrote:
再怎麼樣 只要申請代拆,頂多就給市府 1.5年的期限...(恕刪)

市府不拆有罰則嗎?
peterTG wrote:
你不能半路殺出一個釋憲出來,然後問人家為什麼沒幫你做吧。...(恕刪)

釋憲太慢, 修法比較快
以結果論, 此次王家都更案至少幫助後面的爭議都更案有解套機會...
yroy wrote:
房子被拆了如何復原幾...(恕刪)


感情無法量化,
法官也無從判定當事人主觀的感情多寡,
只能以客觀證據判定補償。
再說王家土地乃因袋地問題,
造成其無法劃分出都更範圍之事實,
開版第一篇以及許多其他討論皆以記載,
麻煩您移駕了解。

omfr wrote:
當然不是, 但是事務...(恕刪)


如果王家早點提釋憲,可能現在都已經有答案了...

合憲:房子不會被拆
違憲:房子被拆

50%和50%.....


路邊的浣熊 wrote:
營建署的意見無關違憲...(恕刪)

但是政府機關應該要更嚴謹不是嗎?
假設你向交通隊詢問
開車亂丟菸蒂有沒有違法
而交通隊跟你說沒有
然後你開車丟菸蒂被環保局取締到

這時候你要說交通隊跟我說沒違法
你環保局怎麼可以取締我
還是說交通隊怎麼沒轉去詢問環保局
還是說你一開始就要問環保局啊

你認為哪一個為對...?


coinn wrote:
其實原PO已經提到了,王家的土地是袋地

Q:何為袋地?
A:根據建築法第42條 未與建築線連結之基地 無法申請到建照 這就是一般人稱的袋地

其實換個方面想,如果可以把袋地排除不通知,不納入都更範圍,也就是不通知也不納入王家

哪以後都更好之後袋地內的人出入的路都封死了,怎麼出入??? 竹蜻蜓嗎???

王家已經講了就是不要拆房子
之後是他們自己的決定
當然要通知都更
但是他要不要是他們家的事
人家以後寧願放著或是像西雅圖的老太太捐出來
別人都無處置喙
政府只要做到告知的義務
管人家要不要結婚還是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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