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200115 wrote:
我想這是大家共同的老...(恕刪)
你們經常訪問發文的01文章,不是就有說明嗎?
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marcus200115 wrote:
我想這是大家共同的老...(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們經常訪問發文的0...(恕刪)
kuoyuan1 wrote:
看過了啊!http:...(恕刪)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有沒有就這個問題問過主管都更的市府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但是這一條法規,沒有限制王家不提退出,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目前的再協調,其實就是市府的錯。


,你趕快去向你的老闆建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