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你先告訴大家,你認為王家可以被排除嗎?

這很重要,因為過去一年來,你一直說王家不可被排除(請參考Page 1)。...(恕刪)


3個情況,不要混為一談,

照法規和市府的說法,都更排除畸零地違法,


1.劃定都更範圍,王家不願加入,鄰居無法送出排除畸零地的都更案,先走畸零地協調。

2.都更區域劃定後,走都更流程提退出。

3.都更案通過會,畸零地退出得依照都更法規,改變都更範圍。

不過上面三項,開版文已經說明排除王家時,必須協調讓王家的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和袋地,才可。




kuoyuan1 wrote:
你先告訴大家,你認為王家可以被排除嗎?

這很重要,因為過去一年來,你一直說王家不可被排除(請參考Page 1)。...(恕刪)


供你們參考。









http://www.uro.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4323

1︰問:何謂都市更新地區?
︰答:政府為推動都市更新首要工作即是劃定更新地區,其目的除為政府政策性宣示之外,並且考量以往都市更新案皆為小規模面積,對都市整體再發展之助益不大,在政府財政及資源有限之限制下,必須選擇重點發展地區,以為都市更新之典範。
一般來說,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方式如下:
1.一般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等事項,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劃定更新地區。
2.優先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考量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排列不當或道路彎曲狹小所造成結構上安全或影響消防救災之虞者,或居住環境惡劣,有妨礙公共衛生、社會治安之地區,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且對於所在場域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等亟待保存維護之價值者,亦可優先考量劃定。
3.迅行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因應不可抗拒之天災(地震、風災、水災、風災)、戰爭、事前可預防避免之重大災害或為配合中央、地方興建重大建設之地區,配合災後復原時程及訊息萬變之經濟環境,可迅速劃定更新地區,並且上級機關得指定主管機關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必要時還可由主管機關自行劃定。
4.都市計畫指定劃設:依都市計畫法第6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可於細部計畫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更新計畫。

2︰問:何謂更新單元?
︰答:都市更新單元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基本單位,範圍決定了才能順利推展後續更新事業,如範圍不斷變動,將使得更新事業計畫不斷變更,造成推展不易。都市更新不只是原建物原地重建,更是增進公益性及具都市再發展之意義,因此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應有基本面積之規模,才能對周邊地區環境提供有效之改善。更新單元之劃定可由民間依「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之,不限於政府所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於更新地區範圍外亦可依上開基準提出申請。

3︰問:都市更新地區和都市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答:都市更新地區是為考量都市現狀與未來發展目標而劃定之範圍,而更新單元則是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單元,民間在政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內可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亦可於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兩者最大之差異在於在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申請更新事業,有同意門檻較低、更新時程獎勵及免檢核「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附表中有關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等,在更新地區範圍外則無上述之優惠條件。

4︰問:更新單元範圍如何決定?
︰答: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更新單元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基本單位,亦是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首要工作,更新單元劃定範圍過小,將無法提供具效益之開放空間,劃定範圍過大,地主整合困難,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不易。
因此為考量當地社經環境、地域特色及都市紋理,本府訂有「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其更新單元以完整計畫街廓為原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者須符合環境評估指標,以下為劃定基準主要內容:
(一)於同一街廓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3.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4.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該更新單元於計畫街廓內之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且無法合併更新者。
(2)更新後有益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且一次完成更新者。
於相鄰二個以上街廓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其中一街廓之更新單元基地,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
2.應一次完成更新,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更新單元所臨接之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巷道應有一條寬度達八公尺,或有一條寬度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者。
2.基地面臨道路、巷道總長度應達二十公尺者。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第一項更新單元面積。
(二)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符合上述規定外,且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所列指標三項以上。
前項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者,至少應有一項指標符合附表所列第六項至第十項指標。
目前實務上更新單元之劃定大多視建商(實施者)整合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程度而定,然在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仍會考量更新單元之完整性(如人車動線系統、都市防災系統、開放空間系統、環境景觀系統等),適度調整更

5︰問:臨接更新單元範圍有畸零地土地,是否須一併納入更新?
︰答:畸零地的認定依建築法第44條規範:「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故畸零地未達最小面積規定時,亦無法單獨興建,且依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6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因此為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故更新時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另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有鄰地法定空地重複利用之情事,因此更新案申請時,須事前一併查明更新單元周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

6︰問:我家土地如被建商劃為更新單元範圍內,一定得要接受嗎?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答: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制度,主要可大幅縮短整合地主所需時間,對於少數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不致影響多數人的更新權益。再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須經由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市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透過公平、公開、客觀之審查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少數不願參與更新之權利關係人,可獲得公平的權益保障,避免過於強調更新效率而犧牲了公平性。所以倘若民眾土地被建商劃為更新單元範圍,請先與建商溝通協調,獲取共識,協調不成或建商置之不理,則可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聽會或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陳情,相關陳情意見將供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審議,委員會將以社會正義、公益性及合理性為最大考量,並促請實施者多所溝通協調,讓每位居民都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及充分溝通理解下,參與家園更新重建,不會漠視少數人的權益。且相關權利人如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可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以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更新時程。

7︰問:我家附近有更新案,我想要一起參與更新,可以嗎?
︰答: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係以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如您想要藉由鄰近更新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時,當有助於土地開發之完整性,且有效提供都市開放空間、提升都市景觀品質、解決都市防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問題,站在政府的立場上,若能創造各種利基,當然樂觀其成。反之,納入更新單元造成更新時程延宕、土地畸零不方整,且衍生更多議題,對都市整體環境並無益處時,將不建議納入更新單元。
民眾如欲參與周邊地區更新案時,請先與實施者協商,如仍有不同意見,則可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自辦公聽會或公辦公聽會時,表達具體意見,俾提供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審議參考。

8︰問:更新範圍決定後可否調整?程序如何?
︰答: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或事業計畫報核時,實施者如欲調整更新單元範圍,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重新舉辦公聽會,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人,藉以保障範圍內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同時並聽取民眾對於更新範圍調整之意見。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依內政部函釋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通知實施者,可免再辦理公開展覽之程序。

9︰問:新北市更新單元劃定程序與台北市有何不同?
︰答:經新北市政府劃定或未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而有辦理都市更新需要者,須申請辦理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俾利確認更新範圍,其更新單元以完整計畫街廓為原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者須符合環境評估指標,於事業計畫書中一併載明,無須另擬具都市更新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此部分本府訂有「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台北市則須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台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等規定,檢送環境評估標準表送都市更新處審核後,再擬具都市更新計畫書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預估作業時間需4-6個月
Erichuangtw1980 wrote:
3個情況,不要混為一談,
照法規和市府的說法,都更排除畸零地違法,
1.劃定都更範圍,王家不願加入,鄰居無法送出排除畸零地的都更案,先走畸零地協調。
2.都更區域劃定後,走都更流程提退出。
3.都更案通過會,畸零地退出得依照都更法規,改變都更範圍。
不過上面三項,開版文已經說明排除王家時,必須協調讓王家的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和袋地,才可。

Erichuangtw1980 wrote:
解決的方法,就是建商,王家和市府,不要再玩遊戲了,
要嗎真的規劃畸零地合法排除的都更案,(3方都避談)
要嗎就依法執行都更。

請問到底王家可不可以被排除?

就知道你會裝死,剪貼一些有的沒的想打混過關。直接回答很難嗎?

請問到底王家可不可以被排除?

Erichuangtw1980 wrote:
解決的方法,就是建商...(恕刪)


排除? 市府若認為不可能排除,還叫副市長上陣去談重建?
你以為市府是失心瘋子組成的嗎?

也許樂揚建設集團某些人是如此,但市府不可能如此!

告訴你! 王家現在不繼續告市府,就是因為雙方已經共識不玩硬的了!
不然王家再告十年也成! 慢慢玩嘛! 這才是市府願意談重建協調的基礎!
如果不可能排除,談什麼重建? 就算不能重建,也是市府跟王家間求償問題!
你還在幻想可以用"無法重建=強制拆遷"收拾王家?

市府都承認必須幫王家重建,借問王家還需要告什麼?
對王家來說,最理想當然是都更案可以透過法院"非法化",案子撤掉如同趙家一樣!
但若辦不到..
那就是退而求其次,跟市府妥協,接受市府重建的提案了,這樣對雙方也都好!
王家不提告,靜靜地不抗爭,就是如此! 市府現在敢提重建,就是接受王家可以排除的基礎去做的裁量! 你以為這些決策可以說說就算,隨便推翻? 你現在連私權問題的王家土地
都還沒辦法推翻呢!


所以你一直在幻想: 協調不成 = 好好拆 當然是不可能的! 市府還再打自己一耳光當笑話?

協調成功不見得只能重建,也可以賠償王家建築做了結! 反正王家土地以後要幹啥,
市府也管不著, 甚至前面早討論過了,繼續搞都更有何困難? 樂揚建設不可能建下沒有王家的文林苑!

現在是市府向王家低頭認錯,求妥協,市府還欠王家那兩棟樓的公道,拆違建拆到把整棟樓都拆光
當然過頭了! 甚至市府必須為強行通過都更案搞成好好拆認錯!
不是王家欠市府"排除方案""設計圖", 那是你在說的假議題,市府沒有也不敢要求!
搞清楚狀況! 還在想什麼好好拆?

kuoyuan1 wrote:
請問到底王家可不可以被排除?.(恕刪)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土地先變成不是畸零地後,都更排除王家土地就合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解決的方法,就是建商,王家和市府,不要再玩遊戲了,
要嗎真的規劃畸零地合法排除的都更案,(3方都避談)
要嗎就依法執行都更。

直接回答,王家土地到底能不能排除?

依你的回答似乎是不能,但你又要市府生出來。
但我保證你一定不敢給肯定答案,怕會自己打臉。

所以還是要你自己直接回答比較準。

JJ輝 wrote:
排除? 市府若認為不可能排除,還叫副市長上陣去談重建?...(恕刪)


開版文不就有市府的回答嗎,都更排除畸零地違法,議員不是也提到嗎。


(102.4.10)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質詢郝市長,張金鶚副市長,王家土地沒有建築線,如何合法原地重建?
張副市長回答:我們是想用專業的方法,各種可能性,告訴他為什麼不可能的一個理由要講清楚。





Erichuangtw1980 wrote:
開版文不就有市府的回...(恕刪)

直接回答,你認為王家土地到底能不能排除?

躲來躲去無法解決你心中的疑惑,勇敢面對自己的心魔吧!
kuoyuan1 wrote:
直接回答,王家土地到底能不能排除?

依你的回答似乎是不能,
但我保證你一定不敢給肯定答案,怕會自己打臉。

所以還是要你自己直接回答比較準。..(恕刪)


我不是神,法規也不是我制定,

王家畸零地沒有變成不是畸零地,都更排除畸零地就違法,

市府的說法和法規說的明明白白,你是看不懂嗎?

你不要再跳針了。


那麼你回答,畸零地如果可以直接排除,你提畸零地協調幹嘛?

Erichuangtw1980 wrote:
供你們參考。http...(恕刪)


不必參考了! 只問你王家可不可以被排除!
前面m大也問過你了!

不可能的話,那就請市府直接宣布王家必須強行拆遷!
如果市府無法這樣做,甚至還打算幫王家重建,那就表示不是那回事!

再者,如果王家絕無排除可能! 以後你把"王家不表達"這套完全收回去! 這沒什麼可講的!

再者,你提出一下:

裡面除了強調要跟主管機關表達之外,有沒告訴你表達意願的效力如何?
沒有的話,怎可以做為"合法"直接被排除的手段?

趙家跟褚家還有彭家的例子,沒有告訴你這個"表達意見"的效力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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