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更釘子戶的定義(工商時報文林苑)~~


悠哉小綠豆 wrote:
我想大大誤會了~~我...(恕刪)

都更應該是一起開會時統一過才算

沒有100% 同意就不必都更


建商自己沒把100% 買下來跟本是欺人.

雖然說開始拆了,我還是想問王家的地依現有建築法規定足不足夠自己蓋?如果可以,那這樣市容也還是可以改善呀.那就沒道理硬要人家加入都更.

日月星辰 wrote:
房屋權狀20坪土地權狀6.5坪(四層樓其中一戶)=> 建商分給房屋權狀28坪(室內竟還包含機電空間)
=>且建商答應室內使用面積不會小於原始使用面積,另外臨巷8米

房屋權狀20坪土地權狀9坪(四層樓其中一戶)=> 建商分給房屋權狀28坪(室內竟還包含機電空間)
=>且建商答應室內使用面積不會小於原始使用面積,土地多,分配一樣???

房屋權狀23坪土地權狀13坪(三層樓其中一戶) => 建商分給房屋權狀46坪(室內竟還包含機電空間)
=>建商完全不管~~差別待遇,另外臨路15米,條件反而更差

以上這樣為合理???真是火大~~因為換算建商7:地主3~~

問過板橋更知名的建商(至少三間,也都有都更實積),

都說至少5:5~~7:3是笑死人~~表示建商真會欺負人~~

撇開公平性不談(因為土地不同,分配居然一樣)

怎麼看都不像是建商7:3地主
以土地權狀6.5坪為例,分給房屋權狀28坪,28/6.5=4.3077
如果真的是地主只佔3成,4.3077/0.3=14.359
一坪土地可以創造14.359坪建坪????

反過來算,如果是地主7:3建商
28/6.5/0.7=6.154
容積率615%已經了不起了,1436%就別鬧了

日月星辰 wrote:
今天新聞文林院還有兩...(恕刪)



請問一下文林苑正確地址在哪呢~!!

拜託您了~
請問一下
如果90%的人同意另外10%的人死掉對自己有利

那政府要強制執行那10%的人的死刑嗎?

如果什麼事情都以為可以用錢解決

那道也是符合暴政必亡 早晚的問題而已!
kevinping wrote:
請問一下如果90%的...(恕刪)

問題是你舉的例子也太極端了,根本不成比例要如何比較?
本案王家就算合併都更了會有甚麼損失?
仔細看看都能明白看出來他們如果拒絕合併都更是三方都有損失
王家這不是損人不利己嗎?這是甚麼心態啊?
當然王家有拒絕的權利,只要去依法走完法律程序就行
問題是建商走完了法律程序,王家沒有啊
cwb0808 wrote:
真的釋憲就好玩了!一...(恕刪)

那要看你是適用哪一條來解釋
要是採憲法第23條的解釋的話,應該沒有違憲疑慮
因為在本都更案中,王家是5%的兩戶,其他人是95%的36戶,相形之下,誰比較符合"公眾利益"的定義?
而大法官釋憲一般都是"從寬解釋"
只是釋憲權在大法官不在你我,我們說的都不算數,所以一切還是只能等大法官釋憲後才有答案
如果90%的人同意另外10%的人死掉對自己有利
_____

那90 都 是立法委員媽?
michaelliupac wrote:
雖然說開始拆了,我還...(恕刪)

王家兩戶中至少有一戶依照現行法規是不能蓋的,因為沒有建築線
而都更完成後,王家極有可能是被新建物所圍困的死地
要嘛王家自己得內縮讓一條路出來形成建築線
要嘛就是其他36戶退縮讓一條路出來給王家使用通行,但王家得提出地役權的申請
你覺得讓95%的人為5%的人犧牲權益說得過去嗎?
就算對王家自己來說,也是合併都更的好處比拒絕合併都更的好處多得多
王家又何必損人不利己?

cazando wrote:
王家兩戶中至少有一戶...(恕刪)


其實看了很多討論
發現王家根本沒有當釘子戶跟建商拿翹的本錢
只是為什麼這些道理
電視新聞上都不報呢
只是一直報他們很無辜的房子被拆了而無家可歸

就算電視新聞不報
為何市政府/建商不出來開記者會
把這些淺而易見的道理向社會說明呢

家裡的透天房子已經四五十年了
我也一直很期待能都更
建商也來談了很幾次
這次來的建商給的條件也不錯
大部分透天戶都有興趣
但還是有兩三戶釘子戶認為
只要我不簽
建商也蓋不成
就會開比別人更好的條件給我

經過這次文林苑事件
以後要都更就更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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