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者Gene wrote:
你倒底有沒有仔細在閱...(恕刪)


請去瞭解都更法條謝謝,王家確定有收到都更同意書,法院判決文都下來了

王家只要在收到同意書後勾選不願意參與都更那就能不納入範圍內了

沒給他們機會?人心不足蛇吞象啊

我祖先的舊房子能改建成新房子有何不可,房子就是要給人住的舒服的
ladycoco wrote:
如果 , 不發表意見就是默認~~~

以下照辦:

選舉時
"不投票"="投認同票"

被問話時
"緘默"="認罪"


你舉的這兩個例子,不就是現實生活中的事實嗎?

法律不是管你的想法,而是看你的作法(積極作法與消極作法)

選舉時的時候不投票
不管任何人當選你必須承認他的當選是法律有效的,不是嗎?這就是消極的認同

檢警偵辦案件、或是法管審理案件的時候
你保持緘默或是不出庭到案,就是不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提出辯護
就算你萬分無辜,但不解釋就是默認,法院依照有限的證據判你敗訴,這就是消極的認罪

不要電影看多了,以為「有權保持緘默」是護身符,消極的行為在法律上就等於白目的行為
我不收PM、我不看PM、有事不要PM我
jedimaxima wrote:
房地產是以文字契約為憑,口頭講講當然不行,舉這例子完全不適合

不過這法官判的也不是無理,我和我女友做她也常說不要之後還不是乖乖的


這樣也可以拿出來講

你女友真可憐
每天和數字及合約為伍

郝先生都已經眼泛淚光承認"有瑕疵"了,護航大隊就收手吧。
Algar wrote:
聽你在豪姣
不管買賣啥租貸啥交易啥 有簽同意合約才算數
什麼叫"不發表意見=默認"
我今天在你家門外喊"我用100元買你家整棟喔"
你沒出門來沒發表意見就是要賣我了?
你不賣我就叫警察來強制驅離囉?

這討論串樓主一定有看到

樓主默認了?
總之,沒有取得人家的同意就是不對的。
護貝起來, 網路言論請自行負責! 不然大家都能隨便散布謠言了!

我相信你連懶人包都沒看, 對事情一知半解就上來留言! 自曝其短~
等著看你的道歉文!

jedimaxima wrote:
看了大多的文章都是對都更流程不瞭解的人,說只要把王家劃在都更範圍外就好

那建商重新規劃的錢王家要出嗎?更何況在談都更初期建商都會很明確的詢問每個住戶有無都更意願

王家在那時候選擇不出聲就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利了(或者是有簽同意書打算之後再和建商談條件)然後談不攏再來搏取社會大眾的同情

讓其他36戶住家三年無家可歸他們自己住的安心?我只想說這種結果是王家自找的

當初又不是不讓他們表示意見,如果王家在都更初期就明確表示不願劃進都更範圍根本就不會有今天這種結果,結果他們自己選擇用消極態度來面對,覺得政府不會真的去拆他們的房子

現在政府拿出魄力來拆屋我只想給個讚,後面還有上百個都更案的釘子戶需要鏟除的,郝市長加油!
版主

你要不要去考公務員??
去戶政裡所裡面地政上班..

這樣也許你會了解一些!
別只看表面 人懂得知足...
你家要裝修要都更都是你家的事
當有一天有人侵犯到你會無動於衷嗎?

王家只是跳出來表達民主自由跟訴求

沒有意義的PO文 你去文林苑門口表達你支持的訴求讚啦!!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選舉時的時候不投票
不管任何人當選你都要承認他的當選是有效的,不是嗎?


你提的例子怪怪的
今天憲法有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
但是投票權並不會影響到人民的財產
而且廢票就是廢票 不會變成同意票

真的要比應該要模擬成:
今天100人有投票權
30人贊成 30反對 40人沒投票
投票結果變成是 30人贊成+40人沒投票 = 70人 > 30反對
沒表達意見=贊成嘛
這樣比較接近狀況 (其實也是差蠻多的)

那這樣合理嗎?
jedimaxima wrote:
請去瞭解都更法條謝謝,王家確定有收到都更同意書,法院判決文都下來了
王家只要在收到同意書後勾選不願意參與都更那就能不納入範圍內了
沒給他們機會?人心不足蛇吞象啊
我祖先的舊房子能改建成新房子有何不可,房子就是要給人住的舒服的

對了
你們家都更後
房子還是你們的嗎??
還是只能分錢???
小心建商喔



由樂揚建設所提出,曾試圖通知王家參與公聽會的證據。在這份掛號信收執聯中,王廣樹的名字正確無誤,地址卻天差地遠,就連收件戳記也是不曉得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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