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來就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法律已經規定要如何做,如何罰,我們本來就應該遵守不然闖紅燈為何要罰,在總統府放沖天炮為何不可以,因為法律規定不可以。法律有問題就要提出來修法,在沒修法前,每人都應遵守法律,這是法治跟民主國家的人民都需要遵守的,這不也是我們數十年來一直追尋的嗎?天子跟庶民都一視同仁必須遵守法律的嗎?現在大家都說法有問題,就不遵守,讓我想到前陣子死刑犯是否要執行的問題也是反對執行的人說有人權問題,但是被害家屬說有公平正義問題?吵到不行。如果王家可以因為可憐就不執行,那死刑犯執行槍決呢?他們活著也沒礙到人家阿?可以台灣民眾希望國家走到這一步嗎?只要有人抗爭,一些人提出法律有問題?就私底下決定可以不遵守,那我們多年來追求的希望,跟建立的制度,就完全破壞了。以後,只要有人抗議,房子不用拆、違建可以合法、酒駕只要不撞到人就OK、死刑犯殺人後不用執行、證交稅可以拒繳、健保費可以只交100元、坐捷運可以不用錢,甚至只要有關係就可以請官方說法有問題拿特權,只要有錢就可以聘律師說法有問題避開處罰,想想,這是我們要的嗎?如果是,那就大家以後照例辦理。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在於守法跟依法,不在於釘子戶或者是執行有問題。
Feihe25 wrote:給你拍拍手~但不知為何還是有一堆人就是看不懂?...(恕刪) 能看得懂中文的人,都會知道樓主的意思是從公理的角度來看,現在的都更法是惡法,有一些地方完全不合理也不公平。我不認為樓主發文是想討論 "惡法也要執行" 這種低層次的問題。怎麼一直把"依法執政"掛在嘴上的人就是看不懂樓主的意思呢?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一堆不讀書的大學生拿一些亂七八糟的比喻來說明只能證明自己書沒讀通要如何如何也得照著法條走阿什麼找95%的人把你家財產分光這些有的沒的只能說明一些人的無知法律都判出來了不然要怎樣今天拆了.王家受害前天沒拆.95%的人及建商及台灣受害大家說該怎麼辦跟王家一樣從頭到尾都不管他不理他嗎台灣阿就是政治掛帥藍綠有別南北有差如果事情發生在台南高雄我敢打包票一定是魄力與作為台灣人不是傻子不要再騙了啦----不要政治考量.非常好笑
skyforocean wrote:我看了幾篇討論之後,...(恕刪) 這是關乎一個國家人民文不文明, 有沒有Sense的問題, 你在這個只有錢, 購物, 打嘴砲的01說教頓時讓人覺得好笑。只有哪天那些讚成王家的被拆的01網友的家被拆了他們才變文明人, 相信我
skyforocean wrote:我看了幾篇討論之後,...(恕刪) 唉!先來說說之前市政府開罰google market的事吧!當初說惡法亦法的人,出來說說市府這次執行法律有何不妥?葉狀師,出來說句話吧!
支持5樓的第3點言論,該拆!!自己家那時都不積極抗議了,現要被拆了,再來哭訴博取同情,偏偏很多沒有判斷力、濫用同情心的台灣人就是吃這套!!今天這件事如果王家在這3年來多次的協商、公聽會中有確實、而明確的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的話,而市府卻將房子給拆了,我也是會站在王家的立場抗議的。
uyf15 wrote:幾個重點:一.王家不...(恕刪) 為何用都更後可以取得多少補償去形容他們是否有錢?另外難道王家人不能夠認為一億元並不足以推翻她們的情感嗎?法治國的最高標準?惡法亦法?因此納粹通過法律要屠殺猶太人也可以稱為惡法亦法?法律並不能防止社會做錯事情,如果我們都說那是惡法應該是可以用很多方法讓法律停止實行的。一個會造成人民莫大驚恐的法律就有檢討的必要。因為這樣的法律真的能夠增加公共利益嗎?王家的利益跟其他人的利益,在這個事件上真的是完全的對立,已經到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階段了嗎?如果沒有,為何要用損害這麼大的手段去解決這件事情?現在的問題是,王家的房子為何要被劃到都更的範圍?在不妨礙這個都更案完成的前提下,為何王家的房子非要被劃進去不可?這才是最前提,後面的公聽會什麼的都是次要的。因為必須要有一個絕對需要保護的因素,而且要強大到超越了王家人的情感,因此必須要拆掉他們家的房子即便他們不願意。我們要先找到這樣的理由,才能說一開始把王家的房子劃入了都更的範圍是對的,這才是兩戶人家的立意跟三十六戶人家的利益的抉擇。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而且不得不的理由,也就是說不把她們家的房子拆掉,更個都更案絕對沒有辦法繼續,另外36戶人家永遠必須住在舊房子中,而僅僅是因為「法律」上寫了可以這樣子做,那麼我必須質疑法律在這裡是否就有了隱藏性的漏洞。這樣的法律超過了原本立法者在憲法架構下給予法律應有的內容,因為這樣的結果,並沒有達到增進公共利益,僅僅只是在創造受害人。說王家沒有去參加公聽會,不管是因為通知沒有送到,還是因為王家人刻意的不參加,這都只是次要的問題,最主要的是,有什麼理由先把人家的房子納入規劃,如果先前的理由根本就不充足,那麼根本連公聽會這樣的程序都是錯誤的,又怎麼可以把責任轉嫁到王家的人身上呢?這個故事,最大的問題出在,都更的範圍如何決定,決定個過程是不是對所有人都有利益。在絕對無法兼顧每個人的利益的時候,我們是不是用損壞最小的方式進行。要談法治國那比例原則呢?如果這個都更案即便沒有王家的房子也可以進行,其他人家也有新房子可以住,那麼按照比例原則,根本就不需要去拆王家的房子從這點觀察,這整個都更案件符合比例原則了嗎?如果這樣的損害,根本就不是保護他人的居住利益所必要的,那麼這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我想也是不正義的表現。就這點還可以稱之為法治國嗎?而如果整個事件,我們只能說這是依具法律可以這麼作,但從憲法的精神,社會成本的分係,正義的分係,都找不出可以說這個都更案是合乎都更法以外的各種價值評論的方法,那麼這其實就是機械法學的理論。真正的法治國,並不是純粹的概念法學的發揚光大,法律是否合乎憲法,是否能夠反應出這個國家人民真正的要求,而能把這個國家的人民對於法律的作用表現出來,個人認為也是法治國的一部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