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zando wrote:不是我要依據分數來評...(恕刪) 我不認為只考18分表示這個人未來就無所為,每個人興趣與志向不同,可能只是對於考試沒有興趣。也有明星大學的學生,出社會後當修車黑手,這你怎麼評斷?還有,在看缺點時,往往會挑出你認為最差的人出來討論,那其他人呢?
cazando wrote:王家既不是受害者也非弱勢,相反的,他其實是貪心不足的惡質釘子戶真正的受害者是被王家的無理抗爭影響到合法權益的36戶同意戶們不過就是有人喜歡無視現實鬼打牆,這也沒辦法,就好像王家明知後果是損人不利己,他也有這麼做的自由只是一般的正常人是不會去支持王家這種無聊的自由罷了 唉,有人就是愛無條件支持貪婪建商,一直不停模糊焦點,王家貪不貪根本不是重點,問題都在建商一開始就不該貪圖王家土地,把王家土地給變預售屋盜賣,這種超違法行為,你都直接無視,直接往王家打,司馬昭阿司馬昭,你就承認你跟建商的關係吧...==
ferraris10 wrote:我不認為只考18分表...(恕刪) 你說的這些情況我同意是有可能發生的,但你說的這些都是特例而非一般常見的情況就好像有性侵前科的犯人坐完牢了的確有可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你敢用他們為你工作嗎?現實的情況並不會像你想像的那麼美好,不然人人都可以是巴菲特了不是嗎?
以804地號來論的話,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目前極有可能是屬「樂揚」所有。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ferraris10 wrote:看來你是依據分數來評...(恕刪) 804畫入都更範圍內,可以賣給實施方國有地(零碎土地)每年都有審查跟拍賣今天情況是都市更新通過,建照取得,申報開工工地當然可以圍臨時圍籬
yih1102 wrote:今天不干他的事,打抱不平站出來,這種人現在很少了~...(恕刪) 這些路人甲 就是覺得你講的出來打抱不平結果 可憐的 就是 這些同意戶所以同意戶還要感謝這些打抱不平讓他們繼續無家可歸所以為這支持這些打抱不平的正義同意戶就該被這些正義打死?所以連幫同意戶出個聲 都不行?看了都很礙眼?
你家沒被都更就不要在那裡酸葡萄心理,我們就是參與都更了,而且樂活的很,不然你是要怎樣~你們去住你們爛房子吧!生活必須提昇,不要老是用框框住自己啦,這樣你永遠不會進步的!我們也很意外都更~但是他就是已經都更了!爽爽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