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終於有所行動啦,該環給他們一個公道了。


cazando wrote:
不是我要依據分數來評...(恕刪)

我不認為只考18分表示這個人未來就無所為,每個人興趣與志向不同,可能只是對於考試沒有興趣。
也有明星大學的學生,出社會後當修車黑手,這你怎麼評斷?

還有,在看缺點時,往往會挑出你認為最差的人出來討論,那其他人呢?

CcCManCcC wrote:
那就要問了沒收購的地...(恕刪)

王家早就被強制納入權利變換的範圍了,您就別再鬼打牆了好嗎
cazando wrote:
王家既不是受害者也非弱勢,相反的,他其實是貪心不足的惡質釘子戶
真正的受害者是被王家的無理抗爭影響到合法權益的36戶同意戶們
不過就是有人喜歡無視現實鬼打牆,這也沒辦法,就好像王家明知後果是損人不利己,他也有這麼做的自由
只是一般的正常人是不會去支持王家這種無聊的自由罷了


唉,有人就是愛無條件支持貪婪建商,一直不停模糊焦點,王家貪不貪根本不是重點,問題都在建商一開始就不該貪圖王家土地,把王家土地給變預售屋盜賣,這種超違法行為,你都直接無視,直接往王家打,司馬昭阿司馬昭,你就承認你跟建商的關係吧...==
ferraris10 wrote:
我不認為只考18分表...(恕刪)

你說的這些情況我同意是有可能發生的,但你說的這些都是特例而非一般常見的情況
就好像有性侵前科的犯人坐完牢了的確有可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你敢用他們為你工作嗎?
現實的情況並不會像你想像的那麼美好,不然人人都可以是巴菲特了不是嗎?

以804地號來論的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目前極有可能是屬「樂揚」所有。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7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
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
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
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信託予該信託
機構。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
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
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
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
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
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ferraris10 wrote:
看來你是依據分數來評...(恕刪)


804畫入都更範圍內,可以賣給實施方

國有地(零碎土地)每年都有審查跟拍賣


今天情況是都市更新通過,建照取得,申報開工

工地當然可以圍臨時圍籬
yih1102 wrote:
今天不干他的事,打抱不平站出來,這種人現在很少了~
...(恕刪)




這些路人甲 就是覺得你講的出來打抱不平
結果 可憐的 就是 這些同意戶


所以同意戶還要感謝這些打抱不平
讓他們繼續無家可歸

所以為這支持這些打抱不平的正義
同意戶就該被這些正義打死?

所以連幫同意戶出個聲 都不行?
看了都很礙眼?








CcCManCcC wrote:
沒收購的地可以發建造?!
...(恕刪)


所以說到底,是政府的問題吧!
那政府就要賠了!
你家沒被都更就不要在那裡酸葡萄心理,我們就是參與都更了,而且樂活的很,不然你是要怎樣~你們去住你們爛房子吧!生活必須提昇,不要老是用框框住自己啦,這樣你永遠不會進步的!我們也很意外都更~但是他就是已經都更了!爽爽爽啦!

chery5477 wrote:
你家沒被都更就不要在...(恕刪)

那還是你家運氣不錯的,要是你家鄰居出個王家這樣的釘子戶,我看你們就爽不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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