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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輝 wrote:
請問為何要"自行處理...(恕刪)


要不要 自行處理 ,各人觀點不同我尊重.
王家假如排除都更國有地也無償 做路 同意戶私人的鄰地有意願要加入都更.這兩項都沒錯吧也沒妨礙到王家吧,那以後出入的問題或有人需要請救護車就醫的不便王家會不會告市府? 我想你也沒辦法代替王家回答吧.
最重要是卡在同意戶的鄰地打嘴炮也無法解決,我想市府如同意王家劃出都更可能要換人頭痛了,我心中很想王家被排除無奈市府沒一的有LP的,排除後其它的問題或糾紛......
建商 市府 人家不都你都什都嘛,請排除王家好嗎?其它就讓他们自行處理吧. ........

三腳阿喵 wrote:
原來強制徵收是台灣獨...(恕刪)


你為什麼不要求建商花錢買地或換地 而且這種發展是全民之福嗎

你們永遠只會有漏洞就東補西補 從來不會想如何把制度做到更完善

Erichuangtw1980 wrote:
同意書是用來表决贊不...(恕刪)


那就你出錢請他們離開阿 政府不敢做的事你到是說的很爽

不想加入還必須要自己主動表明 全天下也只有建商派才敢做
kuangx2 wrote:
(舉手).........請問那多數決怎麼辦.........(恕刪)


多數決是都更範圍內的住戶表决接不接受都更案的規劃,

同意比例不夠,就必須修改到更多的人滿意,


多數決不是用來投票每個人要不要加入都更,不想加入都更,就不要加入,或及時退出。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口頭拒絕的難處在於證...(恕刪)



你的意思是有人在法院上做偽證?
偽證該負何種責任?





Erichuangtw1980 wrote:
引言 2013-07-07 11:13 by Erichuangtw1980
同意書是用來表决贊不贊成都更案,

不想都更的,就退出都更,留在都更範圍干什麼,



不想都更的人,投票反對一個你不加入的都更?

不想都更的人,留在都更範圍內不表態,等都更案通過後,再說不知情無法反對,抗爭一個你不加入的都更?


怎麼看都說不過去。



你只要證明
文林苑有公共利益
是合法的都更(都更採用徵收,而不是遇到產權問題就變私權)
只有合建才會遇到私權問題(有誤請糾正)


你只要能證明王家一開始同意(同意書)
後面反悔,我馬上跟你說一切是我沒弄清楚
是我搞錯了



--------------------
另外

具我所知
如果王家沒拆毀,以原地合法的建築物來說
建築補強是合法的,不需要建築線
有錯請糾正

Erichuangtw1980 wrote:
多數決是都更範圍內的住戶表决接不接受都更案的規劃,

同意比例不夠,就必須修改到更多的人滿意,


多數決不是用來投票每個人要不要加入都更,不想加入都更,就不要加入,或及時退出。




果然

不管同不同意都已經是都更案了
JJ輝 wrote:
強制徵收是台灣搞特別兇的,而且是很糟糕的事! 等你被強行徵收一次你就知道!
不過這裡先不討論. 以後還可以再談的...
但就都更這塊,台灣還沒敢搞徵收這種手段!

是你提到強制徵收,現在又改口"以後還可以再談..."

所以你那一長串"義憤填膺"的發言,原來是在說笑?


JJ輝 wrote:
台北市政府搞都更的問題,寫得很清楚了..
問題不在多數決或畸零地,而在於台北市本身的認定邏輯及標準有問題!
例如畸零地保護是針對鄰地主,怎會轉變對象逼畸零地地主就範?
畸零地本身不就是不能獨建罷了,怎會變成妖魔罪惡的表徵?
非除之而後快!? 怪哉!? 台北市政府邏輯水平異於常人!

你的邏輯有問題,或者你是故意在轉換概念.

都更法的立意是保護畸零地,而非鄰地,所以才會發生"王家若
退出都更,會牽連到鄰地"的這種情況.


但問題是,王家的態度,從始至今就是無視法規,前面早有網友
批評過,"怎麼所有法規遇到王家都要繞路走!"

支持者也只能冠以:這是王家的自由及權力.

但,王家有其權益,其他同意戶亦有其權益.

當王家的權益,損及他人權益,結果自然是依照法規玩的人更佔
法理上的優勢.

三腳阿喵 wrote:
是你提到強制徵收,現...(恕刪)


J大指的是
在合建狀況下的強制徵收吧



三腳阿喵 wrote:
都更法的立意是保護畸零地,而非鄰地,


錯了
雙方都是保護對象
但是要靠協商取的共識才能兩邊保護

所以協商破裂時
都是以私權處理,不干涉


三腳阿喵 wrote:
所以你那一長串"義憤填膺"的發言,原來是在說笑?


你有興趣咱們可以再闢文來談..
相信你沒我能寫能論!

三腳阿喵 wrote:
你的邏輯有問題,或者你是故意在轉換概念.

都更法的立意是保護畸零地,而非鄰地,所以才會發生"王家若
退出都更,會牽連到鄰地"的這種情況.


寫那麼多,結果還是有人不知故意有意看不懂?

沒錯! 畸零地地主是被保障對象,但是並沒有對畸零地地主進行強制規定!
怎能變成"為了保障畸零地,畸零地地主不與鄰地合建就是違法"?
請問你這種邏輯合理性安在? 全世界沒有這種"保護"法律是用這種邏輯去運作的!

我前面有沒講得很清楚? 中華民國包括台北市自己的畸零地保護條款,都沒有對畸零地地主進行強制!
除非政府自行動手徵收! 但是,也沒政府去進行過徵收! 即便是合法..
因為畸零地條款同樣沒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強制徵收畸零地!

像文林苑這種"逼畸零地地主賣地"的條款,美其名為保障...實則方便建商吞併高價畸零地的惡質規定..
全世界獨一無二,台北市才有!

除了台北市之外,中華民國任何地方,都沒有這種"保護條款"!
為什麼沒有? 想想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多數決是都更範圍內的...(恕刪)


那就對了嘛! 那你還說啥?
最早幾位大大不說過了? 只要同意書比例夠了,都更就可以過關?
這也是為什麼都更受害者說不要也沒用的原因!

很簡單,人頭決定一切!

一直問你,反對戶排除在都更外的法律何在?
不知道你找到沒有?

這次放你一馬,下篇你再扯蛋我就繼續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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