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鄭先生得到的訊息不是同意戶,

那同意戶自救會的聲明,鄭先生還能共同署名?

同意戶自救會倒底是甚麼樣的團體?

會不會和36戶的FB一樣,倒後來否認和同意戶有關係?

Erichuangtw1980 wrote:
廣編特輯是建商將同意戶的記者會的內容發布,因為是同意戶的記者會,所以資料來源本來就該註明是同意戶自救會

我是問你,文章末尾的署名是真的?假的?

真的 > 建商出錢幫同意戶自救會刊登廣告,自救會還說沒拿建商一毛錢。

假的 > 自救會竟然可以縱容建商假借自救會名義刊登廣告。


kuoyuan1 wrote:
鄭先生到底是不是同意戶?

同意戶的廣編特輯署名倒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這幾個問題總可以正面回答吧!..(恕刪)


不是在上一個貼文就回了,唉。
kuoyuan1 wrote:
我是問你,文章末尾的署名是真的?假的?

真的 > 建商出錢幫同意戶自救會刊登廣告,自救會還說沒拿建商一毛錢。

假的 > 自救會竟然可以縱容建商假借自救會名義刊登廣告。
...(恕刪)


你們又在偷換觀念,硬把資料來源說成署名,

請看看上面的說明好嗎?



請回到世界上的遊戲規則,同意戶開記者會,就是希望大家刊登,怎麼會限制建商請報紙刊登,

同時如果有記者刊登,資料來源可以說成是報社的嗎?當然資料來源還是同意戶,

如果自由時報刊出,可以說自由資料來源來自自由時報嗎? 如果自由時報自己刊出,可以說同意戶那自由時報的錢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們又在偷換觀念,硬...(恕刪)

去!

建商出錢的廣告,用同意戶自救會的會議內容。文末還有自救會的屬名。

自就會一邊說沒拿建商一毛錢,一面對於建商濫用自救會的名號不加追究。

話都是你再說。

公信力這種東西,不是嘴砲一下就有,是要長期累積的。
kuoyuan1 wrote:
建商出錢的廣告,用同意戶自救會的會議內容。文末還有自救會的屬名。

自就會一邊說沒拿建商一毛錢,一面對於建商濫用自救會的名號不加追究。...(恕刪)


你們和都更受害者聯盟錯誤的地方就在這裡,偷換觀念,模糊事實,

硬要把資料來源說成署名,

同意戶開記者會,就是希望報紙刊登澄清,報社如果刊出,資料來源會說成是報社嗎,

建商如果買版面刊出,會把資料來源說是建商嗎?

同意戶雖然不會收版權費用,可是資料來源可還是同意戶吧,可以張冠李戴成建商或他人嗎?





請看看下面的文章,奇摩轉登商業周刊的文章,難道資料來源就會變成奇摩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們和都更受害者聯盟錯誤的地方就在這裡,偷換觀念,模糊事實,
硬要把資料來源說成署名,



你都可以將法律要求一定要協調的硬說成一定無法排除。把已經毫無公共利益的劍案硬說成都更案。

我們當然可以認為,同意戶自救會署名的廣告,建商出的錢,這中間有蹊蹺。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看看下面的文章,奇摩轉登商業周刊的文章,難道資料來源就會變成奇摩嗎?

商周或徐一鳴認可才能刊登啊!

你以為智慧財產權是定假的?

同意戶自救會有否認過廣告不是他們刊的嗎?沒有。

你自己常說,不表態就是贊成,你敢說同意戶自救會不是贊成建商刊登廣告?
Erichuangtw1980 wrote:
調解不成,個玩個的,只有在符合法規小於可以排除的面積才可,請問王家的土地面積夠小嗎?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這段話嗎?

你又不乖了!

kuoyuan1 wrote:
你都可以將法律要求一定要協調的硬說成一定無法排除。把已經毫無公共利益的劍案硬說成都更案。
...(恕刪)


從去年開版,我的文章就多次提到如果排除畸零地的做法,

你對比看看,和協商平台的做法差異不大,


也許在你的眼中不合公共利益,但在他人的眼中和法律的判決,可是合法的都更案,

如果你認為不是都更案,你們可以起訴時檢舉...去讓都更案流案,

不然,就只是純粹論你的個人意見罷了。

別忘了,當初通過都更法規的委員,包含管委員,怎麼目前又來說話了。

你再想想,一個12億成本的都更案會替政府省2.6兆,(而目前同一個網頁還有住戶分回11.9兆),

除了單位用錯(把元當成百萬,小數點沒移),有人會這麼笨的寫上怎麼誇張的數字嗎?

都更住戶可以分回百萬倍,多好。

(我不去問就是希望他們這個11.9兆繼續留着當證據)
kuoyuan1 wrote: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這段...(恕刪)



上一個答复,我不是都貼出法規了嗎?協商平台的解法也是如此吧。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一般指地形特殊不規則,就算整合也無法建築,王家土地雖深度不夠,但只要部分鄰地整合給王家,就可以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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