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Full wrote:
最大問題是,應該讓釘...(恕刪)
公聽會已經辦過了阿,現在辦來幹嗎?自爽嗎?還是說台灣人民法院公審需要?
clarkleetw wrote:
文林苑案從頭開始就違背了都更法的精神與條例,根本不該讓它通過成為都更案的。
都更案不同於一般建案,可以多數住戶決定少數住戶,可以還沒取得土地就開幹,為什麼?
因為明顯的大眾利益優先於私人利益時,政府才能用公權力去剝奪少數人利益來成就大眾利益。
[都更法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都更法或許還有很多細節可再研議,但連第一條都違背了,怎可讓它成案?這不是法條的問題,是行政執法單位亂槁。
所以就文林苑這個案子來說,本質是[台北市都更處違法瀆職]。一直滿口依法行政的人根本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