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Full wrote:
最大問題是,應該讓釘...(恕刪)


公聽會已經辦過了阿,現在辦來幹嗎?自爽嗎?還是說台灣人民法院公審需要?
拜託

拆遷補助費都領了

真不知道還要說什麼
要賣多少錢是個人自由,但是地主若不爽不賣
建商就不該強佔別人的財產
clarkleetw wrote:
文林苑案從頭開始就違背了都更法的精神與條例,根本不該讓它通過成為都更案的。

都更案不同於一般建案,可以多數住戶決定少數住戶,可以還沒取得土地就開幹,為什麼?

因為明顯的大眾利益優先於私人利益時,政府才能用公權力去剝奪少數人利益來成就大眾利益。

[都更法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都更法或許還有很多細節可再研議,但連第一條都違背了,怎可讓它成案?這不是法條的問題,是行政執法單位亂槁。

所以就文林苑這個案子來說,本質是[台北市都更處違法瀆職]。一直滿口依法行政的人根本說謊。


沒有錯,有講到重點。

之前有些網友一直往袋地或建築線方向討論的,其實都不太想回應這類言論。(因為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都是解套論)。

既然重點有立委提出質詢,接下來才是問題的開始。


現階段最大的問題就是:

1.此案目前到底還算不算是都更案(將錯就錯?) 還是要退回重審(該法辦失職的行政官員辦一辦)?
假設,此案經過揭弊後,法源依據如果失效? 那此案該如何繼續往下走? 應走前者或後者

2.那王家的房子被拆了,怎麼處理後續? 又,其餘36戶已過戶的權益找誰處理?

今天本案的問題就在於...

都更是要一定範圍以上的面積

王家的土地因為袋地,會沒有建築線,以後不能去申請建照
(因為沒有緊臨建築線,也沒有私設道路接建築線)

都市更新時,對於以後會無法自行建築的土地都會要求納入



從一開始我就說了...因為王家面前被捷運劃過,變成袋地

袋地在隔壁住戶合起來要申請都市更新時,袋地或畸零地就得納入範圍


也說了 不是沒有解 , 去弄出建築線,讓自家土地不要變成以後無法申請建照


在都市更新協調時,就必須要去解決這個問題(方法略過,已經很多人說過了)




今天就是王家整個從頭到尾都忽視這個問題

協調會2次(開會前還要公告30天,都要寄信通知)

通知信的問題在法院判決中已經提到了,寄戶籍地,其中有人收到


當都市更新程序都跑完,這時間建商才可以去申請建照

建照下來才可以依規定開始請求搬遷,可以預售了
(請注意時間,不是沒開完會就預售)

(PS:今天市府在說以後要修正的是要即使都市更新通過,也要100%地主同意才能預售)


這個階段王家才知道要被拆了,必須納入都市更新,沒去協調解決袋地,通過比例在法定以上
也去打官司了,到高等法院敗訴

這個時候再來談袋地不是問題 ,都更不算數 ...


如果都是違憲
那建築師,結構,土木,水電,消防技師都可以關門了
民眾愛怎麼蓋,主管單位都無權管理
你真的知道釘子戶什麼嗎???從頭到尾王家都不是釘子戶 建商掌握媒體 資源 政府
把他們塑造成釘子戶的.............不懂就不要亂說


devilkingwu wrote:
先引用憲法第 10 ...(恕刪)

hallucin wrote:
這個比喻完全不對,
拖吊違規車之後,車子有被政府沒收嗎?沒有啊!車子還是屬於車主啊!
車牌是政府發的,車子才是財產,車牌不是財產好嗎!
土地是合法登記,最好私槍也是合法登記的,
比喻不好,請重來吧!


!!!! 王家土地跟房子有被政府搶走或者沒收了嗎????
反正都更法廢掉好了, 我們就走以前沒有都更法的老路

也許有釘子戶家會有半夜無名火警, 或是釘子戶在家門口被人用槍打爆頭

鄉民們支持用這樣的老路來解決釘子戶的問題, 而不支持用公權力來強拆
那些挺王家的,應該可以上街頭抗議,把都更法廢掉,不在有都更法這條
台北市整個街頭都是百年電梯,二百年公寓...在世界應該會變成奇景...
crab69 wrote:
反正都更法廢掉好了,...(恕刪)

crab69 wrote:
反正都更法廢掉好了, 我們就走以前沒有都更法的老路

也許有釘子戶家會有半夜無名火警, 或是釘子戶在家門口被人用槍打爆頭

鄉民們支持用這樣的老路來解決釘子戶的問題, 而不支持用公權力來強拆


所以因為怕黑道開槍
就把不想都更的人當犧牲品
那不是跟古時候怕被土匪強盜劫財殺人
每年自動送上銀兩跟女人一樣
那要政府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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