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jedijack wrote:



法規要訂到多細?
這本來就是依據個案情況作審定~
...(恕刪)

那要依據什麼?不懂,未來售價?現在售價?附加價值?還是要直接走法院?

我只想引用這篇,裏面清楚表明那些不在都更內。
不過樓主能夠在文章內另外說明的話,會更有討論空間。
http://pnn.pts.org.tw/main/?p=29033

804地應該不在都更範圍吧? 所以803地由政府來救是沒問題的。
另外,801地有說了,放棄改建權利是另一方式,但是依然改不了是袋地事實,除非建商佛心來的...

Alex L wrote:
所以這件事是要教育大家自私是對的?造成這種奇特的景觀是對的?都更法原意為何?



這件事是要教育大家尊重別人是對的。造成這種奇特的景觀是文明的表現。

城市美麗不如市民善良。
Leonard_Liu

lelotw wrote:
你忘了還有796跟802這兩塊要參加都更的地,如果讓王家不參加都更,那這兩塊地要怎麼辦?都更可以劃成四處亂凸嗎?建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放棄這兩塊地。

那麼到頭來不是建商欺壓王家,而是王家欺壓這兩塊地的地主,強迫讓他們的地變成畸零地。


這也是我贊成拆王家的原因之一。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畸零地參與都更的好處遠大於不參與都更。但現在引起違憲爭議的問題點在於:政府有沒有權利替畸零地的地主決定是否參與都更?

北市都更條例第十四條說「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 ... 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這樣是說協調不成時,主管機關有最後裁決權嗎?而主管機關的裁決看起來也必須是「依都更條例規定」辦理。這樣一來就會有我前面所說的問題:強迫人民選擇改建的權利,放棄居住固有合法住宅的權利

我不同情王家,是因為王家的土地很大,改建後也沒有甚麼損失(甚至帳面上可能還是賺的)。

但換個場景想想,如果今天袋地的地主是個土地持分不到五坪的身障者,平日靠拾荒維生。改建後他能換得的權利,連最小坪數的房子也換不到,必須自己再拿出數百萬買不足的坪數,否則只能拿幾百萬補償離開。而這幾百萬的錢,在附近的區域也完全買不到可堪居住的房屋。奪走一個貧窮身障者的房屋,強迫她離開熟悉的環境到其他地方租屋,這種法律是不是惡法?

依照現行都更條例,政府依然必須強制將她的地劃入都更,強制拆除其房屋──換句話說,這個人真的要流離失所了。都更案會出人命就是這樣。

所以都更條例第十四條是個兩面刃,可以剷除惡劣的釘子戶,也可以被用來侵害弱勢者。這個法條是大大的有問題。

至於怎麼修,我也不懂,政府應該要集合專家的智慧去改進這個法條,以免這種不合理的情形發生。我們既不希望都市更新因噎廢食,也不希望過度授權政府讓政府變成侵害人民權利的合法暴力。

omfr wrote:
他當然沒說市府做的是違法行為,
但是口口聲聲依法行政, 又口口聲聲說不強拆就是違法,
現在紅眼眶的說停用?
不強拆就是違法==>停用(不強拆)不就是自己前面說的違法行為?
這不是自打耳光? 這才是邏輯有問題

我印象中房子已經拆了吧?
所以已經強拆,沒有違法阿...
至於說停用,最近剛好沒房子要拆,隨他怎麼說不都行?

感覺你不是來討論執法對不對,而只是單純再針對個別政治人物的行為發表看法而已。
個別人物的言行並不能夠代表法律,更不能代表執行面,所以依法行政還是有其有效性,至於誰依法行政或沒依法行政,那是別的事情。
pensees wrote:
這位P,在文字語言的敘述中,產出了兩個慣性毛病,這是某些類人常犯的基本型:

一、文字敘述中,夾代片面意義,並利用片面意義來否定「基礎」意義
舉例:談「依法行政」,不談法的來源。
本人已經一再提醒,但其視若無賭。


二、以文字敘述的「清晰」意義,來發揮「刻意不明究理」的:任意性個人主義文字陳述
舉例:
1、當面對外界壓力的時候本來就很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場就胡亂說話,所以這有啥好說嘴?
2、本來照理依法行政就是依照現有法規辦事情,法規哪有所謂善惡?有的只是執行與廢止而已。

由1,可知P想用「壓力」來解釋郝市長可能言語「失誤」;可是,事件明明攤在眾人眼前,法的條文也明明白白的陳列的隨手可得之處。不以客觀條件綜合主觀理性討論來研究事理的發展,竟然用「自我想像式」的想當然耳:『很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場亂說話。』
到底是誰在亂說話呢?

由2,這是與「一、」相同概念,但多了「善惡」的價值判斷語(卻給予否定);將「執行與廢止」給予某種「直覺」上而無解釋描述的認同(給予肯定)。
因為執行與廢止,這是法的運作「實際情形」,就像「吃、喝、拉、撒」這是生理現象,無法解釋人類的心靈現象,甚至連動植物也「吃、喝、拉、撒」。法規是由「人類心靈」所訂立,為的就是「服務」人類,讓善良得以生存,讓不善得以「抑制」,這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以憲法為依據所訂立的由來。

由於P自始至終,採個人喃喃自語的自我解釋,視「憲法」、系統原則與人類心靈於無物,真不曉得是刻意如此,還是真的自我迷失呢?

怪哉…怪哉…

1.依法行政,法的來源,不都有給你了?
還是你要告訴我憲法等於所有法的來源?憲法只是法的精神,任何法條違背憲法會失效沒錯,但今天失效了?
法只要還在上路,運作中的狀態那就是有效,請問你還要什麼法的來源?
喔~我忘記了,你是用自己預設立場來假設法律違憲嘛...所以你提醒的東西都只是你個人的想像不是嗎?

2.個人言行並不能代表法律執行面,人都會犯錯,但法條在那,沒有修或廢止就是依照法律走才是正確的。
你不要搞不清楚政治人物的言行與執法的關係,政治人物說話做事前後矛盾,並不代表一般大眾就可以無視法律甚至認為法律無效,所以事到如今,你這個P到底是遵守現行的法律呢?還是認為現行的法律還沒公告違憲與否已經視同無用或廢止了?

3.我不記得憲法是你訂的,更不記得憲法是你解釋的,所以你不用再提什麼憲法和系統原則,相關法律一天沒有公告違憲或廢止,自我想像過頭甚至是自我迷失的是你才對吧...

糖果緞帶 wrote:
向建商提出從建管科所發與的建築線相關公文在加上書面聲明拒絕都更 就可以免於被劃入都更


大哥!!建管科是好幾年前的事了吧!!早就消失了..

現在是建管處~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peterTG wrote:
1.依法行政,法的來...(恕刪)


這個提醒和注解都是好意...很多想當然的想法在法院價值判斷上都是垃圾...

法律不是正義,但惟有法律才代表有公權力可介入執行,再合情合理都沒屁用.不尊重法律就是只有兩種結果,要就離開台灣,要就流血吧...回到誰拳頭大誰說話的時代.

peterTG wrote:
最近剛好沒房子要拆,隨他怎麼說不都行?...(恕刪)

永春社區 99 年 4 月到現在
peterTG wrote:
至於誰依法行政或沒依法行政,那是別的事情...(恕刪)

問題在於市長親自示範依法行政或沒依法行政,是可以有選擇性的
您所謂的法治精神呢?
那麼對小市民來說依法行政就成了推託之詞
又怎能苛責小市民?
young000 wrote:
這個提醒和注解都是好...(恕刪)

我能體諒很多人帶著滿腔熱血上版要表達對現行法條的不滿...
不過這些人顯然法治精神不夠,法條都還沒宣告違憲廢止就在那嚷嚷著惡法可以不從,如果依照這個演變下去,何以治國?

修改法律本來就不是一朝一夕,法條也不可能事事兼顧或完美,但在新法沒出來前,遵守國家法律本來就是國民應該做的事情,你可以質疑,你可以抗議,但你不能公開倡導不要遵行。

特別是某些想像力驚人的,違憲我都還沒看到公告,就能侃侃而談,彷彿法律已經因為違憲被廢掉很久...真不知道是哪學來的法治概念教他們這樣的。

更甚者開始質疑政治人物,我想順便問:"政治人物不守法=我們就可以不用守法"?
這議題充分說明台灣的小學生人格:"他可以,我為什麼不行",錯了第一時間不是反省自己,而是檢討別人,難道明知道對方錯了,自己跟著錯就可以講話比較大聲或合法化嗎?恕我無法認同此等神人思維與價值觀。
所以,台北市政府今天如果拒絕依法拆除王家,能說台北市政府是對的?拆與不拆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依照法律流程辦事,市府敢不依法拆除,我就敢譴責政府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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