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http://tinyurl.com/csoc6xo

社論-預售屋制度是「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當建設公司看中一塊地,與地主簽訂買賣合約後,同時也推出預售屋招攬。一般預售屋購屋者的付款時程是簽約時付15%,施工期間依約定完工進度付款15%,完工交屋時付7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向銀行辦理「土地貸款」,土地價款的65%至70%來自銀行貸款,其餘的資金來自購屋者的簽約款。要注意購屋者所付的15%,是房價的15%而不是地價的15%,金額可能達到土地款的20%~3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幾乎是不花錢。

一旦開始興建,建商就把「土地貸款」轉為「建築融資」,銀行依照完工進度撥款,購屋者也依進度繳納房價的15%,所以所需經費還是由銀行和購屋者付款買單,建商幾乎不必動用自有資金。到最後完工交屋時,建商通常與銀行合作,將整批房屋辦理「分戶貸款」後,過戶給購屋者,銀行與建商回收資金。整個流程裡,建商幾乎不用拿出任何資金就賺得鉅額利潤。前述笑話裡的無賴只騙得一碗麵,建商在預售屋制度下,公然、合法地賺得鉅額利潤。』
march168 wrote:
官)
政府之行政機關提釋憲之請求而言,台北巿政府都更處有提出其上級單位(營建署)回文提及無違憲之公文說詞。

但我好奇,法律問題它可直接提問法律人(大法官釋憲)。對吧!
但它沒有去問法律人,而拿執掌規畫蓋房子的人回答它此法律問題並無違憲之說法來訴說上其上級單位(營建署)有問題。
1)個人極度想理解,到底它如何去問蓋房子的?蓋房子跟它回答的法律說法,那它真那麼笨而去相信嗎?
2)規畫蓋房子的人,一定得回答法律問題嗎?

民)
認定目前自己已經受害之王家現在屋子被拆後(遭受不法侵害);它才可以去循救濟程序而去到大法官跟前吧?
如只有收到拆遷令,而房子未被執行強制拆遷而受侵害的話,應該無法提釋憲吧?


1.要到提大法官釋憲...等於是已經找外面的人來幫忙仲裁了...想像一下你在公司...你會直接找外面的人仲裁,還是會先問一下你的老闆(上級機關)該怎麼做?

2.王家官司定讞就可以提釋憲了...問題對於房產不拆是沒有用處的...所以提了也只爭一口氣...並沒有辦法停止市政府的拆除行動...還有可能因為提了釋憲...市政府怕夜長夢多...加速拆除

peterTG wrote:
台北市政府今天如果拒絕依法拆除王家,能說台北市政府是對的.....,重點是有沒有依照法律流程辦事,市府敢不依法拆除,我就敢譴責政府不依法行政。...(恕刪)


那台北市政府積欠400億健保費不還,您要不要譴責?

法律規定台北市要負擔,法院也判北市敗訴,台北市還是要求修法要中央負擔,台北市有沒有照流程走 ?



peterTG wrote:
另外你舉的例子其實很爛,請不要再舉些奇怪的例子來說明了。
法律一經頒布實施後即有效這點,就已經否決你的偽幣論了,只要沒有宣告廢止、停用或修正,這條法律就是有效。


以上……

本人所舉的例子,如此清晰易明,仍然要一再解釋……

一、「法律一經頒布實施後即有效」:錢幣所代表的是「眾法」。
二、「沒有宣告廢止、停用或修正,這條法律就是有效」:錢幣(眾法)之使用,一直持續進行中。
三、販賣機:社會。
四、錢幣的「真」與正當製作法來源:憲法
五、偽幣:不按「真」及正當製作法。這「真」的意義是指合法錢幣單純以中央銀行製造為準;然而法律究非死物,含有法的內涵價值,故雖由同一地產出,但其「失真」與不正當狀況下,就會形成「偽法(幣)」

「利」法委員所製造出來的法,就如同「偽幣」的產出,純為「私人」利益,非為眾人利益而生。

當peterTG將偽幣(法)投入販賣機(社會),由於販賣機之電子判讀,讀不到正常的識別,只好坐罷不予飲料,然而P與T仍不明究理的要站在販賣機面前: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這不是很可笑嗎?^^

偽幣一經製造(頒布)當然有其使用效用,但,仍會被識破辨明地。^^




totorok wrote:
那台北市政府積欠400億健保費不還,您要不要譴責?
法律規定台北市要負擔,法院也判北市敗訴,台北市還是要求修法要中央負擔,台北市有沒有照流程走 ?...(恕刪)

+1
還有永春社區, 民國 99 年到現在, 本來要拆, 現在不拆了,您要不要譴責?
annihilator wrote:
但換個場景想想,如果今天袋地的地主是個土地持分不到五坪的身障者,平日靠拾荒維生。改建後他能換得的權利,連最小坪數的房子也換不到,必須自己再拿出數百萬買不足的坪數,否則只能拿幾百萬補償離開。而這幾百萬的錢,在附近的區域也完全買不到可堪居住的房屋。奪走一個貧窮身障者的房屋,強迫她離開熟悉的環境到其他地方租屋,這種法律是不是惡法?...(恕刪)

基本上十坪以下都算畸零地~依建築法規不得單獨使用~需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成或合併使用~
至於社會弱勢~如何協助安置~這是社會救助的範疇~不然那麼多連個安身之處都沒有的弱勢該怎麼辦?

要談法治~本來就該依法行事~




erazorchen wrote:
那要依據什麼?不懂,未來售價?現在售價?附加價值?還是要直接走法院?...(恕刪)

你這是指權利變換?
這更是依個案條件來判斷~對建商的鑑價不滿意~自己也可以找鑑價師來~
不然法條要怎麼定義:什麼是合理的價位~其外什麼是住戶獅子大開口~又什麼是建商的剝削~
timkuan wrote:
我前面提過:辜且不論結果如何,只想問問提了沒?
我想"保護祖產"不是用嘴巴講的.

怎麼還在跳針...就說了王家提釋憲也無法阻擋市政府執行拆除...提了有何意義?
別拿這個當成要把王家鬥臭的點

王家提釋憲並不能停止市政府執行
只有市政府自已提釋憲才可以停止執行
作者: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688939773

節錄: 有良心的做錯事。

人民或者執政者可以有選擇地,不守法或者做錯事,但是必須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原文摘錄:
『文林苑的工地此時已變成一個公民論述的地景,雖然已是晚上,許多年輕人帶著相機取景拍照,一些人已重新拆開建商的圍籬,開始發出要求「原地重建」的聲音。這個公民論述的地景引發的話題,已經使得城市的未來可能性被局部關注。


在各種層次的反應裡,最常見的一種就是所謂「惡法亦法」的觀點。持這類觀點多半的意見是,在法治國家裡,即使法令屬於「惡法」,亦應行使之。這個說法並不周延,或許從語意上,還可以再分為:執法者(公務人員及警察)面對惡法,亦應執行;公民面對惡法,亦應守法,這兩個層次來看。

先談後者。梭羅(H.D. Thoreau)一生最為人稱道的除了《湖濱散記》外,恐怕就是那篇〈對公民政府的抵抗〉(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這篇文章的理念被金恩、甘地等人實踐,成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運動的論述基礎。梭羅認為,一個國家被一個團體治理時,不意謂著治理者是最正確的,只是它此刻「最強大」。這個最強大的力量所制定的法律,卻未必有良心。比方說,一隊士兵井然有序地穿越山谷,就像掌權者的活動彈藥庫,他們依據法律執行任務,卻常失去了判斷力與道德感。

梭羅因抗稅(事實上等於是反戰與反奴隸制度)而被囚禁過,也被視為是公民不合作主義的行動啟示。反抗者以被懲罰為代價,非暴力性地來對抗他認為不公義、不合理的法律與政府。這樣的行為,在世界各地被實踐著。

有人會說,這麼一來,如果每個人都來個公民不合作不就慘了?法治國家的根本不就盪然無存?事實上,只有極少數的對抗會獲得多數公民的尊重,你堅持闖紅燈、殺人、強暴、酒駕,在此刻臺灣的文明是不可能獲得認可,當然也就無可能獲得同情。梭羅對抗的蓄奴與戰爭,在當時被當權者視為理所當然,卻獲得了未來的認可。此刻相信沒有人把梭羅視為罪犯,而是先知。反抗法律當然不是要反抗「所有的」法律,而是不合理、有顯著缺陷的法律。』
『在公民不服從運動發展的歷史中,此刻常見的策略包括「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可以合法,可以不合法)、「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我走在路上,想著未來這個鄰近我過去居住的地點,未來將成為城市的一處公民地景,漸漸地認為這並非全然是憤懣、不平、恐懼之事了。

梭羅因為抗稅而入獄,但他反蓄奴、反戰的觀點因此被鄉里所知,他因此說,覺得好像只有自己真正繳了稅。惡法確實亦法,但有思考力的執行者也可以拒絕執行它,公民也可以拒絕遵守它,藉以激發修正的力道。而此刻有些人的三輸論調只是建立在「付出了代價」的表面,但從過程中,我認為這次許多公民一起「有良心地冒犯法律」,從而讓執法者與公民都注意到這條充滿瑕疵的法令(包括我在內),反是讓我們深沉地看到了城市可能的希望。』
法律上無法 論述 台北市政府 違法
建商 違法

又重返社會運動的論述

jedijack wrote:
基本上十坪以下都算畸零地~依建築法規不得單獨使用~需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成或合併使用~
至於社會弱勢~如何協助安置~這是社會救助的範疇~不然那麼多連個安身之處都沒有的弱勢者怎麼辦?

要談法治~本來就該依法行事~


在台北市持有土地持分少於十坪的恐怕不在少數,當他們沒有能力負擔改建(購買不足的坪數)時,自然也沒有不得申請建照的困擾。但是北市都更自治條例很雞婆的強制人民選擇改建的權利,放棄居住的權利。

這些原本雖無力改建,但仍可以自力更生的艱苦人,就只因為都市更新需要,被掃進需要社會救助的族群?

我支持依法行事,所以王家拆了,我不認為有甚麼好抗議的。但是都更自治條例不修改,遲早會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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