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主動告知?資訊即便有揭示,仍要提醒,這點例子中有提到。
你的回應完全不着重點。

44th wrote:
Rickyll01 wrote:
你說錯了。
政府有跟你說,只要劃定公告後,你的土地就歸都市更新計畫的單元之一嗎?



答案是有的,網路上或是市政府都可以取得相關資訊。在劃定公告前,市政府一定會審核相關的意願書,超過一定成數的才會通過並公告。你不去問,那是你的損失。

Rickyll01 wrote:
有跟你說,劃定公告後,只能權利變換,而且要依照實施者的遊戲規則嗎?



不然劃定公告的意義是甚麼?相關的說明及意願調查早在送審前就完成了。

Rickyll01 wrote:
還是你天真的以為建商會這樣跟王家說?



我不知道他的建商,我的建商有跟我說明都更程序。

Rickyll01 wrote:
另外,
賣文林苑的時候,建商有跟買房的說,我還沒將土地整合完畢嗎? 有的話,那買的不就是自己搞自己,要怨誰?
拆遷其他都更住戶的時候,有跟他們說王家還沒搞定嗎? 有的話,拆遷戶是自願還是強迫接受呢? 那要不要說同意書簽太快,要怪自己?



我們現在是在說王家吧,不要轉移注意力。

Rickyll01 wrote:
真的以為資訊對等嗎?
權益與義務,資訊的對等不重要嗎?
要不要去了解一下,有監視器的書店,為何都要貼上有攝影機請君子自重的警語?
藥品上為何要附註,使用後的可能後遺症或是併發效果? 這些可以不要註明嗎?



我不覺得資訊不對等。你的意思是其他都更戶都知道,只有王家被欺瞞了嗎?這也太奇怪了吧?...(恕刪)

jonny2008 wrote:
你寫很多,但我都看不...(恕刪)


如果沒不懂,不要回就好了。不然就要問清楚。

價值就在基本人權的維護,現在是哪個時候?
要這麼算下去,直接來個紅衛兵時代的清算吧!

Rickyll01 wrote:
什麼是主動告知?資訊...(恕刪)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主動告知?他是不是說明會的時候有說明?你我都不在場,沒有辦法做評論。

為什麼王家的話就是唯一的真相?

主動告知要到甚麼程度?發函告知說明會的舉辦?王家也不應該被動吧?
44th wrote: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主動告知?他是不是說明會的時候有說明?你我都不在場,沒有辦法做評論。

為什麼王家的話就是唯一的真相?

主動告知要到甚麼程度?發函告知說明會的舉辦?王家也不應該被動吧?...(恕刪)

王家的話不是唯一真象
36戶為何不說話?
為何這樣被動?

killy_chu wrote:
王家的話不是唯一真象...(恕刪)


36戶現在要說甚麼?在現在這種輿論環境下,他們說甚麼都會被說得了便宜還賣乖。要是我,我也會選擇沉默。

44th wrote:
36戶現在要說甚麼?...(恕刪)


幹嘛要對外放話,法院內說的話才有用...

最近王家一直透過媒體放話,反倒是建商一直默默以法律程序在處理...

民粹 V.S. 法制 的戰爭開打, 台灣要往哪邊走?
young000 wrote:
幹嘛要對外放話,法院內說的話才有用...

最近王家一直透過媒體放話,反倒是建商一直默默以法律程序在處理...

民粹 V.S. 法制 的戰爭開打, 台灣要往哪邊走?...(恕刪)

不說話,該不會有難言之隱吧!
即便如你所說,實施者的主動行為,應該告知被動的都更戶其利益損害。
那是在說明會上,而非對都更戶主動告知。
告知參不參加說明會,依現行都更法的權利及義務,會有甚麼結果。
你看得懂甚麼是主動告知了嗎?再請看一下前面說的例子。

這邊卻又牽扯到,在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應以人民的利益為優先。
就牽連到王家並非與人共有其產權,即使消極不回應,仍應保障其應有的絕對權利。
而都更法確在此以共有的概念下去實施,這就是暴力的點!
完全私有的產權,怎麼可以因法不完備,或是法的漏洞,進而影響其最基本的絕對權利。

44th wrote: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主動告知?他是不是說明會的時候有說明?你我都不在場,沒有辦法做評論。

為什麼王家的話就是唯一的真相?

主動告知要到甚麼程度?發函告知說明會的舉辦?王家也不應該被動吧?...(恕刪)
這事件我反感王家更多

妳要是不賣妳去開啥價錢啊.....
現在還浪費社會資源.... 一副我好殘弱

妳要跟建商玩就要有本事別鬥輸了還靠妖
要是你開價成交會回饋我們嗎??真是噁心

建商霸道人家讓你打不到弱點之處,這人家厲害
王家開頭也想是從中撈油水別裝清高

知道是袋地要處理所以很希望換店面(賭一下未來變金店面
沒有很繁榮一樓反而濫)

不從妳願的法律判決法就有問題.... 什麼觀念啊
法有漏洞你說別人在鑽妳沒有嗎
Rickyll01 wrote:
價值就在基本人權的維護,現在是哪個時候?
要這麼算下去,直接來個紅衛兵時代的清算吧!...(恕刪)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1953左右實施。按你標準,228事件發生在1947,比耕者有其田政策更早。那麼「現在是哪個時候」,為何我們年年還在慎重面對228,幾十年來為了此事情有多少探討、紀念、每一位受難者幾百萬的賠償。我們沒有忘記,也都同意,生命是基本人權價值。

此外,王家可以從更早的清朝(1911以前)往下算他家的士林居住史,你卻不能接受我算回1953年?

依你「現在是哪個時候」的標準,那你會認為紀念228事件受難者是很無聊的事情吧。

如果228事件幾百條寶貴「性命」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基本人權,那麼耕者有其田政策下許多人所失去的「身家」就不是嗎?憲法第15條明白寫「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也是憲法保護範圍啊!那你不是有雙重標準嗎?

不要忘了,因耕者有其田這個政策(現在有些學者認為是惡法)而失去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許多人可是都靜靜吞下去了!況且,因為是跟土地所有權有關,所以我只是拿耕者有其田來做例子而已。

對我來說,許多包括「基本人權」等美麗詞藻往往只是人們用來達到某目的的幌子。美國時常出兵他國是如此,王家也不例外。簡單說,一切都是利益算計。「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守護家園」之類的口號標語都只是簡化、民粹的思維。以王家沒有社區意識(大我)、卻有豐厚宗族意識(小我)的堅決態度,就算明天拆到你家,只要與他無關,他會去理會嗎?難。

不信?你看看目前一堆人搞不懂真相,以為站出來情義相挺就是幫助弱勢,以為大夥兒自動自發拉拉布條、唱唱歌就可以「回到從前」。你想想,光是歌手唱歌擾民一事就知道王家並無社區意識,只有宗族觀念。在宗族觀念下,只要能奪回「王家」財產,一切的手段,不管適當或違法與否,都可以用。

因此不難理解為何王家不去制止那些藝文界或什麼民運團體,不管是拉糞管的導演或唱歌的歌手。畢竟嘴邊喊再多的「公理」也不該侵犯鄰居的居住權益,將安靜住宅搞成噪音坑、糞坑。你難道不認為王家對此事的沉默(放任)很自私嗎?

長期以來「基本人權」及其所屬的許多名詞都被誤用、濫用、亂用。對我來說,「字義解」等於「恣意解」,隨便你說都對而已。光是「基本」兩字我看就足以寫上幾十頁論文,「人權」呢可能需要寫上百頁。不同學派有不同說法,國高中大學都讀過。這種過度簡化的思維導致我們常吵架。怎麼辦?我認為回歸法律判定比較沒有爭議,所以我支持法院判例。至於法律不周延之處可以修正,就是這樣而已。畢竟如果沒有一個做事依據的標準(法律),那,只好天天嚷嚷惡法不是法,只好天天抗爭。對我來說,惡法還是法,還是要先遵守。頂多事後透過行政救濟或其他管道去爭取自身權益,甚至事後(王家這次事件)去修法。這點,法治觀念強的外國人比我們理性太多了。

況且,就算想廢惡法,也是要等公布後的案例才適用,極少追朔既往的。而王家目前拉高層次,就是想透過聚眾、民粹等方式逼迫市政府,想現在就翻盤!這才可怕吧!都更法再爛,也是大家公認遵循的版本。王家如此蠻橫,真以為只有他家才是家,別人的都不是?

如果王家在乎,那該在許多早一點的時機就提出異議,不是曖昧不明,相應不理,甚至找種種連法院調查結束後法律專業也不接受的理由去抗議。在我看來,那是待價而估,便宜行事。現在只是偷雞不著,下不了台、得付出代價了。就算市政府願意違法幫王家原屋重建,他們也無法正常出入,只能用飛的。

至於網友說地主原來幾坪事後分到幾坪公不公平等等,我認為那只是第二層次--價格判斷的問題。36戶中也有地主,既然多數住戶與建商同意這種分法,那我們根本管不著。畢竟雙方都要有足夠誘因才可能進行都更,建商再賤,也賤不過住戶說不。

換句話說,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同意都更,也明確表態,那麼就停留在第一層次,「價值判斷」(祖先留下的土地不能動、保護家園),人家自然得尊重你。但如果王家想都更,那就是「價格判斷」差異(價錢談不攏而已)。以目前資料來看,我認為一開始王家與建商有「價格判斷」(要求2億)的討論,之後完全不理會,等到法律判決也站不住腳,於是尋求可以凌駕法律的議題,以求最低損害。於是決定將議題拉高到第一層次,「價值判斷」層次(保護祖產、居住權)。價值判斷的訴求高尚、容易獲得共鳴、掌聲及支持,因為台灣社會向來理盲濫情,例如女工一定是好人,董事長一定是肥貓,警察一定收黑錢,當然,拉白布條的一定有冤屈,拆人房子的一定是壞政府,祖先留下的土地當然沒人可以動。

重點在於,若王家人真的只想維護基本人權,那麼在一開始時就應該盡力維護,聯絡足夠住戶,讓都更破局。而不是態度曖昧,填上2億。等到法律啟動、無法回頭後再去嚷嚷不知道開會、沒收到文件等等。當然,這邊有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如果王家想破局,卻聯絡不到足夠住戶,那麼王家似乎也只能硬生生吞下去,並找到最大利益。我覺得這是值得討論的地方。因為王家是袋地,袋地本身就沒多少籌碼,利益上自然比較吃虧。

總之,既然王家選擇法律途徑,就應該遵守法律判決。就像下象棋,不可以等雙方下到結果不如預期後才突然潑蠻將棋盤打翻,抱怨象棋規則不好,抱怨車不能走L型,馬不能走田字型。說除了規則爛以外,還質疑連現在不下都不行!說要回頭維護楚河漢界這一邊我的土地,說那是清朝至今的祖先祖產,要維護基本人權。

讓我真正對王家反彈的正是這個前後不一的態度。我看王家至少犯了兩個錯誤,一、想都更,卻故意不明確表態,讓法律無法保護。二、事後選擇法律途徑,卻又不尊重判決結果。現在呢王家繼續在犯第三個錯誤,拉高層次,訴諸民粹。

老實說,王家在情感上的訴求我也支持。只是一開始王家態度上不老實,這就無法令人繼續支持了。更不用說王家居然進一步拆除圍起來的工地鐵皮。唉,這只是驗證王家已經從無視法律轉變成故意衝撞法律,將爭議拉高到情感價值層次,手段越來越極端。

我只想問,我們是法治國家嗎?明明白白法院判決都不認同,那還要認同什麼?

法不法治,舉個例子來問好了。一個闖紅燈的酒駕者被正常行駛、無酒駕的大卡車撞死了,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律是應該判大卡車無罪,不用賠償,或者要讓合法駕駛人背負「過失殺人」的法律責任?我們的價值判斷會是怎樣?若是我,我選擇無罪釋放,不用賠償。好,如果這位酒駕者家裡偏偏有幾位嗷嗷待哺的妻兒、老母等他賺錢養家呢?抱歉,我還是選擇大卡車不用賠償。

不用說我們會怎麼選擇客觀狀況好了。如果我們就是劇中人,那個合法駕駛,你會希望獲得怎樣的判決?高額賠了對方,你背負殺人罪名、甚至妻離子散收尾?

對我來說,合法駕駛人不用賠償或入獄並不代表那家人生活不下去,一個健全社會自然有社福單位出面救濟。因此在我看來,「撞人就得賠」就是非常糟糕的惡法。只是在這個理盲濫情的社會我沒膽公開挑戰,只好更小心開車,保高額汽車險。

我想,這就是價值判斷所引出惡法與否的問題,不要忘記,聽說國外酒駕是可以蓄意殺人來起訴的,我覺得國外比較講理,不像我們,人死最大,房子被拆最可憐。

以酒駕的例子來說,現在王家的作法就像是法院「過失殺人」判決已經出來了,然後王家再去找理由抗議。例如怪對方酒駕、闖紅燈,說法律應該保障我「基本用路權」,怎會偏偏處罰不闖紅燈的我?然後,不繳罰金,也堅不入獄,決定死守家園,跟政府拉白布條對幹。這,不是頭殼壞去了嗎?

抱歉,扯這個例子已經離題,我舉此例只是想說明法治國家應該少講一點人情,面對政府也不應過度訴諸情感,畢竟王家這件事情不是今天才發生,早就僵持很久,討論很久,法院也早就做出判決了。如果那些聲援民眾真正關心此議題,應該不會等房子拆了、記者來了才出現。應該在沒有鎂光燈跟拍時就跳腳,甚至在更多案例發生時早就站出來督促修法才對。現在活動已經被號召成「被拆屋的弱勢者」挑戰「蠻橫的政府及建商」,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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