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kua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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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供一個網站
以上…
有兩件事一定要自己明白:
一、王家有否漫天要價,都是個人自由;建商也有拒絕的自由。
二、動工時,一定要取得雙方文件上的同意,才能動工。
第一點自明,無需解釋;第二點的意思是:如果已取得對方的「同意」,若對方反悔而更動就有明證可資證明,並能據以約定違約處置方式。
我們不能再談個人之事,而是該去談整個根本的法有無問題才是,況且拆人家的房子原就沒有道理,有誰的家庭願意被拆呢?
所以以上兩點都必須在憲法的容許範圍內才有意義,在憲法範圍外談的,都不過是末節的技術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