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timkuan wrote:
http://www.facebook.com/city2heart

再提供一個網站


以上…

有兩件事一定要自己明白:

一、王家有否漫天要價,都是個人自由;建商也有拒絕的自由。

二、動工時,一定要取得雙方文件上的同意,才能動工。

第一點自明,無需解釋;第二點的意思是:如果已取得對方的「同意」,若對方反悔而更動就有明證可資證明,並能據以約定違約處置方式。

我們不能再談個人之事,而是該去談整個根本的法有無問題才是,況且拆人家的房子原就沒有道理,有誰的家庭願意被拆呢?

所以以上兩點都必須在憲法的容許範圍內才有意義,在憲法範圍外談的,都不過是末節的技術問題。

pensees wrote:
所以以上兩點都必須在憲法的容許範圍內才有意義,在憲法範圍外談的,都不過是末節的技術問題。要...(恕刪)


還好從來沒有看過大法官解釋文 是這樣解釋的

dirtypoint wrote:
還好從來沒有看過大法官解釋文 是這樣解釋的


以上…

文字敘述的「濫用」又一例。

本人上文從未談到「大法官解釋文」,而是談憲法法條所明文的「居住、財產」…等保障,與法律不得抵觸憲法的簡單道理。

此人就要把「大法官解釋文」扣在我的頭上,好像我自以為是大法官似的自以為言論。

這種要刻意扭曲他人言論的方式,實在是濫用文字且不正直。
pensees wrote:
一、王家有否漫天要價,都是個人自由;建商也有拒絕的自由。

二、動工時,一定要取得雙方文件上的同意,才能動工。..(恕刪)


就是為了限制無理的自由影響都更發展~才會有都更條例的產生~
極端例子:危樓要不要更新?少數住戶拒絕更新怎麼辦?


從事建築這行那麼久!!!一堆外行人竟然都變成專家了..
自己找資料來自己發表評論了...這些外行人真的是太厲害了...
跟我們與民眾討論..發表的天花亂墜的繆論簡直如初一轍..
沒有錢賺..真的也懶得理會這些自以為專家的外行人......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pensees wrote:
以上…有兩件事一定要...(恕刪)


有違憲就去釋憲.

今天他[個人]的事,社會有沒付出成本?

你要一直談憲法,我也只能夠說:除非大法官說違憲.

基本上討論這個案子拆的有沒問題,重點就在王家有沒參與?

有參與就麻煩按照遊戲規則......

都更條例要修要廢,我沒意見.

沒修,沒廢以前,我們就談現行的都更條例,這很難嗎?

你可以講你的,我可以講我的,你又何必一直干涉我的言論自由呢?

不談憲法中的言論自由?

最高行政法院找不到有人主張違憲
只找到眷村改建條例相關判決
多數決只要符合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就無違憲問題

而文林苑王家有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裁判字號】 100,判,2105
【裁判日期】 1001201
【裁判案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因之,在規劃階段,改建
之眷村原眷戶已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時,眷村改建既已
為該眷村絕大多數人之共識,為避免少數人之反對或不配合
,致使眷村改建作業無法推動或有所延滯,損及大多數人之
權益,造成眷村土地使用無法達成最佳經濟效益,故法律乃
規定於此時得將不同意改建眷戶之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註
銷,此一手段自有助於上開立法目的之達成,該規定並無悖
於比例原則,亦未逾越立法權形成自由之範圍,而與憲法平
等原則無違。而此種權益為眷改條例所創設,屬於給付行政
之性質,並非原眷戶之固有權益,原眷戶行使該權益,自應
依眷改條例規定為之,是以被上訴人答辯意旨謂:居住憑證
及眷戶權益為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眷改條例第22條第1項
規定,在無任何補償情形下,剝奪該財產權,有違憲之虞,
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乙
節,核屬一己之歧異見解,尚無可取。
pensees wrote:
以上…文字敘述的「濫...(恕刪)


大法官
行政法院 是目權有權認定是否違憲的機關

而你連一些憲法基本原則都說不出
你要我說什麼呢?

你要說什麼是你的自由
你不是大法官、也不是行政法院法官
難道不是事實嗎?

timkuan wrote:
有違憲就去釋憲.

今天他[個人]的事,社會有沒付出成本?
你要一直談憲法,我也只能夠說:除非大法官說違憲.
基本上討論這個案子拆的有沒問題,重點就在王家有沒參與?
有參與就麻煩按照遊戲規則......
都更條例要修要廢,我沒意見.
沒修,沒廢以前,我們就談現行的都更條例,這很難嗎?
你可以講你的,我可以講我的,你又何必一直干涉我的言論自由呢?
不談憲法中的言論自由?


以上……

我干涉你的言論自由?如果你要求我不要回應你在這公開網頁的言論,本人自當接受;我不會拒絕的。

在網路上理性對話,應當是很平常之事吧?

您說:社會有沒付出成本?

請問,社會除了王家與其相類之人外,有誰的「家」被拆除呢?你家願意被拆除嗎?

王家有沒有參與,與王家有沒有「意願」並「答應」都更是兩碼子事。難不成參與「相親」就非得嫁給你?

沒修,沒廢以前,我們就談現行的法例有沒有問題,這很難嗎?

就憲法來談這個產生明顯問題的都更條例有沒有違憲的地方,難道不是知識份子應有的思路?

pensees wrote:
以上……我干涉你的言...(恕刪)


我不想中計讓樓主這篇變廢文...

只是你若是告訴我:有兩件事一定要自己明白:

我也希望只有一件事要你明白:
公共論壇的討論,理性,說理,最重要.
誰也沒資格要誰要知道什麼,明白什麼..

我只知道,身為知識份子的我,依法論法,在大法官釋憲未有之前,
經過立法院立法,總統公布的,
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必須遵守的法律

這不是知識份子最基本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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